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錯了這件事,“穩贏”的官司打輸了!工程款差點要不回來!

不久前,河南南陽市區某吊頂門市部與深圳某裝修公司南陽分公司簽訂了合同。

合同約定由吊頂門市部為裝修公司中標的某建築提供房屋吊頂工程。工程結束後,雙方進行了結算,裝修公司共欠付吊頂門市部工程款28萬元,雙方約定三個月內付清工程欠款。但到期後,裝修公司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

吊頂門市部經營者陳某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深圳某裝修公司南陽分公司支付欠款。

法院一審以陳某並非合同主體及深圳某裝修公司南陽分公司並非法人為由駁回了陳某的起訴。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中院民三庭通過調解,最終在陳某作出適當讓步的情況下,裝修公司向其支付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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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個體工商戶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

本案中,陳某所經營的某吊頂門市部繫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起訴時應以字號作為原告。深圳某裝修公司南陽分公司系非法人機構,且未領取營業執照。陳某主張權利的正確方法應以所經營的字號的為原告,深圳某裝修公司為被告進行起訴。一對原被告,陳某錯了倆。也難怪穩贏的官司卻打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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