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ST 高升原董事長違規使用公章替股東擔保 法院判公司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挖貝網 12月9日消息,*ST 高升(000971)原董事長韋振宇違規使用公章替大股東藍鼎實業擔保,法院判公司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2018 年 1 月,浙江中泰創展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原董事長韋振宇控制的藍鼎實業簽署《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2250萬元,貸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15天,月利率為 1.5%,到期一次還本付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本息為基數,每日萬分之七支付違約金。

據*ST 高升介紹,此次用章沒有得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屬於違規用章。

2019 年 4 月 26 日,中泰創展將*ST 高升告上法庭並獲立案,並分別於 2019 年 6 月 11 日、7月 16 日、11 月 5 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公司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收到《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高升控股而言,能夠決定對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公司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本案中,加蓋公司公章的《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屬於公司時任董事長的越權代表行為,公司並未追認,且在訴訟中作為抗辯理由提出,主張高升控股不應當對藍鼎實業的借款行為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同時,根據事實可以認定中泰創展作為債權人明確知曉藍鼎實業為高升控股股東,高升控股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當提供股東大會決議,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行為屬於越權代表,中泰創展未在審查時提出異議,不構成善意,故《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無效。合同無效後對於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後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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