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敗訴,不當得利請求被駁回,借出去的錢無法追回了嗎?

司法觀點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但是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

經典案例

2013年5月27日,A公司出具一份《委託付款函》,要求楊某作為受託人於2013年5月31日前向王某賬戶轉入487.5萬元。2013年5月28日,楊某通過XX農商銀行向王某名下賬戶轉入487.5萬元。

2015年11月24日,A公司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李某、B公司以及第三人楊某、王某,要求李某歸還借款487.5萬元等,該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A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A公司與被告李某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係,故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二審予以維持,現已生效。

後A公司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487.5萬元並支付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

沒有合法依據,致使他人受到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為不當得利。該項受益無法律上的依據,應返還給受害人。本案中,A公司雖曾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就本案所涉款項向王某主張,但因生效判決已經駁回了其相關訴請,故相應的基礎法律關係已經喪失。雖然不當得利之訴不能作為其他法律關係未受法律保護之後的補充手段,但根據王某的陳述,其與A公司間並無關係,故其收到的由楊某代A公司支付的487.50萬元後,客觀上已經取得了相關利益,且與A公司財產減少487.50萬元間存在因果關係,故王某已構成不當得利。至於王某收到上述款項後,又稱根據案外人的指示將款項轉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案外人與A公司間的關係,故無法證明轉出款項系根據A公司的指示進行,故該再轉出款項的結果不應由A公司來承擔。A公司現要求王某返還487.50萬元的主張,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利息的主張,因A公司向王某轉賬,並非依據王某的指示而進行,故轉賬後的利息損失應從A公司向王某主張返還之日起算,故本院認定起算日期為起訴之日即2017年5月18日,且利率標準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故,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向A公司返還487.5萬元並支付利息。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首先,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本案中,A公司曾以民間借貸為由對本案係爭款項提出訴訟,後經廣東省一審人民法二審法院審理,均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起訴,這一事實,不能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再具有相應基礎法律關係,也不能直接用以證明王某收取款項沒有法律上的依據,A公司亦不能由此免除其舉證責任。其次,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資金交付的理由表述不一,按照A公司的陳述,其是出於出借款項的目的向案外人李某指定的王某賬戶交付係爭款項,該陳述與A公司在委託楊某付款的委託付款函中的表述一致,而作為款項的實際支出人,楊某在一審法院的審理中卻陳述款項是以投資款名義匯入王某賬戶,王某受領款項時必然有其法律上的原因,在不存在打款錯誤的前提下,A公司卻不能證明王某僅基於代收借款的原因接收錢款,故在A公司主張與王某等民間借貸關係的訴訟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況下,並不影響王某當初受領款項時所具有的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構成不當得利有所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A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構成不當得利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是指不當得利人無法律依據獲取利益、而使利益所有人損失利益。利益所有人對不當得利人享有要求其返還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有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第一、一方獲取利益。獲取利益不僅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也包括利益的消極增加。積極增加是獲得額外的財產利益或財產權利擴大;消極增加是本應減少的利益而未減少,例如債務的減輕或消滅。如果獲取利益的一方既有獲益又有損失,損益相抵之後仍有利益的,也視為獲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不當得利中的利益僅指財產利益,而不包括精神利益。

第二、一方受有損失。受有損失同樣包括利益的積極減少,以及消極減少。消極減少是指利益應增加而未增加。財產的消極減少比較容易證明,財產的消極減少需注意證明的程度。利益應增加而未增加可以理解為“可得利益”的損失,因此這裡的“應增加利益”並非是必然增加,而是在通常情況下可以增加。

第三、一方獲取利益與另一方受有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一方遭受損失是另一方獲益所造成的。這裡要求兩個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並不要求一方獲益與另一方受損的範圍完全相同。

第四、一方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如果另一方對獲益方不負有法律上的給付目的,或獲益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則獲益方由此獲取利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2、不構成不當得利的幾種情形

法律規定了幾種即使缺乏合法依據,但一方獲益不構成不當得利的情形:

第一、債務人清償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一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依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有權主張訴訟時效經過而拒絕清償債務。但如果債務人出於各種原因清償了該筆債務,事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該筆款項,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為履行道德義務而給付。例如某人撫養“兒子”多年,五年之後才發現“兒子”並非自己親生,自己並不負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但給付撫養費的一方無權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被扶養人返還撫養費。

第三、清償未到期債務。在約定了清償期的民間借貸關係中,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在清償期屆至前歸還出借款項,則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但如果債務人自願提前清償債務,則事後不得依據不當得利要求債權人返還。

第四、出於不法原因而給付。不法原因不僅包括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規範,也包括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例如為清償賭債而給付。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情形有一個例外,如果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則給付人仍有權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受領人返還相應款項。

3、雙方當事人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前提下,可否主張構成不當得利?

一般而言,當事人只有在其他請求權不能行使或不能得到救濟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前提下,可否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的處理方式存在分歧。就合同糾紛中產生的不當得利而言,法院針對不同的訴訟情形,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處理結果:

如果當事人直接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則法院傾向於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雖然不當得利是基於基礎法律關係產生的,但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前提下,以不當得利為案由起訴是一種不正當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甚至有的法院認為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前提下,當事人給付並非是沒有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原告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的,應當駁回起訴;

如果當事人以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又依法變更訴訟請求為返還不當得利。這種情形下,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的,可以按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之後的不當得利為案由重新審理。甚至有的法院認為即使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但經法院審理查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及請求均符合不當得利糾紛的構成要件的,可以以不當得利糾紛確定案由並作出判決。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依據基礎法律關係另案起訴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也不發生基礎法律關係消滅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一審法院的判決就存在上述認定錯誤的問題,二審法院則認為在雙方當事人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前提下,A公司以不當得利提起訴訟是不當使用訴權的行為,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公司治理建議

1、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發生競合時的處理

由於不同類型的請求權的作用不同,故當事人依據請求權所能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也存在差異,尤其是在數額方面。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目的是使獲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並非是彌補另一方所受損失。因此如果獲益方的利益超過受損方的損失,獲益方也僅在損失限度內負返還義務。

因此,當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發生競合時,應結合己方損失、對方獲利,計算行使不同請求權所能主張的最大數額,並結合舉證難度等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請求權類型進行主張。

2、不當得利之債的案由選擇

上文已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的前提下,也會成立不當得利之債。這種情況下,建議當事人儘量選擇基礎法律關係進行權利救濟,如果實在存在舉證難度大、敗訴可能性大、無法進行權利救濟等阻礙,再考慮選擇不當得利。由於不同法院對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以不當得利為案由提起訴訟的處理結果有所差異,所以保險起見,當事人最好還是以基礎法律關係糾紛提起訴訟,在後期審理過程中及時與法官進行溝通,如果法官認為事實和訴訟請求也同時構成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

3、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

不當得利的證明緊緊圍繞不當得利的四個構成要件,其中: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損失;一方取得的利益與他方所受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這三點應由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來承擔舉證責任,這個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沒有爭議。但是對於“一方取得利益無法律上或約定的依據”這一點應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一方取得利益無法律上或約定的依據”對於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而言是一個消極的事實,若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則違反公平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故應當由另一方舉證證明其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或約定的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一方取得利益無法律上或約定的依據”並非單純的消極事實,仍應由不當得利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

可見,法院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具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對於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應積極舉證,尤其是一些細節性事實的舉證,有助於法官形成自由心證。此外,還可以考慮搜索有利的相關判決來引導法官的審判思路。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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