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范冰冰坐實偷逃漏稅,馮小剛的刑事責任比范冰冰要多判幾年?

平安中國河北

這次范冰冰肯定是躲不過去,何況馮小剛這幕後操縱者,最近幾天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在法制頻道相繼發佈了,國家稅務局己介入對范冰冰偷稅漏稅進行調查,但官方媒體的報道不會對個人點名,但基調是一致的,重點是|嚴格依法處理,當今就要落實到稅務部門和金融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合力才能順藤摸瓜,拔出蘿蔔帶出泥,如果稅務機關鞭長莫及,就要及時移送司法部門進行查辦,只有檢察,稅務和公安合力查辦,才能徹底查清演藝圈陰陽合同的黑幕,才能讓此次事件成為淨化演藝圈風氣的契機。

對馮小剛而言,陰陽合同早已是演藝圈逃稅避稅潛規則,這次的逃稅漏稅行為,在法律層面上操作很容易變成避稅,但如果本次陰陽合同存在鉅額“創意策劃費”,也就說負責創意策劃的是編劇,但當編劇拿不到的幾千萬的創意策劃費時,這就涉及到創意策劃方借“創意策劃費”洗錢問題,眾所周知演藝圈就是洗錢的重災區,陰陽合同就是演員的逃稅漏稅經典手段,投資方借陰陽合同洗錢,明星借陰陽合同逃稅,近幾年在國內演藝圈已形成一種循環風氣。

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移成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和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其利益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案件一旦坐實,這個洗錢罪比逃稅厲害多了,范冰冰,馮小剛難逃法網。近幾年演員酬勞一度高漲,娛樂行業投資虛火旺盛,其中成了“洗錢逃稅一體化”潛規則得以旺盛,希望國家各大部門齊心合力一起拔出蘿蔔帶出泥,淨化社會所有不良風氣,給人民百姓一個交代,人民百姓相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一笑奈何swag

簽訂大小合同這件事,如果調查屬實,肯定存在行為上偷稅漏稅的故意,違反國法是一定的。

但是,馮小剛卻不一定涉事。因為馮小剛作為甲方,如果應乙方作為合作條件之一的商業談判要求,跟乙方簽訂了陰陽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界定稅賦由甲乙雙方哪一方繳納,就默認是收入方乙方繳納。所以偷漏稅的只是乙方,跟甲方無關,那麼馮小剛不會牽扯進去。

但是吃瓜群眾也不要熱衷於高喊把范冰冰送到監獄去,現在是法制社會,凡事都得依法辦事。新的稅法已經有具體界定,如果年度內沒有出現過偷漏稅的行政處罰的,屬於初犯,可以補交欠稅,接受行政處分後免於刑事處罰。

所以這件事如果查實,最有可能的結果是舍財免災,補交欠稅,面對嚴厲的行政罰款,而不是刑事處罰蹲大獄。至於馮小剛,被牽連進去的可能微乎其微,除非拔出蘿蔔帶出泥,他自己也存在偷稅漏稅,被一併盯上調查了。











謝金澎

這個問題其實問的有問題。一是偷逃稅與漏稅本身行為性質就不一樣,而偷逃稅並不一定就會達到刑事犯罪,二是范冰冰能否坐實偷逃漏稅和馮小剛是否能夠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兩個問題,范冰冰是否能認定逃稅與馮小剛本人是否認定刑事責任是不能劃等號的。

一、偷逃稅VS漏稅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關於偷逃稅的規定,偷逃稅是指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漏稅,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為。如由於不瞭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僅僅只是一般性違法行為,按照規定重新核算補交即可。二者是罪與非罪的關係,是不可能相提並論的。

二、範構成刑事犯罪與否,與馮小剛並無直接關聯。

逃稅罪犯罪客體是國家稅收的徵管秩序。犯罪主體是納稅人或者是扣繳義務人。也就是說構成本罪應當要符合該交稅而沒有繳稅。所以說,即便是存在陰陽合同。也並不能就此認定雙方構成共同犯罪,仍舊是應繳稅而未繳稅一方構成偷逃稅。合同相對人並不因合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並且,范冰冰並不是以個人合同相對人簽署的合同,而是工作室或者公司的名義。儘管逃稅罪單位犯罪一般適用雙罰制,但是需要認定范冰冰系“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偷逃稅坐實,即使入罪,范冰冰本人仍是有可能不受刑罰處罰的。

但一切仍言之尚早,明星的畸形高收入並不能成為其偷逃稅的證據,要證實逃稅行為還需要更多確實充分的證據。個體是無法與大環境相逆的,當今我國演藝圈這種亂象說到底是文化產業本身的問題,演員的過錯又能有幾何呢?


劉輝律師

目前我們看到的,只是崔永元公佈了范冰冰的大小合同,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范冰冰只要老實承認錯誤,主動把稅補上去,並且按要求,自己交納滯納金,應該不會有牢獄之災的。

關鍵是現在,范冰冰的金額特別巨大,從媒體上公佈的范冰冰每年收入達2點4億元,這2點4億元是不是小合同的收入,而大合同又是多少呢?范冰冰是否按小合同交納稅金的?

