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貨店用“最”字宣傳被罰款20萬 杭州西湖法院以情節輕微減半

炒貨店用“最”字宣傳被罰款20萬 杭州西湖法院以情節輕微減半

方林富炒貨店是杭州知名的炒貨店,招牌糖炒栗子被不少網友贊為“杭州最好吃的糖炒栗子”。老闆方林富覺得很驕傲,便把這幾個字打在了板栗包裝袋上。可這個“最”字,令炒貨店攤上事,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罰款20萬元。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案作出一審宣判,變更罰款數額為10萬元。

2015年11月,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說方林富炒貨店存在違反廣告法的行為。經調查,工作人員發現該店大量使用了含有“最”字的廣告宣傳語,如“杭州最優秀的炒貨店”“本店的栗子,不僅是中國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等。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炒貨店在經營場所內外及包裝袋上發佈廣告,並使用“最好”“最優”等絕對化宣傳用語,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故作出責令其停止發佈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炒貨店認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罰款數額過高,經過複議後仍不服,又向西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西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除了已經列舉的禁止使用的廣告用語,還包括與這些用語表達含義相當的絕對化用語,因此,炒貨店的廣告內容違反了廣告法。

但關於罰款數額,西湖區法院則認為,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對廣告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除了應適用廣告法的規定,還應遵循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還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炒貨店的廣告違法行為既要予以懲戒,同時也應過罰相當,以起到教育作用為度。

法院認為,作為個體工商戶,方林富炒貨店在自己店鋪和包裝袋上發佈了相關違法廣告,廣告影響力和影響範圍較小,客觀上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微,對同行業商品的貶低危害較小。此外,廣告針對的是大眾比較熟悉的日常炒貨,相較於不熟悉的商品,廣告宣傳雖會刺激消費心理,但不會對消費者產生太大誤導,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稱“最好”,消費者自有判斷。方林富炒貨店的違法行為情節較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對此處以20萬元罰款,在處罰數額的裁量上存在明顯不當。

由此,西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變更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中“處以罰款20萬元”為“處以罰款10萬元”;同時撤銷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複議決定。(人民法院報 餘建華 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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