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主動離職是拿不到任何賠償金的!
但有例外!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你是可以在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直接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而且你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同時用人單位要給你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合同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4、用人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損傷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補充《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出現以上情況,你可以提出書面離職申請,並得到經濟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方式為工作1年就支付1個月工資的補償,工作兩年就2個月,半年以下算半個月,半年以上算1個月。
您主動離職還要求賠償,極有可能是用人單位出現了《勞動合同法》裡說到的幾種情況,那麼您完全可以直接書面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工資和相應經濟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也不為您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那麼您可以將辭職信、合同、工資條、銀行流水等作為證據拿到勞動局進行仲裁,法律會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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