現在關鍵是看范冰冰的態度如何了,如果主動上交稅金,我想也許沒事。

至於馮小剛不屬於此範疇,范冰冰的事與馮小剛沒有直接的關係。


南海艦隊原老兵

具體要看範xx與哪一方簽訂的合同?

做為演員第一與導演可以籤合同。

做為演員也可以直接與投資主體籤合同。

目前投資主體、導演、演員本身都是風險共擔。


如果作實偷稅漏稅的證據,同樣負有刑事責任!

關於刑期問題,不能只看這一部電影,如果以往也有這方面問題的話,非常非常難以確定結果。

個人觀點!


蘭竹ZLZ

這類似於無厘頭的問題。概念不清,比較凌亂。

偷逃漏稅,偷、逃與漏不是一回事。

偷逃稅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條所指行為過去叫偷稅罪,後來改了個名稱,叫逃稅罪。由偷改為逃,能更準確反映犯罪性質,逃避交稅更符合實際情況。

漏稅,則屬於計算錯誤,稅務部門重新核算補交完事。

偷、逃稅和漏稅的區別,一個有犯罪故意,一個是過失。前者是犯罪,後者不是。

公民納稅行為有稅法和刑法管著,范冰冰如果有逃稅行為,原則上講,與別人沒有關係:

1、逃稅罪犯罪客體是國家稅收的徵管秩序。也就是個人與國家的關係。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逃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逃稅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也就是說,即使存在陰陽合同,應該誰交稅而沒有交,誰就該承擔。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提供收入的一方沒有責任。如果在陰陽合同中註明提供收入方代繳稅款,那獲得收入的就不存在逃稅,而代繳的沒繳,很少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使真有,誰沒繳誰負責,簽約雙方沒有相互連帶責任。

4、由於稅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稅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特徵。許多人根據爆料,把范冰冰個人和以范冰冰名字命名的企業搞混了。

5、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籤陰陽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知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有意逃避。

理解刑法第201條,有兩點要注意。一、不是有符合這一條就一定受刑事處理,有個初犯和重犯的區別,初犯是第一次被查出,5年內沒受過稅法處罰的,補齊稅款及處罰款,就不追究刑責,通俗說法叫花錢消災,實際上也是體現對經濟犯罪經濟處罰從嚴,刑事處理從寬的原則。二、沒有刑責不是說不犯罪,而是放你一馬,記在這裡,重犯,將會一起受到從重處罰。

由於法律講究實事求是,證據說話,因此,僅僅根據網絡爆料就斷定范冰冰一定存在偷逃稅行為為時尚早,對於明星的畸形高收入,是文化產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只要真正重視就能解決。而陰陽合同如果真是行業裡的普遍現象,不能把板子全打在簽訂合同的人身上,監管到位,誰還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偷逃稅行為雖然侵犯的主體是國家徵收制度,但與貪汙性質不同,貪汙是把不屬於自己的佔為己有,逃稅是把原來屬於自己的,按照相關規定,要交出去而沒有交,是沒有盡公民的納稅義務,屬於輕罪。


布衣吳新建

陰陽合同是不是崔永元手裡的王炸?我覺得最先扔出來的可能是分量很輕或者不輕不重的,單以產生的效果已經把整個影視圈震懵圈了,那麼崔永元手裡還有什麼,還有多少,還有沒有大殺器?這個誰也不知道,我想正因如此,馮劉甚至包括王中軍等才不敢發聲。股票暴跌,資本縮水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眾多合作伙伴如果判斷你會有危險,會毫不猶豫拋股,取消合作,哪怕在進行中的項目也會撤出,這樣就會全線崩潰,四面楚歌。還有就是國家稅收部門的審查,人也好單位也好,最怕的就是查,只要查沒有沒事的,所以馮啊劉啊王啊目前根本顧不上崔永元了,想著能不能過關是根本,所以吃瓜群眾不要單純的從陰陽合同來推算結果,後續必然有更大的料


大湖酒哥

關鍵是你們從業、出道這麼多年了,難道只是一份合同的問題嗎?說不定已經簽署數千數萬份合同了。那麼一定要嚴查到底,每一份合同,每一份收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洗錢嫌疑這些都要徹查。有的人想一碼歸一碼鑽法律漏洞,以為初犯就可以從輕處罰,所以徹查的必要性很重要,說不定有幾百、數千、上萬份合同及收入都存在問題,那就不是初犯的問題了


北延君

從理論上講,范冰冰就合同一事,不可能偷漏稅,她與甲方簽訂的合同,應該是稅後收入。大小合同對乙方無損失,甲方就不一樣,乙方如偷漏稅,甲方屬於協助乙方偷漏稅,甲方都的受連,除非甲方有求於乙方,甲方才會冒險。而甲方偷漏稅,就與乙方無關。


花好月園139948547

王中軍馮導等上市公司股東有的事💰,他們會聘請強大的律師團專家來出謀劃策,律師們的眼裡也只認💰,博了命也會幫助他們化險為夷滴!這就是當下國民的價值觀!全民向💰看!花錢僱水軍說好話,水軍們看在💰滴份上夜以繼日不知疲倦的為財主們賣命!國家滴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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