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起訴狀》、《民事調解書》及《執行通知書》的公告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起訴狀》、《民事調解書》及《執行通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22 證券簡稱:*ST天馬 公告編號:2018-097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民事起訴狀》、《民事調解書》及《執行通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天馬股份”)於今日從案件被告陳敬波處獲取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編號為(2018)粵0304民初21127號《民事調解書》、編號為(2018))粵0304執35862號《執行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

原告:胡菲

被告: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團有限公司、星河互聯集團有限公司、徐茂棟、陳敬波

事實與理由:

2017年12月6日,原告胡菲與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團有限公司、星河互聯集團有限公司、徐茂棟、陳敬波簽訂了《借款暨擔保協議書》,約定原告向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幣2500萬元。借款期限27天,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3月4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36%。並約定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團有限公司、星河互聯集團有限公司、徐茂棟、陳敬波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訴訟請求:

1、公司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500萬元以及逾期利息;

2、公司支付原告因償收上述債務所支付的律師費人民幣80萬元;

3、其他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各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

二、《民事調解書》的主要內容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公司於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胡菲償還本金人民幣2500萬元、支付利息人民幣128.3萬元、律師費人民幣80萬元、擔保費人民幣40005元、訴訟費人民幣87575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2、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上述款項,則需向原告胡菲另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2%月標準計算);

3、其他被告對上述全部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被告履行完畢上述付款義務,雙方權利義務就此了結,原告胡菲需在收取全部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對上述六被告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三、《執行通知書》主要內容

就胡菲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21127號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於公司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胡菲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21日依法受理。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責令公司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逾期不履行,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經查詢,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已於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馬鐵路軸承有限公司股權公示凍結,公司尚未收到與凍結相關的法律文書,具體事項待後續有進展後將及時披露。

2、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案件相關情況說明

1、公司目前正在與相關各方積極核實查證。經初步自查,公司管理層會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未審議過與原告胡菲進行借貸的相關事項。

2、截至昨日,公司並未收到過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文件。

3、截止公告日,公司並未收到上述《借款暨擔保協議書》中約定的2500萬元借款。後續公司將委託律師與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原告胡菲及其他被告進一步溝通和交涉,必要時將採取適當的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依據(2018)粵0304民初21127號《民事調解書》約定,公司應在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胡菲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及相關費用,因公司未能按約定清償上述債務, 公司需向原告胡菲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上述債務預計可能影響公司當期損益,具體金額將以公司審計報告為準。

特此公告。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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