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損失是已經確認應收而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損失.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具有以下特徵之一的應收賬項,應確認為壞賬損失:
1) 因債務人單位撤銷,依照企業法進行清算後,確實無法追回的應收賬款;
2) 因債務人死亡,已經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3) 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3年,經多次催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如果想將這筆款項付給個人的話,建議在公司未註銷之前再和對方簽訂一份補充合同,將付款期限提前,到超過收款期限以後,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收款的時候直接要求對方付個人賬戶即可.
無法收回應收賬款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期末再按應收賬款餘額與公司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重新計算應有的壞賬準備,補提或衝回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或反過來做分錄
閱讀更多 會計學堂戴會計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