勞務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勞務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案例:2016年2月周某向姜某承攬預製件涵管加工業務,當時雙方口頭約定每根符合要求的涵管加工費130元,不合格的涵管姜某不支付加工費.由姜某提供材料和設備.設備維修姜某僱有專人.姜某不指定周某工作.嗣後,周某僱人開始涵管加工.2016年8月2日傍晚姜某的航架起重設備出現故障,當時聯繫了設備維修人員.周某在設備維修人員未到的情況下,打著赤膊又流著汗擅自爬上航架時被電擊落於地.造成周某傷殘.周某以提供勞務受害責任賠償為由遂問法院起訴姜某,要姜某承擔130餘萬元損失.姜某認為其與周某是加工承攬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且設備維修不屬周某承攬範圍.周某存在重大過錯.請法院駁回周的全部訴訟請求。

首先,認識和區分勞務關係與承攬關係是解決本案的關鍵.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而形成的法律關係。其法律特徵為:1、以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交付的標的物應當滿足定做人的要求;3、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動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

從勞務關係的獨特性中來看,其與承攬關係有以下區別:在主體上勞務關係發生在個人之間;承攬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在公民個人之間,也可以是在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是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形成,其主體具有不確定性,也沒有明確要求。在工作方式上,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的關係較為穩定、長期;而承攬關係是臨時的、短期的;在報酬給付方式上,無論提供勞務一方是否按照要求完成工作,接受勞務一方均需定期或按約定給付報酬;承攬關係中,承攬人未完成或完成的成果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要求,定作人有權拒絕支付報酬。

就本案而言,周某向姜某承攬預製件涵管加工業務,且周某僱有多名工人, 工人的報酬由周某支付, 工作時間周某自已安排,姜某並不指示原告進行工作,周某按照姜某的要求加工水泥預製涵管,經驗收符要求,姜某才向周某支付報酬,水泥預製涵管不符要求, 姜某有權拒絕支付姜某的報酬,故周某與姜某之間形成的是承攬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

其次,本案法律適用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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