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房中,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完美莫

“農村建房中,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其實很多時候都是需要完備的思想準備,建築工人行業本身就是一個極具危險性的行業,所以,在和同類職業相比,獲得較高收入的情況下,也要能夠承擔一定的風險性;

那麼,話說回來,如果建築工人受傷了,工傷,該由誰負責任?是工人自己?還是包工頭?還是房主?這個問題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是要理清楚的,因為,這畢竟涉及到人身安全,還涉及到較高金額的財產問題;

也就是說,包工頭需要承擔主要責任,那麼,房主難道就沒問題嗎?房主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並不完全是包工頭的問題和責任;

如果房主想要不讓自己承擔這樣的責任,那麼,需要做到與包工頭簽訂承包合同,確定包工頭的技術水平,或者由包工頭寫下保證書,在建房過程中由於技術問題導致意外的損失由包工頭負責;

總而言之,建築工人自己要能夠確保在有人為自己負責的情況下,才從事相關作業,這樣是比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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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農幫

問題:農村建房中,工人受傷,責任由誰來承擔?

農村建房往往是一件大事,而建房中的安全問題更是大事中的大事,對於那些能夠在建房過程中平安順利的將房子建好的農戶來說是幸運的,但有時候,也會有黴運找上門來,比如在建房過程中出現意外,工人從搭建的架子上摔下等,那麼出現這樣的事故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先來講一個發生在我自己身邊的案例吧。當時鄰居蓋房,也不知道什麼原因新砌的磚牆發生了倒塌,導致一名工人被埋,身受重傷,事後,關於賠償的問題經村上幫忙調解達成了協議,由於受傷的工人並非蓋房的主人喊來幫工的,而是包活的人喊來的,因此包活的人負主要責任,看病的錢基本上都是由他來出,而房主處於人道主義考慮,又都是同村的,也給了5000元錢。

那麼對於這樣的事情在法律層面上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同時,在農村建房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沒有包工頭的存在,都是房主自己喊兩三個人過來幫忙建房子,那麼這個時候發生事故,房主則成了責任方。

當然,農村建房的情況有時候關係比較複雜,並不單單是我列舉的這兩種情況,有時候需要結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諮詢相關法律人士,但我在此建議大家,以後農村建房最好選擇將房屋承包給有資質或者技術經驗比較豐富的施工隊,這樣可以降低出事故的風險,即使出了問題,在責任認定上作為房主的責任也是輕微的,如果承包方有資質,那麼房主就沒有責任了,但農村建房的施工隊基本上都是無施工資質的人員,因此還是需要多加謹慎。


洞察三農萬象

包工頭承建農村自建房,工人受傷誰來賠償?這種情況相對於大型建築還是相對簡單的,但是由於當事人都是個人,動輒幾萬、幾十萬的賠償對於任何一個家庭而言都絕對不是個小數目,還是需要掰扯清楚的!這種情況主要涉及兩個法律關係。

第一個是包工頭與工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包工頭與工人之間是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因此工人受傷,包工頭應當承擔僱主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路人)造成僱員(工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受傷工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顯然可見,包工頭作為用工方,應據其過錯責任程度來承擔責任。

第二個是房主與包工隊之間的法律關係。

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建築施工關係,一種觀點認為是承攬關係。因農村建築多為低層自住,所以實踐中傾向於將其認定為承攬關係:包工隊按照房主的要求建築房屋,交付成果。

在這種情況下,房主對包工頭的選擇需謹慎。因為實踐中,有受害人會以房主將房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包工頭為由,要求房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裡涉及了包工頭是否需要相應資質承包房屋的問題。而對於農村低層自建房,不需要太高的技術水平,因此要求包工隊必須有資質是不現實的。但房主作為承攬關係的定做人,應當考察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比如:選任的包工頭是否足夠有經驗和技術、是否按約定提供建築材料。否則,則視為沒有盡到義務,需承擔與己方過錯相當的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依據在於:《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條的規定,而應適該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關係,解決方案也不盡相同,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關係,並握準條文命脈,方能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而包工頭在承攬建房時,一定要為工人購買保險,這是規避風險最好的辦法。別想著和工人簽訂私下的免責協議,法律一般都更加傾向於保護弱者的利益,沒有法律效力,白紙一張!

最後,這個問題你怎麼看?你遇到過這種情況嗎?後來怎麼解決的?點擊右上角歡迎留言!


住宅公園

農村建房中,工人受傷,責任由誰承擔?像這種事農村最怕發生,但天災人媧誰都避免不了。一旦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都要冷靜,先看傷救人要緊,至於誰的責任需要調查後才能定奪。



出現這種事故,一般責任人有三人。

第一人是戶主,不管你是包工的,還是自己僱工的,出於人道主義,你多多少少得負一點。如果是你自己僱工做,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僱工傷害或死亡,戶主要負全責,賠償僱工醫療費、誤工費,死亡的要賠償安葬費和扶血金,最少也得50萬。



第二人是僱工。如果戶主安全實施到位,又經常提醒僱工工作時間不能喝酒,經勸不聽的造成傷害或死亡,僱工必須負主要責任,但前提是必須要有人證物證,否則死無對證,吃虧的還是戶主,從人道主義出發,喪葬費還是要戶主出的,至於死亡賠償金由法院來判決。



