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海社保卡擬增金融支付、繳費和待遇領取等功能!8處修訂來了

自今年1月起,上海已開展新版社會保障卡的試點換髮工作。在總結試點實踐的基礎上,市公安局按照新版社會保障卡的服務功能和管理要求,

作了相應修改,主要涉及8個方面。現起至7月5日,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主要修改內容

《辦法(修訂草案)》共九章三十八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關於管理主體

《辦法(修訂草案)》按當前工作實際,理順、明確各管理主體的工作職責,規定市公安局(市人口辦)主管全市社會保障卡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推進全市社會保障卡項目建設。

同時,由於新版社保卡加載金融功能,管理涉及多個職能部門,《辦法(修訂草案)》明確醫保、教育、衛生計生、民政、經濟信息化、財政、金融等相關部門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第七條)。

(二)關於發放對象

目前本市社保卡的發放對象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年滿16週歲的人員。

為了更加便民利民,《辦法(修訂草案)》對社保卡的發放對象予以了擴大,明確——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及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領社會保障卡(第四條)。

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境外人員,參照本辦法發放社會保障卡(第三十七條)。

(三)關於基本功能

目前,社保卡僅具有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基本功能。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應用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52號)中關於社會保障卡基本功能的要求,《辦法(修訂草案)》明確——

社會保障卡具有電子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金融支付等

功能(第二條)。

(四)關於申領方式

現行《辦法》規定,申領社會保障卡應當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卡申領點辦理。

《辦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銀行受理網點和網上申領,規定申請人可以在——

■社會保障卡社區受理網點

■銀行受理網點

■網上服務平臺

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第八條)。

(五)關於發放方式

現行《辦法》規定,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卡申領點具體辦理社會保障卡的發放。

為了將便民利民落到實處,《辦法(修訂草案)》明確市信息服務中心依法委託郵政投遞單位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發放。

郵政投遞單位應將社會保障卡投遞至申請人指定的投遞地址或者社區受理網點,並告知申請人(第十五條)。

(六)關於有效期限

現行《辦法》規定,社會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

《辦法(修訂草案)》參照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規定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期依據持卡人申領社保卡時的年齡設定——

■7週歲至25週歲的,有效期為10年

■26週歲至45週歲的,有效期為20年

■46週歲以上的,長期有效

■未滿7週歲的,以年滿7週歲的日期為有效期截止日期(第六條)

(七)關於即時制發

考慮到個人在申領、補領或者換領社會保障卡期間急需使用社會保障卡進行就醫購藥等情況,《辦法(修訂草案)》規定持卡人在

申領、補領和換領社會保障卡期間,急需使用社會保障卡的,可以在社區受理網點申請辦理臨時社會保障卡。

有條件的社區受理網點、銀行受理網點可以為補領、換領社會保障卡的申請人即時制發社會保障卡(第十六條)。

(八)關於費用

根據現行《辦法》規定,社保卡補領、換領時需繳納工本費。

《辦法(修訂草案)》明確社會保障卡(包括臨時社會保障卡)申領、補領和換領均免收手續費和工本費(第二十九條)。

重磅!上海社保卡擬增金融支付、繳費和待遇領取等功能!8處修訂來了

反饋意見方式

一、市民和各有關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

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社會法規處,郵編:200003

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二、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7月5日。

(向上滑動啟閱)

《上海市社會保障卡

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市政府採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範,面向社會公眾發行,具有電子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集成電路卡。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放對象)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及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五條 (卡面信息)

社會保障卡卡面登載持卡人姓名、相片、社會保障號碼、銀行卡卡號等個人信息項目。芯片內依據社會保障卡規範行業標準,記載有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權益信息項目。

第六條 (有效期限)

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期依據持卡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時的年齡設定:

(一)7週歲至25週歲的,有效期為10年;

(二)26週歲至45週歲的,有效期為20年;

(三)46週歲以上的,長期有效;

(四)未滿7週歲的,以年滿7週歲的日期為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七條 (職責分工)

市公安局(市人口辦)主管全市社會保障卡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推進全市社會保障卡項目建設。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社會保障卡申領人參保信息的審核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應用管理。

醫保、教育、衛生計生、民政、經濟信息化、財政、金融等相關部門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卡申領、製作、發放的組織、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會保障卡社區受理網點受公安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辦理工作。

第二章 申領

第八條 (申領方式)

申請人可以在社會保障卡社區受理網點、銀行受理網點或者網上服務平臺辦理社會保障卡申領手續。

在社區受理網點、銀行受理網點辦理申領手續的,應當交驗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採集相關信息,並填寫《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在網上服務平臺辦理申領手續的,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在線提交申請。

第九條 (信息採集項目)

申請人應當提供的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證件號碼、證件類型、有效期限)、姓名、國籍、民族、性別、職業、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相片信息等。未滿7週歲的,不採集相片信息。

第十條 (信息核驗)

市信息服務中心會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服務銀行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社會保險參保信息及銀行開戶信息進行及時核驗。核驗不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補領和換領

第十一條 (屆滿換領)

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持卡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在社區受理網點或者相應服務銀行受理網點辦理換領手續。

第十二條 (遺失補領、損壞換領)

社會保障卡遺失、卡面汙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持卡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社區受理網點或者相應服務銀行受理網點辦理補領、換領手續。

第十三條 (重新申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應當在相應服務銀行受理網點註銷原卡後,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申領手續:

(一)變更姓名的;

(二)變更社會保障號碼的;

(三)需要變更相片的;

(四)更換服務銀行的。

第四章 制發和開通

第十四條 (卡的製作)

