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還給小三送房 妻子能要回這份“贈與”嗎?

丈夫出軌還給小三送房 妻子能要回這份“贈與”嗎?

小郭的丈夫在外面有個20多歲的情人小柳。丈夫還給小柳在杭州蕭山買了套單身公寓,並付了首付款50萬元。之後,他又陸陸續續給小柳匯款了35萬元。

小郭找到小柳,要求其返還全部財產,但小柳卻以其不知情小胡的婚姻狀況、本身也是受害者為由予以拒絕。

小郭找到律師,希望律師幫她向小柳要回這85萬元。那麼小郭的訴求在法律上有支持依據嗎?

律師解讀

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該法第153條第2款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在上述案例中,小胡基於其與小柳之間的婚外戀情贈與財物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我國所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這種依附於“婚外情”的贈與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故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基於無效行為的法律後果,小柳應當還款85萬元。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 應以夫妻協商一致為前提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同時,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也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被小三”並非合理、合法的抗辯理由

現代文明國家,對婚姻關係的成立和解除有完善的登記和公示制度,為通常人所熟知。小柳與小胡年齡相差較大,按照生活常理,不會僅憑小胡的一言之詞便輕易相信,這也與日常生活經驗相悖。

另外,感情問題不是商業行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穫。在當事人雙方均為成年人的情況下,應當明確預知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法院判案

丈夫出軌送車又送房 妻子告小三要回買房買車錢

東莞的阿萍(化名)與丈夫結婚10年,家底殷實,夫妻感情一直挺好,沒想到就在第十個年頭,她發現丈夫出軌了,出軌的對象竟是隔壁時常見面的“90後”鄰居,丈夫還給對方買了一輛車和兩套房產。

一怒之下,阿萍將鄰居小敏(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退回其丈夫為她花費的購車、購房款等共82萬餘元。

原配告小三返還車款房款

阿萍和丈夫2005年結婚,家住東莞一小區。小敏剛畢業沒多久,和母親住在阿萍家隔壁。阿萍見小敏禮貌懂事,雙方關係一直不錯。

然而,就在阿萍享受著“遠親不如近鄰”的快樂時,卻不知丈夫出軌了小敏。同時,2015年8月份,阿萍丈夫奉某還給小敏買了一輛9萬元的小車,送車不到半年,奉某又花了53萬元,給小敏購置了兩套房產。

發現丈夫出軌後,阿萍怒不可遏,一紙訴狀將小敏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丈夫將購車、購房款贈與小敏的行為無效,要求小敏立即返還購車購房款62萬餘元、購車款利息及賠償因購房升值的利益不能實現而造成的損失20萬元。

小三辯解均為自己購買

阿萍稱,小敏在明知奉某有配偶的前提下,仍與他發生婚外情,該行為既不符合道德要求,也違反法律規定。其次,在未經過她同意的情況下,奉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敏,屬無權處分行為。

奉某也認可其妻子在起訴狀中所述的事實,他稱在和小敏交往期間,確實瞞著妻子將房產和車輛送給了對方,因為那時小敏沒有穩定收入來源,同時小敏經常以向他家屬披露雙方的不正常關係為由脅迫他,所以他才送車又送房。

庭上,小敏則主張,案涉房產、車輛都是她自己出錢購買,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案涉房產為阿萍丈夫出資購買。

法院經審理查明,阿萍所提交的樓宇認購書、銀行對賬單、交易明細、信用卡對賬單等證據,均證明了她的主張。此外,小敏未能提交證明案涉房產與車輛為她自己出資購買的證據,因此小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法院審理認為,奉某為小敏購車購房期間,阿萍奉某為夫妻,在無證據證明該款項為奉某個人財產時,應認定該部分款項為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奉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被告,應屬無效。至於阿萍主張的購車款利息及購房款的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丈夫出軌還給小三送房 妻子能要回這份“贈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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