第三責任人包工頭。現在農村建房包清工的很多,農戶多花錢,但省心省力,出現這種意外事故戶主責任也不大。如果包工頭按照規範施工,又參保了農村建房意外險,這樣保險公司會理賠。受傷住院醫療費報銷,死亡也給付一定的經濟補償。不過,包工頭不是保了險就沒有責任,按照責任區分包工也要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如果真的發生僱工死亡,從人道主義出發三方責任人都應承擔相應法律的責任。


月季正紅

第二,如果工人有喝酒上工,還有病並且隱瞞的,而且施工現場不存在安全隱患,而且你作為僱主有負工資的話,如果真的不幸出了這種問題,責任又有不同。勞動法和民法都應該詳細處理細則。

補充一點就是,如果是有人承包建房事宜,工人是包工頭招收的,那麼主要責任在承包人身上。作為房主可以進行人道的看望和幫助。


作為房主,你也有監督包工頭用人和現場安全的義務。最後希望這類事情越少越好,大家都能平平安安幸福的生活!


彬哥農情

一方水土,一方人,一方規矩。農村建房,我們這隻有房主承包給包工頭,有天工計算,也有包工包料的。傷!亡!案例很多。很少有房主找人幫忙建房了。

今春我村有位師傅,因在房坡上換瓦,瓦滑了帶人滾下來,一隻腳骨摔斷,住院費一萬多元,包工頭全付,師傅至今都在養傷。

前年鄰村民工,拆舊蓋新,拆房時被砸壞多條肋骨,住院費兩萬多,經法院解決後,外加務工損失費,醫藥費,共四萬多元。房主同時被傳到法院,支付一定比例的賠嘗費。

此類、事件,如果經法院調解,無論房主與包工頭如何承包都難辭其咎。也就是說涉及錢少了,包工頭一人承擔,屬於私了。

聊一聊題外話,村頭馬路邊上停著一輛半掛車,一位騎摩托車人追尾撞死現場。交警出警,民事法庭宣到,最後同樣判決賠付命金。

不能怪騎摩托車的人有眼無珠。關於農民建房,也有摔死的工人,包工頭,房主,都會被追究責任。


海闊天空210501932

一、工人分僱傭、幫工兩種。先看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三種情形。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二、農村建房中,工人受傷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丙僱傭甲、乙建房,甲造成乙受傷。

根據三十五條第一句話,責任應該由丙來承擔。

2、丙僱傭甲建房,甲自己受傷。

根據三十五條第二句話,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劃分責任。至於雙方的過錯程度佔多少,這需要在仲裁、訴訟中做專業界定。

3、甲為丙提供幫工(無償),造成乙受傷。

根據第十三條第一句,丙應該承擔責任。

4、甲為丙提供幫工(無償),造成乙受傷。甲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根據十三條最後一句,乙或乙的家屬可以請求由甲、丙共同承擔責任。

5、甲為丙提供幫工(無償),甲自己受傷。

這種情況,丙應該承擔責任。如果丙明確拒絕甲的幫忙,可以不賠償,但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6、甲為丙提供幫工(無償),被乙傷害。

乙應該承擔責任。如果不能確定是誰造成的傷害,或者乙沒有賠償能力,丙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新農人內參

農村建房,工人不慎出事故,由誰來承擔責任呢?我們來看一下其中的幾種情況!

1、業主將房屋修建全承包給了一個小公司或包工頭,這時承擔主要責任的將會是小公司或包工頭,如果業主在承包合同裡沒有明確安全責任和義務,業主有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是做點工,那就不用討論,主要責任肯定由業主承擔(但業主能證明該工人存在故意或多次指出錯誤操作行為除外),這時業主就應該對安全承擔責任和義務!

3、由於農村建房業主大都不很富裕,要想獲得大工程一樣賠償有點難,因此,大多是先自行協商解決為最好!

農村建房用工基本上也是前兩種情況,雖然農村建房樓層不高,但必要的安全意識和設施還是應該具備的,安全無小事嘛!




搬起石頭砸

在農村法律比較淡薄。一般農村建房,大多是找相應的包工頭來給自己修建新房的。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由於是屬於承攬關係和僱傭關係,一般房主與包工頭都會有相應責任承擔的。

要知道,房主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關係,而包工頭與工人之間是僱傭關係。所以,在建房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一般會分兩種情況:

1、承攬人本人在工作中發生傷亡。對於這種情況,由於承攬人在工作中自身傷害的話,房主是不承擔責任的。只有在房主對建設過程中有過失的行為,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表現為:如果房主明知承攬人沒有資質而仍將工作交付給他,這樣明顯的過錯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2、承攬人僱傭的工人在工作中發生傷亡。這樣的情況,一般是承攬人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房主明知承攬者沒有從業資質就選用其修建房屋,則有選任過失之責,也需要承擔次要賠償責任的。如果工人自己沒有相應的從業資質,仍然從事這類行業的話,也需要對自己的缺失付有部分責任的。

不過,由於農村大部建房並沒有太多的資質證明。一般都是鄰里幫忙或交給附近的包工頭。所以說,有時候這類情況很難準確認定是誰的責任。一般都會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龍百曉生

第一個是包工頭與工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根據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工人人身損害的,受傷工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二個是房主與包工隊之間的法律關係。


因為實踐中,有受害人會以房主將房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包工頭為由,要求房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農村人蓋房子,各項安全措施要到位,還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要簽訂有效的修建合同,把必要的事情都要這進去,例如施工進度,施工安全等等。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見解。歡迎大家指正。

最後還是希望每個人都身體健健康康的,平安無事。大家在施工時也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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