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新法:讓出行更安全

6月1日起,《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等正式實施,對客運運營、出租車服務等方面進行了重點規範,為百姓出行增添一份安全。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

讓客運運營更安全

為加強和規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日前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共同修訂發佈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下稱《規範》)。《規範》增加了相應安全管理要求,並對相關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差的條款進行了優化調整,亮點頗多。自6月1日起實施。

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客車動態監控管理。《規範》要求,客運企業建立健全並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中設置監控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的限值,及時查糾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此外,鼓勵客運企業在長途客運車輛和旅遊客車上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裝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對客運車輛超員、疲勞駕駛、違規使用手機等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

明確公交化運營的客車載客要求。《規範》明確要求,公交化運營的班線客車應當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運營,防止超載乘客及發生意外傷害。

嚴禁客運車輛違規載貨。《規範》明確,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且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應當執行《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範》等相關規定要求。

完善預防疲勞駕駛制度。《規範》要求,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相關制度,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客運駕駛員疲勞駕駛,主要包括:為客運駕駛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保障客運駕駛員落地休息;制定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並對接駁點進行實地查驗,保證接駁點滿足停車、駕駛員住宿、視頻監控及信息傳輸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

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讓網約車服務更規範

為建立完善出租汽車行業信用體系,提升出租汽車服務水平,近日,交通運輸部修訂發佈了《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下稱《辦法》),《辦法》作了多處較大修訂,引導巡遊出租車、網約車共同規範發展,自6月1日起施行。

調整適用範圍,明確將網約車及駕駛員納入考核體系。《辦法》規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包括對出租汽車企業(含巡遊出租汽車企業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含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細化考核等級,對出租車企業及駕駛員考核劃分更細。《辦法》對出租汽車企業根據考核分數設定了6個等級,即在原有的AAA級等4個等級基礎上,增加了AAAAA、AAAA等級,而對駕駛員根據考核分數設定了4個等級,分別為AAA級、AA級、A級和B級。《辦法》明確,對巡遊車企業從企業管理、安全運營、運營服務、社會責任和加分項目等5類共19個項目設計相應考核指標;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企業管理、信息數據、安全運營、運營服務、社會責任和加分項目等6類共19個項目設計相應考核指標。對駕駛員遵守法規、安全生產、經營行為、運營服務等方面實施考核。

優化考核分值分佈,強調對乘客運營服務質量要求。《辦法》對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考核分值的分佈設定進行了調整,加大了對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等事項的考核分值,適度減少對企業管理制度等事項的要求。《辦法》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基準分值為20分的計分制,另外加分分值為10分。特別規定,駕駛員在考核週期內綜合得分計至3分及以下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接受培訓。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

讓經營性飛行活動合法合規

為創新許可管理方式,鼓勵新興業態發展,滿足企業合規經營需要,拓展無人機應用服務領域,民航局日前發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下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共3章20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准入和監管要求等予以明確,自6月1日起實施。

明確經營性飛行需取得經營許可證。《暫行辦法》明確,使用最大空機重量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機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需取得許可證。不過,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不適用該辦法。

明確監督管理方式。該辦法明確,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列明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特別要求,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飛行活動結束後72小時內,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作業信息。

6月起還將實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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