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唐山男子酒後肇事逃逸連撞多人致4死11傷?

陳坐光

我只是個平民,不懂法。

首先,這種渣肯定不是第一次酒駕了。我這麼說應該不會有人反對吧。唐山查酒駕的就那麼幾個固定的地方,時間也相對固定,想躲過去繞一圈就行。

其次,我對開suv這類車的人沒啥好感,就像開大車的一樣,都很令人反感,搶道,遠光不變。說我仇富,我承認。

三,多個案發地,說明此人還是有意識的,並沒有喝到神志不清。那也就是故意的,在我看來,這就是故意殺人,罪該萬死。

我大唐已經很多年沒出過這麼丟人的事兒了(或許更多的沒有報道),公開審判,沒收個人財產賠付受害人,死刑,以儆效尤。期待市政府的權威消息。


三線城市小市民

交通肇事罪太輕了,本案還可能構成更嚴重的罪名,比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楊文戰律師提示:開車撞人通常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一個比較輕的罪名,一般判3年以下,有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並非所有開車撞人的案件都是交通肇事罪,這種行為還可能構成其它更嚴重的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6月6日晚,河北省唐山市發生一起駕車撞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1人受傷。犯罪嫌疑人於當晚被公安機關抓獲,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目前拘留的涉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但是並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件都肯定是交通肇事罪,類似的事實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嚴重的罪名。

交通肇事罪,違章是故意,但肇事者主觀上並不願意撞到人,如果因有仇怨等原因,司機以車輛為工具開車故意撞人的,雖然表面上看,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樣,但實際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如果沒有證據證實肇事者與最初所撞之人有仇怨自然可以排除故意殺人罪,但根據目前案情來看,仍可能構成另一嚴重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警方目前掌握的情況,嫌疑人劉某某酒後駕車撞人並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撞倒多人,造成4名群眾死亡,11名群眾受傷。劉某某在鬧市區酒後駕車撞人後逃逸,而且逃逸過程中造成多人傷亡,如果真按交通肇事罪來處理,最高也就判7年有期徒刑,這顯然不輕了。

所以,法律上對此種特殊情況其實是可以以其它罪名處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9月11日作出《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危險、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的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就本案來講,如果劉某某酒後駕車在發生事故後逃逸,而且在逃逸過程中確實造成多人傷亡,即可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罪來認定,該罪名比交通肇事罪要重。按《刑法》規定,構成此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以該罪名來認定,劉某某的情況顯然符合“造成嚴重後果”的狀態,死刑都是有可能的!雖然公安機關目前以“交通肇事罪”的名義拘留嫌疑人,但查明案情後是可以變更為更恰當的罪名的!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楊律說法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肇事司機肇事之後駕車逃逸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規定,且造成4死11傷的嚴重後果,刑責是在所難免。

另外對於死者家屬而言,本案當中肇事司機毋庸置疑需要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死者及傷者進行賠償。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最後還需提及關於酒駕醉駕的事件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差,存在僥倖心理的作用,從年初到現在酒駕、醉駕的新聞屢屢頻登報道,還是那句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以免最終殃及他人。


麋鹿說法

如題主所述,該肇事司機是酒後駕車撞人後逃逸,連撞多人。

那麼可能涉及好幾個層面的法律責任。


首先是刑事層面的。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司機酒後駕車,連撞數人,還逃逸,而且造成了四人死亡,可能會被認定為情節惡劣,面臨著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民事層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除非有證據能夠證明受害者也有責任。這個案件中,如果無法證明受害者有責任的話,肇事司機是全責。


最後是行政層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即使肇事司機承擔以上刑事和民事的責任,他依然會被吊銷駕照,終生不得再考。


彩虹律師狗狗

身在國外,聞此事深感震驚!本人不諳法律,但從近年來對酒駕及交通事故的處理看,總覺懲戒效果不明顯!究其原因,處罰輕,違法犯罪成本低之過。

回看此次事故相關報導,感覺司機的行為不可作交通事故定性,應該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為契合。首先,明知酒駕已入刑,仍堅持酒駕;第二,撞第一人後,逃逸,理當罪加一等;第三,逃逸時,橫衝直撞,連撞數人,主觀故意,當屬故意殺人;第四,4死11傷,堪稱恐怕分子行徑,罪大惡極!死有餘辜!

竊以為,政府該完善健全法律,執法必嚴。交通事故與用交通工具肇事當有嚴格而確切區分,判決時就重避輕,以儆效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死刑;多有死傷者,並處經濟賠償更合理合法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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