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公佈實施 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共治共享

  日前,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

  《中共天津市委關於全面加強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的意見》也就加強社區黨組織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領導,在業主委員會中成立黨的工作小組,打造“紅色物業”,在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黨的組織並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提出明確要求。

  此次修改我市現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條例》中增加加強社區黨組織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領導的相關條款,具體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加強基層黨組織對物業管理活動的領導。

  在總則中增加三條:一是明確加強黨組織領導的基本原則,即在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保障物業管理活動依法有序進行,同時規定要將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領導和加強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黨建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章程中作出規定,二是建立黨組織領導下的議事協調機制和物業管理活動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即加強社區黨組織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領導,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建立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活動重大事項向社區黨組織報告制度,三是發揮業主中的黨員、社區黨組織成員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中黨員的作用、即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成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依法履行職責、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成員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主任。

  二是刪除物業管理人員資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的相關內容、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刪除了《條例》中有關物業管理人員資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的規定。

  據瞭解,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2016年以來先後四次修改部分行政法規,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包括取消物業管理人員資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許可事項。為保證與國家上位法相統一,有必要對《條例》中的相關條款作出修改,以保證我市地方性法規與國務院規定相銜接。

  三是依據上位法和我市實際情況對《條例》個別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將本條例中的“區、縣”修改為“區”;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中的“初始登記”修改為“首次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房屋權屬登記簿”修改為“不動產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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