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

【摘要】為了更好地維護困難群體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工作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本文就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現狀、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作用、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存在的問題、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的對策進行研究。以供決策者參考。


關鍵詞:法律援助 社會力量 參與 研究

內 容:

一、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現狀 法律援助社會力量,指能夠參與、作用於社會發展的基本單元,包括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黨群社團、非營利機構、企業、個人等等。2013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15萬餘件,法律援助受援人總數達到128萬餘人次,分別比2012年增長13%和12%。全國法律援助機構提供來訪、來電、來信諮詢合計近630萬人次,同比增長9%。依託司法所和工、青、婦、老、殘等社會團體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5萬餘個 ①。目前我囯在已建立省、市、區(縣)、街(鄉)、村五級法律援助網絡的基礎上,本著構建橫向拓寬、縱向銜接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以社會團體、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三種形式,建立了與政府法律援助網絡相對應的法律援助社會組織體系。橫向聯合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縱向拓展至農民工、婦女、老年人、青少年、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組織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發展專業的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完善維權網絡。充分吸收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作為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省、市、區(縣)也建立了針對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團,按照專業分工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並定期就疑難案件進行研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與“148”法律援助專線簽署協議,為群眾解答法律諮詢。積極吸納法學院校學生為志願者從事法律援助活動。為充分發揮法學院校的人才優勢,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先後與法學院等合作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組織在校學生到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社會組織參與接待諮詢、承辦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成為了學生們的實踐課堂、法律診所,也為法律援助補充了新鮮血液。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亦越來越大;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侷限於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尋求法律幫助的案件,其他許多依法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務,我們還不能予以滿足。所以,我國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發展勢在必行。

二、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作用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社會力量數量不多,但卻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在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方面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做出了一定的貢獻。法律援助社會力量與政府法律援助組織,為困難群體實現了平等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權利,從而促進了司法公正。法律援助社會力量作用如下:

1、法律援助社會力量惠及更多弱勢群體。我國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相對比較獨立、規模較小,運作比較靈活,業務範圍不受法律援助法規的限制,因此在更大的範圍內維護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公益律師團打破常規全天24小時接聽熱線服務,以高度負責態度解答電話、網絡諮詢。辦案範圍向案前介入取證和案後介入執行兩個方向延伸,積極承辦缺少證據、難以執行的疑難複雜案件或具有影響力的訴訟,使援助落到實處,惠及更多弱勢群體。

2、律師資源缺乏仍然是制約遠郊區縣法律援助發展的重要因素。與人民群眾特別是遠郊區縣的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法律援助基金會向法律服務機構、社會知名人士募集了部份資金。基金會將募集資金用於資助法律援助民辦社會力量和遠郊區縣新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確保這些民辦組織和服務室的運轉,實現了資源調配。

3、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專業優勢得以發揮。法律援助社會力量長期面向特定人群在相對固定的領域內承辦案件,培養了一批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辦案方法、技能都非常熟悉的專業人員。他們承辦了一批典型、重大、疑難案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他們通過其高超的專業水平,為法援社會組織贏得了極高的聲譽。同時對於因案件類型和服務人群的特殊性、少有社會執業律師進入的法律援助領域,也形成了專業優勢、實現了人才積累。

4、法律援助社會力量長期關注各自專業領域,在承辦大量援助案件的基礎上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實務研究。通過出版專著、發表基於實務的研究文章、撰寫調研報告提供給立法機關和政府相關部門等多種方式發揮自己在各自領域的專業優勢。這些社會力量參加了立法調研,為國家立法工作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資料,為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作出了積極貢獻②。

三、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的組織類型多、服務範圍廣,形成了對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有益補充,展現出我國獨特的優勢。但是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也還存在一些問題。

1、法律援助社會力量人才不足。法律援助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事業,很多工作需要由具有專業知識和一定能力的人員才能勝任。大多數社會團體法律援助專業人才不足,律師資源缺乏,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也不多,無法滿足法律援助工作專業性的要求,使得這些社會團體只能提供法律諮詢、法律調解等簡單形式的法律援助,而從事刑事辯護和訴訟代理則非常少。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專業人才的不足,在客觀上使大多數社會團體無法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以適應當事人尋求法律援助的需要。

2、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准入問題。《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對經濟困難的群眾提供法律援助”。 儘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資源,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准入條件,並非人人皆可得而為之。只是因其活動形式不同,在准入制度上應有所不同。目前我國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種非營利性組織,准入條件均由國務院行政法規予以調整,管理體制是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司法行政部門實施業務管理的雙重管理體制。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分工是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是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年檢和行政處罰;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成立、變更、註銷和年檢前的審查,監督其業務活動,協助查處違法行為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算等。但是從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實踐效果來看,這種管理體制存在一定的問題。司法行政部門前置審查和年檢程序雖有法律依據,卻無審查手段,駁回申請無法律依據,對申請方而言,也無救濟手段;司法行政部門雖有監督業務活動的職能,卻無查處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的權限。對於兩個部門之外可能出現的問題,無人監管。另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法律援助名義實施的道義行為。包括高校法學院學生社團、志願者組織、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組織和個人以法律援助名義開展活動,這類法援活動亦尚未建立監管措施。

