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小孩給群眾打死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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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情感上來講,筆者堅決支持逮住一個人販子就往死裡打,對於這種人神共憤的犯罪分子,不死不足以平民憤;但從理智上來講,筆者不建議這麼做,因為“殺人償命”,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

每天都有孩子被拐走,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一個家庭就毀掉了。相信不少人都看過《失孤》這部電影,劉德華出演的雷澤寬兩歲的兒子雷達丟了,從此他就四海為家,踏上了長達十幾年的尋子之路。不過直到影片結束,他還是未能找到自己的兒子。

這部影片實際上就是很多丟失孩子家庭的寫照,那種錐心刺骨的失子之痛,外人是很難切身體會到的。筆者看完這部電影,說實話,流淚了。同為父親,誰不舐犢情深?從這一點來說,人販子真的罪該萬死!

被拐的孩子,如果賣給別人家撫養也就罷了,父母畢竟知道孩子在世界的某個角落,肢體完整,生活無虞。可實際上,不少兒童被拐後,就受到故意摧殘,淪為犯罪分子謀取錢財的工具,比如乞討。

網上有一則新聞,一對夫妻帶著五歲的兒子外出遊玩,兒子不幸被拐。6年後,母親在大街上看到一個雙腿殘疾的乞討兒童,孩子對著她喊媽媽,女子也認出了這是自己的兒子,但看到他變成現在這個模樣,於是掏出身上所有的錢塞給他,“對不起,你認錯人了”,然後哭著走開了。

根據《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這幾種情形之一的:“1、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雖然這樣規定,但仍不令人滿意,對於這種犯罪,就應當採取“嚴刑峻法”,一律判處死刑!只有殺雞給猴看,才能將犯罪分子震懾住!

此外,筆者建議對於收買拐賣兒童的人,也要施以重刑,目前的懲處也較輕了。如果不是因為他們龐大的需求,人販子也不會鋌而走險幹這種傷天害理、斷子絕孫的事!


打虎拍蠅

99隨便語:人販子該死!凡是家裡丟過孩子的,或者關心過孩子被人販子偷走後悲慘命運的人,都對人販子恨的牙癢,恨不得他們死!

所謂人販子,顧名思義就是拐賣人口的罪犯。

被拐賣者,通常有女人或者兒童。

當女人被拐賣後,命運悲慘,但很多人或許不知道的是,一個幼小的兒童遭到拐賣後,他們的命運可能不僅是悲慘,而是生不如死!

被拐賣的兒童,有兩種命運,一種被賣到貧窮地區的農村或者大山裡,這樣的孩子雖然可憐,但畢竟還算有一個“家”;然而,另一種孩子就相當苦命了。

這些孩子可能落進犯罪團伙手裡,成為乞討的工具。

知道這些孩子為什麼更慘嗎?

因為,通常為了讓這些孩子博取同情,他們會遭到殘忍的虐待,被折斷四肢,或者被燒傷,用刀子割傷,造成肢體的殘缺,留給他們的是絕望的人生,以及無休無止的折磨。

記得曾經一個記錄片中,記載了一個遭到拐賣的女童,用她稚嫩的嗓音發出哀求道:“

求求你叔叔,別用硫酸了,用刀子割我吧……

知道這孩子說的是什麼嗎?

她被犯罪分子,連續數次使用硫酸,灼燒她的身體,而她實在是疼痛難忍,只能哀求對方,別再使用硫酸,她寧願被用刀子割開她的皮膚。

催人淚下啊!