申領、補領、換領社會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社會保障卡的製作。

第十五條 (卡的發放)

市信息服務中心依法委託郵政投遞單位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發放。

郵政投遞單位應當將社會保障卡投遞至申請人指定的投遞地址或者社區受理網點,並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在領取社會保障卡時,應當交驗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予以簽收。

第十六條 (即時制發)

持卡人在申領、補領和換領社會保障卡期間,急需使用社會保障卡的,可以在社區受理網點申請辦理臨時社會保障卡。臨時社會保障卡只具備社會保障功能,即時發放,有效期為60天,有效期屆滿或者持卡人領取社會保障卡後即時失效。

有條件的社區受理網點、銀行受理網點可以為補領、換領社會保障卡的申請人即時制發社會保障卡。

第十七條 (卡的開通)

社會保障卡經開通後方能使用。

在社區受理網點、銀行受理網點申請的,金融服務功能應當在銀行受理網點開通,其中符合相應銀行的電話開通條件的,可以電話開通;社會保障功能可以在社區受理網點或相應銀行受理網點開通,也可以撥打社會保障卡服務熱線962222開通。

在網上服務平臺申請的,金融服務功能應當在相應銀行受理網點開通;社會保障功能可以在社區受理網點或相應銀行受理網點開通。

第五章 掛失和解掛

第十八條 (掛失)

社會保障卡遺失的,應當及時辦理掛失手續,避免個人權益及賬戶資金受到侵害。

社會保障卡掛失分為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持卡人可以先行辦理臨時掛失,再辦理正式掛失,也可以直接辦理正式掛失。

第十九條 (臨時掛失)

持卡人可以撥打相應服務銀行客服電話臨時掛失社會保障和金融服務功能,有效期及解除掛失按服務銀行相關規定執行;也可以撥打社會保障卡服務熱線962222臨時掛失社會保障功能,有效期為5日,超過有效期後自動解除掛失。

第二十條 (正式掛失)

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在相應銀行受理網點正式掛失社會保障和金融服務功能,也可以在社區受理網點正式掛失社會保障功能。正式掛失長期有效。

第二十一條 (凍結和解除凍結)

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臨時掛失後1小時內,正式掛失後4小時內凍結社會保障功能的使用。

臨時掛失有效期屆滿後,遺失人仍未辦理正式掛失手續的,社會保障功能解除凍結,恢復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功能的使用。

金融服務功能的凍結和解除凍結,按服務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解掛)

持卡人在掛失有效期內找回原卡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在相應服務銀行受理網點解掛社會保障和金融服務功能,也可以在社區受理網點解掛社會保障功能。

已經辦理了補領、換領業務手續的,不能辦理解掛手續,原卡找回後不能恢復使用。

第六章 註銷和回收

第二十三條 (卡的註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終止的,持卡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相應服務銀行受理網點辦理註銷手續。

持卡人在辦理註銷手續前,應當終止社會保障卡關聯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業務、醫保個人賬戶清算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務相關業務的結算。

第二十四條 (卡作廢和回收)

對於超過領卡期限180日未領取的社會保障卡,社區受理網點按規定渠道上交市信息服務中心,經登記後轉交相應服務銀行回收並銷燬。

已辦理社會保障卡補領、換領、重新申領和註銷業務手續的,原卡作廢。銀行受理網點負責本行社會保障卡廢卡的回收,並按規定渠道逐級上交併銷燬。

第七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卡的應用)

社會保障卡可在本市用於辦理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就業、勞動關係、人事人才、衛生計生、居民健康管理以及金融服務等業務。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卡人可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六條 (動態調整)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持卡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持卡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教育、衛生計生、民政、經濟信息化、金融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手冊等形式主動公開相關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持卡人享受各項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便利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會保障卡受理網點的工作人員應當在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以及查詢相關信息時主動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二十八條 (信息保密)

與社會保障卡管理相關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社會保障卡信息。

第二十九條 (卡的費用)

社會保障卡(包括臨時社會保障卡)申領、補領和換領免收手續費和工本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出租、轉讓社會保障卡的處罰)

出租、出借、轉讓社會保障卡的,由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服務中心中止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應用功能,敦促持卡人規範用卡行為,違法行為消除的,恢復相應功能。

出借社會保障卡造成就業專項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損失,以及出租、轉讓社會保障卡的,依法追究當事人違規用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騙領、冒用、盜用社會保障卡以及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服務中心中止社會保障卡的社會保障應用功能,並責令改正,追繳騙取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社會保障卡的;

(二)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使用騙領的社會保障卡的;

(三)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

騙領的社會保障卡和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由社會保障卡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服務中心予以收繳。

第三十三條 (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會保障卡受理網點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整改,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成品卡、空白卡管理不當,造成卡片遺失、隨意發放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發放社會保障卡、推諉提供社會保障卡服務、在規定業務中拒絕使用社會保障卡的;

(三)提供用卡服務時,因未核實卡面信息與持卡人信息是否一致,造成持卡人權益侵害和經濟損失的;

(四)利用製作、發放社會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洩露因製作、發放社會保障卡而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和使用發生行政爭議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相關概念)

服務銀行是指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的所屬銀行。

銀行受理網點是指服務銀行設立的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的受理網點。

社區受理網點是指街、鎮在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或社區事務受理分中心設立的辦理社會保障卡業務的網點。

第三十六條 (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社會保障卡,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後社會保障卡有效期屆滿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參照適用)

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境外人員,參照本辦法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佈的《上海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來源:勞動報綜合自上海發佈、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網(勞動報新媒體編輯:周甸)
  • 法治上海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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