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院應否受理?

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院應否受理?

趙先生在某市有500平方米房屋。2014年3月19日上午某行政機關組織200餘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拆遷手續,也沒有與趙先生達成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強行將趙先生及家人全部帶出,用挖土機將趙先生所有的500平方米房屋拆除,當時屋內居住的十幾戶租戶的財產全部被掩埋。趙先生的房屋及屋內財產也全部被損毀。某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趙先生巨大損失, 但某行政機關矢囗否認強拆事實。2017年11月10日某城投公司補償了趙先生390平方米住房,但200平方米房屋至今未得到賠償。2017年12月12日某行政機關在會議紀要上承認在拆除他人房屋時將趙先生的房屋損壞之事實。趙先生問法律會受理此案嗎?

五哥調解室回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因此,趙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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