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白銀一“老賴”將被判刑

(通訊員 王 婧)5月29日上午,白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案進行公開審理。這是白銀區人民法院開展“百日會戰”以來審理的首起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案件。

案件回放:2015年8月,金某因房屋合同糾紛將被告人柳某訴至區法院。10月,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由柳某向金某返還其預付的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萬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柳某未履行義務。同年11月,金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柳某名下轎車。後經公訴機關指控,柳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5月29日,白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公開審理此案,該案件將在庭審後擇期宣判。

法官說法:執行法官告誡“老賴”,逃避不是辦法,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是正確選擇。隨著執行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和越來越多的執行措施的出臺,執行手段更加多樣有效,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不履行法定義務將無法在社會中立足,不要心存僥倖,儘早履行法定義務。

相關連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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