3、法律援助社會力量質量不高。大多數社會團體無法安排專人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將難以保證。從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援助專職人員是保證法律援助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缺乏法律援助專職人員的法律援助機構,其各項工作將受到一定的影響,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效率也無法保證。我國大多數社會團體通過其維權部門設立社團法律援助組織,也由本維權部門的工作人員兼職從事社團法律援助組織的工作,一般沒有法律援助專職人員。絕大多數的社會組織沒有專職從事法律援助的人員,往往是要完成社會組織本身職責工作,又要承擔法律援助職責,難以有效兼顧。大部分社會團體的維權部門工作人員的數量也不多,難以保證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4、社會力量法律援助機構設立衝突問題。政府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但是在政府法律援助範圍法定的歷史條件下,就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而言,應突出強調社會力量對政府法律援助的補充,著重體現雙方的互補性。對於一些其業務範圍與政府法律援助範圍趨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避免過多設立,以免弱化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責任。例如某省商會設立法律援助中心則不具有設立的必要性。因為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範圍並不受申請人身份的限制,這樣機構的設立並無實質意義。如果以資源類及其他財產糾紛類為業務範圍申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則可以體現法律援助的互補性和專業性。

5、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資金監管問題。從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資金監管的現狀來看,主要存在資金監管缺失和資金使用兩個問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非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資金情況。同時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根據這些規定,民非資金使用情況似乎已經在監管之中,但是,業務主管部門接受報告後並沒有採取相應措施的職權;財政部門不瞭解民非單位的設立情況,不負責給民非單位劃撥經費,也不開展管理和監督工作,對民非單位的財政監督根本上無從談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非單位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從目前情況來看,法律援助類民非單位的資金相對比較充裕,境內外捐助和政府資助保證了民非的正常運轉。但是資金多、承辦案件相對較少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增加了援助的渠道,補充了國家資源的不足,豐富了法律援助的多樣性,對於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對於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也應該法治思維理念,改進工作方式,將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引向規範化、法制化的發展軌道③。

四、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的對策 法律援助社會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也展現出獨特的優勢。但是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明確鼓勵措施,著力構建與法律援助要求相適應的規範化、規模化的法律援助社會化新格局。

1、完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准入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園,國務院應儘快出臺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的規定,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責權相一致的管理體制,明確由司法行政部門對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實施登記管理和業務管理。對於社會力量或個人以法律援助名義實施的道義行為,應設定準入制度,建立業務指導和事後監督制度,特別是對以法律援助名義開展營利活動的,必須賦予行政執法權予以處罰,以維護法律援助的公信力④。彰顯依法治國信心和魄力。

2、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儲備法律援助人才。根據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增加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編制,並統一納入行政系列管理。通過公務員招考,吸引社會上更多的法律人才加入到專職法律援助工作者隊伍,解決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後繼無人和工作人員緊缺的問題。挖掘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通過強化社會執業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責任,與貧困縣區結對幫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解決貧困縣區沒有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困難,使社會執業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源得到科學合理的配置。健全社會動員機制,加強法律援助社會志願者隊伍建設.繼續引導和鼓勵工會、婦聯、殘聯、青聯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為相關社會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針對特定人群的固定案件,儲備一批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辦案方法、技能熟悉的專業人員。同時對於因案件類型和服務人群的特殊性、少有人員進入的法律援助領域,形成專業優勢,儲備律援助人才。注重邊緣學科、多學科法律援助專業人才的儲備。

3、法律援助社會力量必須體現補充性和專業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質牽涉面廣,幾乎無所不包。如要將社會力量納入法律援助範圍進行管理,必須體現補充性和專業性,否則,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和價值。就設立法律援助社會力量而言,應突出強調社會力量對政府法律援助的補充,著重體現雙方的互補關係。對於一些其業務範圍與政府法律援助範圍趨同的社會力量,應避免過多設立,以免弱化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責任。避免設立以公民自然屬性為區分標準的法律援助社會力量,應著重強調服務類型的專業屬性⑤。

4、創新法律援助模式,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模式的創新。集體代理每個法援案件都由一名律師或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兩名專業人員組成的代理小組進行。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兩名專業人員協助律師或基層法律工作者調查取證等輔助性工作,小組對承辦案件共同負責。法學專業大學生志願者服務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的實踐模式探索。大學生志願者作為志願服務的主體之一在國家大型活動中日益凸顯其重要地位。大學生志願者服務是倡導大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志願無償地參與扶貧幫困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要內容的一項社會服務活動。讓法學專業大學生直接到法律援助機構中,對內是課外實踐,學生可以接受法律技能的培訓與指導,對外是法律援助中心,學生正常開展法律援助志願者服務活動,擔負著培養學生與援助當事人的雙重職能。這樣的模式大學生通過辦案可以切身感受案件的全部過程和細節,瞭解並掌握處理具體問題的技巧和方法,同時也增強了法律援助的力量⑥。

5、加強法律援助社會力量資金監管。社會力量資金監管傳統的雙重管理模式具有極大的侷限性,制約著法律援助社會力量的發展。建立責權相一致的資金管理制度,有關職能部門或行業協會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確實制定法律援助社會力量資金監管規定,根本目的加強法律援助社會力量業務指導、財務監督;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完善單位治理結構,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結束語:社會力量對於法律援助工作來說不是可有可無的組成部分,而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補充。讓社會力量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不僅增強法律援助力量,開拓更多的法律援助渠道,還能夠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援助工作局面。

引注:①《從低保群體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人群去年我國辦理法援案超115萬件》 法制日報——法制網2014-03-03 10:54:02

⑥《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漯河網 時間:2012-11-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