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電業績造假被處罰 原管理層喊冤證監會回拒

*ST佳电业绩造假被处罚 原管理层喊冤证监会回拒

2018年6月1日,證監會關於時任*ST佳電獨立董事胡鳳濱的行政複議決定結果公佈,胡鳳濱請求撤銷對其處罰決定的申請被駁回。

據瞭解,哈爾濱電氣集團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佳電”)2013年到2015年連續三年業績造假,在此期間擔任*ST佳電獨立董事的胡鳳濱在相關年報上簽字,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58條,應認定其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證監會《處罰決定》對胡鳳濱給予警告,並處以7萬元罰款。

*ST佳電重組上市後面對曾經的業績“承諾”,意圖連續三年業績造假來“履行”,手法雖不起眼但效果顯著。造假曝光後,*ST佳電獨立董事要求行政複議期望甩鍋,減免甚至洗脫責任,證監會言辭激烈予以回拒。

業績不夠 “財技”湊

*ST佳電前身為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繼電器”),阿繼電器因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虧損,2010年勉強盈利153萬元,面臨退市風險。

為保殼,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作為阿繼電器的大股東將佳電股份100%股權通過資產重組注入上市公司。

為保障中小股東權益,2012年2月1日佳電股份原股東與阿繼電器簽署重組協議時承諾,佳電股份在2011至2014年度實現淨利潤不低於預測水平,否則原股東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認購的股份總數為上限向阿繼電器進行補償。

隨著重組完成,阿繼電器正式更名為“哈爾濱電氣集團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不曾想其重組上市後,2015年、2016年卻再度出現連續兩年虧損。2017年3月21日開市後,公司被“披星戴帽”,成了“*ST佳電”。

2017年12月8日,*ST佳電發佈公告稱,因公司2013年到2015年連續三年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公司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處罰。

*ST佳電的“業績調節手法”也浮出水面。

為確保重組時業績承諾能完成,時任*ST佳電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趙明在財務總監梁喜華配合實施下,置中小投資者利益於不顧,意圖施展“財技”完成業績承諾以逃避業績補償。

*ST佳電財務處理的方式主要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將在產品少結轉到完工產品成本,降低產值成本率,間接實現少結轉主營業務成本;第二,在庫存商品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直接少結轉主營業務成本,留存部分成本在庫存商品中;第三,將銷售費用中的部分代理費和網點兌現費延期入賬,從而調整當年利潤。

由此可見,*ST佳電上述手法雖不起眼但是隨後的效果卻十分明顯,財務調整後,2013年和2014年分別虛增利潤1.58億元、0.40億元;2015年*ST佳電將前期調節的利潤從1月份開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恢復真實財務狀況。

獨立董事成擺設?

因財務造假,2017年12月8日,證監會對時任公司董、監、高管理層的趙明等22人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趙明還被處以5年市場禁入處罰,梁喜華被市場禁入3年,胡鳳濱作為*ST佳電時任獨立董事自然也難逃責任。

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對胡鳳濱給予警告,並處以7萬元罰款。

對此,胡鳳濱在隨後的行政複議申辯中解釋稱,第一,*ST佳電的財務處理事項並非直接造假行為,作為時任董事已經盡了相關的、足夠的董事注意義務,因相關財務處理事項過於專業,無法發現其違規事項;第二,自身非企業負責人和財務、審計專業崗位人員,不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應承擔相關責任,且註冊會計師的無保留審計結論足以讓人產生信任;第三,對*ST佳電信息披露虛假並無直接責任,如認為其應負間接責任,則不應當按照《證券法》第193條規定進行處罰,其處罰明顯過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22名被處罰的公司董、監、高成員中,13名要求陳述申辯,其中有11人在申辯理由中提到,之所以在年報上簽字只是由於相信了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ST佳電2015年年報上也曾介紹稱,時任*ST佳電獨立董事的胡鳳濱作為高級律師彼時正是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的主任,由此可見其法律學背景深厚,但財務方面或許也並不算是其專長。

對於胡鳳濱上述申辯,證監會一改往日高冷姿態,言辭激烈地回覆稱,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董事,應當瞭解並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應當具備與職責相匹配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水平,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和專業判斷,即使借鑑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專業意見,也要獨立承擔責任,不能以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未發現、未指出為由,請求免除其義務。

散戶艱難維權

謝良律師進一步介紹稱, *ST佳電投資者主張的索賠區間是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買入且未完全賣出的情形;而*ST佳電則認為其合理索賠區間應該是2014年4月22日至2016年3月26日前買入且未全部賣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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