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說法官“大意”再審的一個案子

楊晨霖律師


最近辦理一個認識有10來年,做煤炭生意老闆的再審的案子,這個案子估計法官案子太多了,傳票的案由都是張冠李戴了。這是個再審的案子,涉及到再審的一些相關法律知識,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說說法官“大意”再審的一個案子

案情這樣:當事人是做煤炭生意的,當然私生活也是非常豐富多彩的,也經常在我們面前鼓吹什麼“有志男兒妻九妻”。

前幾年一個40多的美女和他合作一些生意,生意合作的很愉快,當事人就把前妻的房子拿給這位美女住,沒有收取費用。

當事人做的是煤炭銷售生意,通過買煤礦的煤炭,通過自己的銷售渠道,賣給自己的客戶。這個行業的特點就是資金量要求比較大,客戶往往不能按期支付,壓貨款。

據當事人講,其中有一段時間自己資金比較緊張,當事人和美女各個方面合作又比較愉快,美女也就同意借款20萬元給當事人,當事人就出具借條給了美女。

2016年,這位美女就以當事人沒有還款為由,把當事人起訴到了成都某法院,要求償還20萬元借款,並承擔借款借條承諾的利息。

本來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但現在法院法官的工作量確實太大了,在發傳票的時候就大意了,把民間借貸的案由給寫成了離婚糾紛。

據當事人講,收到傳票後也很是詫異,覺得是遇到騙子了。同時自己借款已經還清了,不存在借款了,也就沒有理這個案子。

今天說說法官“大意”再審的一個案子

沒隔幾個月,法院就以缺席判決的形式,判決當事人承擔20萬元的借款,以及借條約定的利息。2017年國慶節後,判決生效了。2018年1月,人家美女要去申請執行了,當事人才著急了,找到我們辦理再審。

當事人提供了還錢的收據,以及銀行打款的憑據給我們,我們向法院申請再審,我們去一審法院閱卷的時候,一審法官也是很氣憤,當時給當事人打電話,他自己不來,法官當時也是懷疑當事人和美女之間有那女關係,雖然如此,法官也是很無奈,傳票是案由是寫錯了,但訴狀都是一起寄過去的,當事人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利,他們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那也只有缺席判決了。

這是一個再審的案子,涉及到民訴法的審判監督程序,涉及到以下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再審,再審的提起方式有哪些?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時效是多久?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第一個問題,什麼是再審,再審的提起方式有哪些。

民事再審程序即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再審程序的提起有以下方式。

1、法院主動提起的再審即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基於審判監督權應當決定對案件再行審理。有三種方式:

(1)、該案的審判法院院長髮現卻有錯誤,審委會討論提起的再審;(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檢察院抗訴提起的再審。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具體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即通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3、當事人申請再審。

在本案中,當事人委託我們律師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申請的再審。

第二個問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只有當事人申請提起的再審有時效的限制,其他兩種再審情況沒有時效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根據該規定,申請再審不光要滿足再審規定的情形,同時要滿足6個月的再審期限的問題。

在本案中,當事人是在生效的6個月內,提起的再審,同時有還款收條以及銀行打款的憑據,符合申請再審規定的條件。

第三個問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管轄法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按照該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雙方是公民的,既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

在本案中,我們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法院也受理了我們的再審申請,已經過一次聽證開庭,讓我們提交了證據,安排後續的再審程序。

這個案子說明,遇到法院傳票、通知等那是不能等閒視之的,即使你不承擔相應責任,但你要正確應對。如果不應對,那就會像本案當事人一樣,給自己代理如此大的法律風險,承擔本案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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