99隨便觀點:

第一,人販子雖該死,但群眾在抓住人販子之後將其打死,也是犯罪。

正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人販子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觸犯“拐賣兒童罪”,這是公訴案件,應由法院對這些傢伙定罪量刑。

群眾在憤怒之下,將人販子打死,雖然解了氣,但也犯了罪,將會承擔刑事責任。

現代社會追求法治,群眾打死人販子是濫用死刑,肯定不提倡。

第二,分析一下在各種情況下,打死人販子的法律後果。

(1)人販子被抓,這時候,群眾由於義憤,出手將其打死,這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

大家應當知道,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在刑法上都是判刑最重的罪名,量刑幅度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當然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義憤而打死人販子,被認為是一種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但不管怎麼說,打死被抓住的人販子,判刑不會輕。

(2)拐賣兒童是重罪,當人販子被群眾發現後,肯定想逃跑,由於想逃脫,人販子可能使用暴力,其中包括使用暴力,或者手持兇器,威脅或使用兇器。

這種時候,群眾為抓住人販子,對其使用暴力,就有可能屬於正當防衛!

具體是否屬於正當防衛,要看人販子的反抗手段。

①比如說,人販子手持兇器,威脅或使用兇器,這是可能危及群眾生命的犯罪行為,是性質惡劣的暴力性犯罪,群眾對其使用暴力還擊,不小心將人販子打死了,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②再比如說,人販子雖然手裡沒有拿兇器,但長得比較強壯,有攻擊性,在逃跑過程中使用暴力,這時候群眾為了抓捕人販子,對其使用暴力,將人販子打死了,屬於防衛過當。

③防衛過當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量刑幅度較低。

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根據具體情況,

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但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幅度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罪行較輕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綜合這一條中的罪名,具體構成哪一種罪名,要看人販子使用的反抗手段,以及群眾打死人販子時的攻擊手段。

比如說,群眾徒手將人販子打死,一般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比較大。反之,使用殺傷力強的武器,攻擊人販子,最終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當群眾聯手將人販子打死時,誰會承擔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也屬於共同犯罪。

首先,帶頭打人販子的人,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其次,造成人販子致命傷的人,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再次,打人販子的積極參與者,可能會被認定為主犯,這一條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結束語:人販子特別可恨,為了錢財讓無辜者家破人亡,死不足惜。

但我們在對待人販子時應當保持理智,通常情況下,揍一頓不會承擔責任,但將其打死,除了構成正當防衛的情況,都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99隨便

制止犯罪與故意打死人分屬合法與違法,別看好多人嚷得兇,你不讓打死人販子,你就等著丟孩子云雲!

但嚷得兇的人大部分是巴望著別人把人販子打死,然後讓別的人販子因為怕死而不敢偷孩子,願意做以身試法者是少數!

什麼情況下打死人販子是合法的?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而且是不得已情況下,其中還含有弱抗強的成分!

比如說,你要制止人販子偷搶孩子,而人販子用暴力對抗,可能會威脅到你的生命或者孩子的生命或者其他人生命。為了保護生命或制止犯罪,在情況危急下,你迫不得已採取了過激手段,導致罪犯死亡,通常屬於正當防衛或無意中過當防衛!前者合法,後者減刑!

如果是在人販子停止犯罪,且沒有危及任何人生命的情況下將他打死,屬於故意殺人!故意殺人者能不判死刑就算撈著了!也許你真能鼓動個情緒容易激動者把這事做了,但你也犯了教唆罪,同樣面臨起訴!有時,教唆者比直接犯罪者判得更重!

其實這道理絕大部分人都明白,所以嚷的多,做的少。與其呼籲把殺人合法化,不如呼籲法律嚴格化,提高人販子的犯罪成本。

同時,要加強對執法機關的有效監督,提高破案速度,防止不擔當不作為,執法機關也要加強現代化辦案的硬件與軟件質量,這才更實際!


網絡文學作者東旭鷹

用犯罪來制止犯罪,是犯罪的!

偷小孩是犯罪!

這個社會,壞人整天想著怎麼害人,怎麼想辦法弄錢!真是讓人提心吊膽。網上流傳了很多關於幾個人搶孩子的團伙,專門找那中老年人帶小孩的下手,一個假扮兒媳婦,一個假扮兒子,一個假扮老伴,還有暗地裡起鬨的,最終群眾不明真相,還有幫著這幫人的,最終讓孩子被搶走了!這種是很可惡的!

