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吵後一方死亡,另一方擔責嗎?

曉瓷人兒

平時我們都明白一個道理,做事儘量平常心,不要爭吵,氣大傷身。可有些人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氣,什麼事情還沒等解決呢,就先吵起來了,結果後果可能很嚴重。像爭吵後導致一方死亡這樣的事情確實不常見,但卻是真實發生了。

黑龍江的崔紅在2016年經歷了一件這輩子都想不到的事,自己與老劉發生爭吵後沒多久,老劉便死亡了。老劉的兩個兒子因此將她起訴到法院。老劉的死,崔紅是否有責任?如果有又該承擔多少呢?

此事因借款而起。劉明、劉亮是老劉的兩個兒子,2015年6月,劉明、劉亮的姑姑向崔紅丈夫借款6萬元,由劉明做擔保人,並用自有房照作抵押。因劉明、劉亮的姑姑未按期還款,崔紅多次到擔保人劉明家催款。2016年7月,崔紅再次來到劉明家,因起訴需要,索要借款人的電話號碼。隨即,因言語不合,與劉明的父親發生爭吵。此後沒過多久,劉明的父親便死亡了。劉明和劉亮認為,崔紅與父親的爭吵導致了其父親死亡,兄弟二人起訴至黑龍江省寧安市法院,要求崔紅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 4 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崔紅與死者沒有債務糾紛,本不存在矛盾,被告到原告劉明家索要其姑姑的電話號碼屬於正常行為。死者與被告發生口角,被告未保持沉默,與其發生吵架,其行為雖有不當,但卻不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均沒有過錯。死者不顧及自己的身體狀況,未控制情緒,與被告爭吵後,情緒過激誘發疾病導致死亡,雖有死者自身因素,但也與被告有輕微的關係。根據鑑定意見,其因疾病以外的因素髮病死亡發生的實際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 10%。結合死者與被告在此行為中均有一定責任,所以由爭吵雙方共同承擔這 10% 的責任比較合理。

而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被告承擔一定的補償也符合情理。故法院判決,被告崔紅補償二名原告關於父親死亡的損失約0.8萬元;駁回二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其實,類似這樣因爭吵後情緒激動誘發死亡的案例在全國都發生過。因為每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處理各類糾紛時,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及言行,好好溝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結果。

(圖片來自網絡)


新晚報

雙方發生爭吵,一方突然死亡或者搶救後死亡,如果司法鑑定死亡原因與爭吵有關,另一方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死者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對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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