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中之重!舉證責任你瞭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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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證責任的理解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者提供證據的義烏,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最好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實質上是一種不利後果,此後果只在作為裁判基礎的主要事實真偽不明時才發生。真偽不明時舉證責任發生的前提,即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真偽不明的事實是指作為裁判依據的主要事實,不涉及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法院只要能對定案的主要事實的存在與否作出認定,就不會發生真偽不明的情形。法院不是舉證責任的主體,舉證責任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不利後果。法院只能作裁判,舉證責任的不利後果只能由當事人來承擔。舉證責任與主張責任不同,主張責任是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將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是由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預先確定的,因此,在訴訟中不存在原告被告之間相互轉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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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另外,我國民法及其特別法中也有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一般原則就是通常所講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三、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是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反對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就是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司法實踐中,違反誠信原則最常見的一種現象就是舉證障礙,指的是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但是由於相對方因故意或過失將訴訟中存在的唯一證據滅失或者無法提及,以至於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倒置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的訴訟現象。實施了舉證妨礙行為的當事人要為自己阻礙訴訟的順利進行承擔一定的懲罰後果,法律要求其承擔些訴訟中的敗訴風險是程序正當性原則的本質要求。

公平原則,是公正、平等的準則,由法官在舉證分配過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結果的公平性,還要兼顧分配過程的公正性。在徵收法律關係中,作為徵收人的行政機關相對於作為被徵收人 的個體來說擁有更大的權力和更多的資源,被徵收人明顯處於劣勢,因此在分配舉證責任時不得不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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