後來慢慢的演變出來,搶孩子,找的是那種父母不留意的一瞬間,轉身抱著孩子就走,父母可能都沒反應過來,或者就是去買個東西,回來孩子就沒了!

然後孩子被賣到山溝裡,或者別當做他用,父母和孩子基本上一輩子就見不著了。這是一家人的寶貝啊,就這樣弄沒了,讓人心裡多難受啊!

所以偷小孩,是重罪,一定要重罰!而且要將相關消息全國通報,讓所有認識的人知道這件事!同時讓丟失孩子的家庭有一線希望!

用犯罪來制止犯罪,是犯罪的!

這群無恥的罪犯,用別人家的孩子來賺錢,剝奪了一家人的幸福。用小孩的幸福去換錢,改變了一家人的命運。這是非常可恥的!這種犯罪份子,定刑要從重,不給他們再犯罪的機會,因為他們一旦犯罪,就意味著有家庭要悲哀了!


但是我們用打死罪犯的方式來制止罪犯,雖然讓他們得到了懲罰,但是這也涉嫌犯罪了。為了這群無恥之徒去犯罪,不值得。

我相信,相關部門對這群人是重點關注的。現在全國遺失孩子的DNA都有聯網。大家對這種事情也是仗義相助。再加上我們現在的意識也開始提高,相信這樣的事情會越來越少!


老王偵查記

呵呵,不煽情,不舉例,專門講一講在什麼情況下打死人販子無罪。從人們的情感來說,人販子確實該殺,他們拆散了多少家庭,他們讓多少孩子婦女吃盡苦頭,他們讓多少家屬多年以來以淚洗面,他們製造了多少人間悲劇。

但是,現在的人販子真的不能隨便打死,在一個講人權的社會,判處人販子是政法機關的事情,群眾無權判處人販子死刑。而現在的法制與世界接軌的緣故,人販子往往不會被判處死刑,這個跟大家的情感有一定的距離。


第一,眾人。人販子往往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所以只要是很多人追打的情況下,“過失”打死了人販子,只要不碰上那些急於立功的人,往往就會迷迷糊糊的過場了。所謂的法不責眾,但是這種情況往往會找幾個帶頭人,給他們“防衛過當”一下,哈哈。

第二,兇器。當眾人圍堵人販子的時候,一定不要急於求成,衝上去就一頓亂打。當人販子手上撿到了兇器,或許他自己帶著兇器,只要亮出來準備傷人,這個時候的奮起反擊是正當防衛。

第三,地形。當地人一定懂的當地某處的地形比較危險,為了不讓人販子逃脫,一定要迅速守住那些容易逃脫的地形,然後用巨大的壓力往其中一個方向追去,至於人販子自尋死路,眾人有問題也不是啥大問題。

最起碼在以上三種情形下,或許會有一點違法,如果事情不那麼完美或許還有一點小罪,但是,都不是很大的事情。碰上不立功心切的辦事員,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情就有可能隨風而散。

當然,守法公民是一定會把人販子扭送到公安機關,交給他們處理的,以上情形只不過是一些小小的個例而已,哈哈。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老龔說勢

這些人販子不靠自己的本事掙錢,而是專門靠偷搶小孩子發家致富,他們的心真的都叫狗吃了,他們害的不只是一個孩子,而是一個完整的家,

我家有親戚,有一天男的在家領著孩子玩,就因為去了一趟廁所,轉身出來孩子就沒了,男人趕緊四處尋找,問了好多人都沒找到,又趕緊打電話問老婆見沒,老婆聽說孩子丟了和親戚鄰居一起找孩子,結果都沒找到,後來,因為是男的把孩子弄丟的,他心裡充滿了無盡的後悔,每天都痛苦不堪,沉默寡言,有時候還自言自語,天天都在責怪自己,想自己的兒子,看著兒子的照片發呆,時間了慢慢的男人精神實在受不了,跳河自殺了

這些可惡的人販子,每個遇到的人都會忍不住上去踢他兩腳,甚至都想殺了她們,她們真的太可恨了,

一般被偷走的孩子下場都特別不好,他們身體被折磨的不成樣子,然後再四處乞討,為他們掙錢,看著這些孩子,我的心都碎了,可是就是這樣如果把偷小孩的給打死,還是一樣有罪,雖然他也在犯罪,可是我們卻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抓到人販子最好交給法律來制裁她們,法律會給她們最好的歸宿


我是農村哥

有罪!


