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對觸及退市條件的公司“出現一家,退市一家”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理念,嚴格落實退市主體責任。一方面,

嚴把退市執行關,對觸及退市條件的公司“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制度,優化財務類和市場類退市指標體系,對持續經營能力存疑或存在重大不確定事項的高風險公司加大風險警示力度,不斷夯實制度基礎,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深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深交所:對觸及退市條件的公司“出現一家,退市一家”

以銀基烯碳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烯碳退”)股票為例,作為遼寧省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烯碳退1993年5月登陸深交所,因2014年至2016年連續三年虧損,於2017年7月6日起被暫停上市。根據深交所相關規則,在暫停上市後出現如下情形,烯碳退股票將被終止上市,包括:

一是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報告(即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二是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淨利潤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負值;三是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期末淨資產為負值;四是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營業收入低於一千萬元;五是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而烯碳退正是觸及上述第五條,所以面臨退市。深交所已於2018年5月28日對烯碳退的終止上市決定。

深交所介紹,烯碳退自2018年6月5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證券簡稱變更為“烯碳退”,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10%;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與此同時,深交所提醒投資者,烯碳退股票終止上市後,儘管其股票不在深交所市場交易,但其資產、負債、盈虧等情況並不因此而改變,公司應當遵守規定繼續履行、承擔起公眾公司的相關義務與社會責任,公司股東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同時,股東因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法對虛假陳述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中新經緯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