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評估都存在什麼貓膩?該怎麼應對?

黑馬9911

首先,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依照該規定,對於類似房地產要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類似的房地產。而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則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其次,在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確定房地產價格的主體,其公正性直接關係到被徵收人和國家的利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因此,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擇是被徵收人的權利。即使被徵收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選定,也應當有被徵收人通過多數決定或投票和抽籤等隨機方式選定。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作出作出評估後,若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該法第二十條亦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針對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提出的複核,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同時該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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