人們希望任何違法犯罪都應該受到懲罰,特別是偷孩子這種犯罪行為,因為犯罪標的是孩子,所以這種犯罪行為更加招人痛恨,恨不得手刃罪犯。但是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和制裁,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其他任何機關或是個人,都無權處置。


人民群眾有阻止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必要,這就是經常說的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不過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實施非常精密,好多地方你都得認真思考,嚴肅對待。在你刀光劍影中,保護好犯罪分子,稍有不慎就會引火燒身。這一點大家可以參照其他已經審判完結的案子,作為參考來衡量故意傷害和防衛過當的必要性。也可以以此掌握自己在見義勇為時、正當防衛時的行為力度,千萬不要輕視力度啊!一不小心就會成為挑釁者,打人者的另案處理的犯罪分子。這僅僅是一念之差的距離。


如果不是醫生,我相信普通人很難判斷犯罪分子是不是已經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了。如果不是情緒管理大師,我相信普通人很難剋制自己:好了,回擊足夠了,不能再繼續打這個偷孩子的人了;不能再打這個無緣無故砍人的人了!

遇見偷孩子的人,不能打他們的。只能扭送公安機關或是報警處理。但是估計偷孩子的犯罪分子不會配合吧?


哥不猜想

提起人販子,人們恨得咬牙切齒,逮住以後恨不得殺了他們。這類人多數是文化水平低,好逸惡勞,且沒有一技之長,以拆散他人骨肉分離為代價,達到謀取私利的罪惡目的。這些人有的因為一個孩子賺幾千塊錢而造成一個家庭無盡的痛苦私悲傷。人販子險惡狡猾,計謀多端,或裝成笑容可鞠的叔叔、或扮成溫柔可親的阿姨,引誘哄騙天真無邪的小孩,他們的演技相當高超,別說三歲小孩上當,就連大人也被他們的花招所矇蔽,往往在大人的眼皮子底下把小孩拐走。



他們的手法多種多樣,在鬧市區,車站.碼頭多人合作聲東擊西;或在偏僻農村人口稀少的地方,兩人一組,騎著摩托直接從爺爺奶之手裡搶奪孩子,奪到孩子後騎上摩托呼嘯而去,可憐的爺爺或奶奶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孫子是爺爺奶奶的心肝寶貝。丟了孩子全家人食無味寐無眠,六神無主精神備受煎熬,失去孩子的痛苦滋味無法想象。抓住了人販子,很多人說,打死了是是為民除害,死了白死,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人販子若被當場抓住,當時人們的憤怒的心情可想而知,此時人們的理智都失去控制,都想踹上一腳打上一拳,如果沒有人制止的話很容易被打死,如果打死了就得負刑事責任,所以發洩憤怒要有理智,懲罰人販子不要過度,過了這個度就會惹來麻煩。人販子販賣小孩是犯罪,打死人販子同樣是犯罪。逮住人販子要交給公安機關處理,不要私自動刑,私人動刑很容易過失,造成過失罪。人販子一直以來是公安機關打擊的犯罪形為之一。販賣婦女兒童都是重點嚴勵打擊對象,只要交給了公安機關,他們會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人販子之所以屢屢得手,除了犯罪手稿狡猾卑鄙以外,還和我們防範意識知識欠缺有關。小孩沒有防範性和警惕性,往往貪吃好奇容易被拐走,所以作為家長或監護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讓小孩脫離自己視線。碰到陌生人跟孩子搭訕套近乎應警覺。在城市,一些做生意的家長把孩孑放在自己店輔忙著自己生意而忽視了孩子的安全,孩子走出店輔卻渾然不知,常常發生孩子丟失而呼天搶天后悔莫及。在偏僻農村,一般節假日孩子在家跟爺爺奶奶玩,如果村裡有陌生人來轉悠也要提高警惕,切勿讓孩子靠近,現在臨近春節,一些不懷好意的傢伙開始多了起來,請大家提高警惕,防患於未然。



