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查賬,不僅可查閱“會計賬簿”,還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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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要求查賬,公司僅提供賬簿,拒絕提供“會計憑證”,不合法!

一、案例——股東查賬遭拒引爭議!

股東查賬,不僅可查閱“會計賬簿”,還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A系B公司的股東,A要求查閱、複製B公司的會計賬簿、議事錄、契約書、通信、納稅申報書等(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所有公司資料。B公司認為其已向A提交了自公司成立起的全部工商設立、變更、年檢登記文件及審計報告等資料,履行了配合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法定義務。B公司的說法對嗎?是否有法律依據?

股東查賬,不僅可查閱“會計賬簿”,還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二、 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有何不同?

會計賬簿簡稱賬簿,是由具有—定格式、相互聯繫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分類地全面記錄一個企業、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

股東查賬,不僅可查閱“會計賬簿”,還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信息的載體。

股東查賬,不僅可查閱“會計賬簿”,還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股東查賬,不僅可查閱“會計賬簿”,還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所以,會計賬簿可以反應公司的資金流向,會計憑證則是每筆資金流向的具體依據。股東查賬是對公司管理者監督權的體現,其知情的資料越多,對公司真實的財務情況瞭解得就越接近客觀真實。

三、股東是否能查閱公司會計憑證,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股東提起知情權要求的法律主要依據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該條規定,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但是並沒有對查閱會計憑證作出規定。

因《公司法》只規定了股東可以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公司的會計賬簿,卻並未明確會計憑證是否屬於股東可以查閱的範圍。是否允許查閱會計憑證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股東的權利能否得以實現。《公司法》對允許查閱的範圍採取了單純的列舉式,即將股東有權查閱的賬簿記錄全部列明,其中並沒有列出允許股東查閱會計憑證。

四、司法實踐中,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憑證的,法院支持!

因對股東知情權的具體範圍,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參照類似法院判決可以得出結論:法院一般分支持股東要求查閱會計憑證的請求。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5號裁定認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憑證,然而基於利益平衡以及確保信息真實的考慮,知情權範圍不宜限定在一個不可伸縮的區域,尤其對於人合性較高的有限責任公司,嚴格限定知情權範圍並不利於實現知情權制度設置的目的。因此,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憑證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妥。

五、本案例所涉爭議,法院最終支持A股東要求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請求,但A股東要求查閱其他資料的請求未獲支持。

股東查賬,不僅可查閱“會計賬簿”,還可查閱“原始會計憑證”

[以下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8期(總第178期)]

法院意見: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情況或信息真實瞭解和掌握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性權利。從立法價值取向上看,其關鍵在於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各項經濟業務事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因此,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瞭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

據此,股東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備查的有關資料)。

六、結語

允許股東查閱會計憑證,是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徵,雖然法律僅規定了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賬簿,但司法實踐將其進行擴大解釋。因會計憑證是製作會計賬簿的基礎,一併提供股東查閱,能有效防止個別董事會成員和其他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更能保護股東的利益。因此,應當允許股東查閱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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