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我爸是我爸”事件真相調查:“奇葩證明”意在確權|專家:提供證明須考慮如何便民利民

近日,一則“江蘇淮安男子繼承父親公積金被要求證明父子關係”的新聞引爆網絡,一時間讓證明“我爸是我爸”這個話題再次甚囂塵上。

公證“我爸是我爸”事件真相調查:“奇葩證明”意在確權|專家:提供證明須考慮如何便民利民

5月27日,據媒體報道,淮安市民錢某的父親因病去世後,他打算將父親住房公積金賬戶裡的餘額取出來。之後,在淮安市淮安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時,工作人員要求錢某提供“他是他父親的兒子”“他爺爺奶奶已經去世”“他沒有養父母”“與繼父母關係”等證明。之後,在錢某辦理這些證明過程中,街道、社區、派出所等單位均表示已停辦這些證明。

事件一經報道,引發了網友激烈討論。根據統計↓↓↓

約四成網友認為,戶口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證明各種親屬關係,如果連戶口都無法證明,那就應該取消戶籍制度;

約三成網友認為,這是公證部門為規避自己的責任人為設置的障礙;約兩成網友認為,公證處是按規定辦事,媒體報道角度有問題;

約一成網友持陰謀論觀點,猜測公證處要這些無法開出的證明是為了侵吞錢某父親的公積金。

事情經過到底如何,

公證“我爸是我爸”事件真相調查:“奇葩證明”意在確權|專家:提供證明須考慮如何便民利民

“奇葩證明”非奇葩

據錢某介紹,當時他提供了包括本人及父母的戶口本複印件、父母的結婚證等材料。“當時是要我提供我父母有幾個子女的證明材料,我就跑居委會、派出所,但都不能開。”錢某說。

“這種證明為什麼公證需要,現在不是倡導讓老百姓少跑腿嗎?所幸現在事情已經圓滿解決,對公證處的後續服務我也很滿意。”雖然事情辦理頗費周折,但錢某在電話裡對陳靜的服務態度多有稱讚。

“奇葩證明”意在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時要審查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提供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鑑是否齊全;提供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而2009年10月22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中提到,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時,要提交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指導意見》第五條還規定,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重點審查當事人身份是否屬實;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是否屬實;被繼承人有無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事實是否屬實等。

而這些條款中所提及的“親屬關係”即是錢某和網友眼中的“我爸是我爸”的“奇葩證明”。“公證書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證明力,一經出具就可以作為有關部門確認公民權利的依據。在本案中,公證書不僅僅有證明的作用,還有確權的作用。”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吳政霖說。

而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提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是當事人的義務,而就錢某提交的材料來說,他與已故父親並不在一個戶口簿上,在我們眼中看來就是存疑的證明材料了。”陳靜說,“而且近年來也發生了多起假公證的事情,尤其是在出具涉及財產方面的公證書時,公證員在審核材料時會慎之又慎。”

虛假公證時有出現

陳靜介紹,淮安公證處公證員助理孫會敏在一個月內就碰到3次當事人找人冒充親屬想要公證的情況。“一年大概有20多起涉及繼承公證提供假材料的,10多起涉及委託公證假人冒充的”。

根據司法部頒佈的《公證員懲戒規則》《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等規定,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依法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公證員還會受到取消公證員協會會員資格、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

公證“我爸是我爸”事件真相調查:“奇葩證明”意在確權|專家:提供證明須考慮如何便民利民

在此事中,

有關部門要求的證明

是否具備合理合法性?

又該如何正確看待這一事件?

公證繼承關係關乎財產權益確認

不管是錢先生眼中的“我爸是我爸”證明,還是公積金管理部門以及公證機構眼中的“你爸是你爸”證明,實質上都是錢先生與已故父親之間的親屬關係以及進一步的繼承關係證明,這是錢先生有權提取公積金的權利淵源和基礎。

作為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繼承權確認機構的公證處要求提供該證明,無可厚非。且不論公證機構錯誤行使公證證明權的有關賠償責任,按照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可見,提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是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提交之後,才是公證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

“錢先生本人戶口與已故父親不在一個戶口本上,公證機構慎之又慎法所應當。”蔡道通認為,“你爸是你爸”不等於你爸的財產就是你的財產。

蔡道通解釋說,以“你爸是你爸”為核心的有關被繼承人的全面的親屬關係證明,背後隱藏的是複雜的繼承法律關係以及下一步繼承人預期的財產權益。公證機構要求繼承人提供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不僅是保障被繼承人傳承財產,而且是保護所有繼承人的繼承權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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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積金緣何須證明身份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建順認為,公積金有其特殊的性質。依據繼承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是合法的,具備法律依據。

對於這一事件的發生,人們需要更加理性看待。

“公眾應該對於提供證明材料的要求抱以理解的態度,這是對用戶和公眾負責。”楊建順說。

“對於申請人來說,這一事件涉及的只是個案,但是站在公積金管理機關的角度,面對的是成千上萬的申請人,必須保證申請人情況的真實性,避免出現冒領。因此,公積金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問題的關鍵是申請人被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申請人能夠提供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如果要求提供太過細緻的證明材料就不合理了。按照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的合法的證明材料就可以進行發放。後續有其他問題,如出現冒領、偽造等情況應該由冒領人負責,追究冒領人的相關責任。”孟強說。

打通信息壁壘讓群眾少跑腿

對於有的網友提出的“陰謀論”觀點,甚至猜測要求提供無法開出的證明是為了佔用公積金,孟強認為,這類擔心是不必要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如果公積金出現無人繼承的情況,該項公積金的餘額將存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服務大眾。侵吞公積金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這類問題我們既應該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行事,真正站在公眾的角度,考慮如何更好地服務群眾;另一方面,對於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的證明,公眾也應持理解的態度,這是公積金管理部門對用戶和公眾負責的表現。”楊建順說。

“我爸是我爸”證明意義重大,卻難開具,折射出政府“放管服”改革與法律的協調銜接,反映出公眾對公證服務體驗的新期待。

蔡道通認為,這就要求公證行業加快轉變執業模式、建立適當的審查標準體系,防止過分證明、增加辦證負擔,不斷增強公眾服務獲得感。但這是一個配套工程,也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僅靠公證行業一家不可能很快就能解決得很好,必須從政府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入手,加強頂層設計,切實打通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實現信息資源共建共享、互聯互通,讓群眾少跑腿,並進一步優化公證執業環境,從根本上解決群眾辦證收集證明材料難、辦證週期長等老大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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