xw希望的田野

群眾打死‘’偷‘’小孩的人販子,有罪嗎?

依我之見:群眾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但,‘’過當了。‘’要擔過當部分的刑事責任。

一,群眾打偷小孩的人販子為什麼是正當防衛呢?按照《刑法》第二十條一款的規定:國家、公民、他人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阻止其不法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損害的不負責任…。就人販子‘’偷‘’小孩的行為,主現上為了非法弁利,客觀上不擇手段乘人不備,或用糖果玩具拐走小孩的行為是不法的犯罪行為,觸犯了刑事法律規定構成了‘’拐賣兒童罪‘’,依法是要判處有期直至無期徒刑的嚴重刑事犯罪行為,對其正在實施‘’偷‘’小孩的犯罪行為立即制止是‘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應予以鼓勵。

二,對這種‘’偷‘’或‘’騙‘’的不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時,依法須掌握一個‘’度‘’,因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須限度造成損害的部分要承擔責任…。案例中人販子採取的是‘’偷‘’的I行為,那麼防衛手段和程度法律上規定是有‘’度‘’的限制,總之不得達到剝奪人販子生命的嚴重後果。

三,可能有人會問:打死搶劫(暴力)小孩的都可以‘’無限防衛‘’不負責任,為什麼打死‘’偷‘’小孩的人販子就要承擔‘’防衛過當‘’的法律責任呢?問題就在於‘’搶劫(暴力)‘’其性質轉化為以暴力手段挾持人質勒索近親屬財物的行為,已轉化成‘’綁架罪‘’,根據《刑法》關於‘’無限防衛‘’的規定致人販子傷亡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偷‘’小孩與‘’搶‘’小孩子在性質和可能的危害後果上有質的區別,因此打死‘’偷‘’小孩的人販子是‘’正當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


唐先明75443043

偷小孩的人,是人類最痛恨的人渣之一,是沒有任何良知的人,哪怕他只有一點人性,都不至於拿天真無邪的寶寶來作為謀生的手段,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根本就不足以形容人們對人販子的痛恨。



群眾將人販子打死的例子,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發生過,而且不止一次,站在法律上的角度來說,群眾是沒有剝奪他們生命的權利,即使人販子偷的是自己的孩子,也一樣沒有權利剝奪人販子的生命。

然而站在我們普通人的角度來說,人販子不是人,或者說他們不配做人,既然不是人,那麼群眾就可以打死它,因為它對人類的危害勝過一切畜生。



之前有發生過因為偷狗而被村民失手打死的例子,最終直接致死的當事人被判了3年,其餘參與過的群眾也分別受到了不同的處罰,從這起事例來看,偷狗不至死,但卻出了人命,村民確實要為過激行為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但是偷小孩不一樣,很多時候一個小孩直接關係著一個家庭,因小孩被偷而導致家庭破裂的例子很多,這還不是最可恨的,最可恨的是被偷以後的小孩,到底會發生什麼?第一,有人說偷來的小孩,被賣給了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妻。



第二,有人說把偷來的小孩打斷手腳,讓他們去乞討來賺錢。

第三,有人把偷來的小孩開膛破肚,取器官賣。

我想被偷的小孩並沒有很好的命運,倘若被賣給了沒有生育能力的人,小孩還有一線希望,如果是第二和第三,那麼人販子被群眾打死,我個人希望群眾無罪,不是我偏激,如果我在場,一樣會會讓人販子懷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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