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擬修改 人大介入起草 防部門利益法制化

5月29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長沙開幕。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家毫主持會議。會議將聽取和審議3項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審議、審查3件地方性法規草案,1項決議草案和人事任免案。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蓮玉、楊維剛、王柯敏、向力力、周農,秘書長鬍伯俊出席會議。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吳桂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立文列席會議。

劉蓮玉傳達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慄戰書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和全國省市兩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學習班上的講話精神。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鬍奇作了關於全省就業工作情況的報告,省環境保護廳廳長鄧立佳作了關於2017年全省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以及2018年環境保護目標計劃安排的報告,省財政廳廳長石建輝作了關於2018年全省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安排及省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報告。

會議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鬍伯俊作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的決議(草案)》的說明;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常委會預算工委主任文富恆作的關於2018年省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審查報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曾東樓作的關於《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吳秋菊作的關於《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會議聽取了麻陽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作的關於《麻陽苗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報告的說明,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民僑外委委員肖莉杏作了審查意見的報告。

會議還聽取了有關人事任免案的說明。

相關解讀

人大介入起草 避免部門自說自話

如何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如何完善立法準備、審議等程序……此次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關於修改〈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草案)》針對現狀,進行了相應的改變。

新增規定避免部門利益法制化

修改:草案明確,為克服地方性法規草案由部門起草可能導致的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健全法規起草機制,增加了“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協同參與起草單位組織的調研活動。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湖南省法學研究基地副主任尹華容也認為:“由相關職能部門起草,他們會把自身的利益訴諸於這個過程之中。這種訴求多體現在為了管理的方便,或者為了部門利益的最大化。”

對於這樣的問題,吳秋菊認為有三種辦法:“人大超脫於部門利益,所以由人大牽頭起草,多元化的起草機制可以有效解決問題”。另外,人大及早介入起草工作以及第三方起草也是有效的辦法。

明確地方法規 應當具有可執行性

修改:對於立法準備、審議等程序,草案也完善了相關內容,增加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的規定。

解讀:吳秋菊認為:“‘可執行性’就是這個法要管用,要具體化,能解決問題。”增加了“可執行性”是立法質量的提升,發展進步的表現。

尹華容則表示,明確增加的“可執行性”,是針對以前某些法律法規制定出來後執行難度高而提出的,“許多地方相關職能部門在立法時存在抄襲現象,沒有結合自身情況,造成可操作性低的問題”,“只有反覆調研,聽取立法事項中涉及的利益主體的意見,不斷思考如何解決自身特定問題,才能讓法律具有更高的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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