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崔永元爆料屬實,范冰冰是否構成犯罪?

若崔永元爆料屬實,范冰冰是否構成犯罪?

2018.06.04


若崔永元爆料屬實,范冰冰是否構成犯罪?

1地稅局介入調查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也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若崔永元爆料屬實,范冰冰是否構成犯罪?

對於“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這一消息發佈後,掀起了廣大網友的激烈討論。雖然崔永元爆料未必屬實,且未直接指向范冰冰,但若稅務機關查證范冰冰或相關公司確實存在如此鉅額的偷逃稅款行為,那麼其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並面臨牢獄之災呢?

若崔永元爆料屬實,范冰冰是否構成犯罪?

2類似案例劉曉慶涉嫌偷稅案

很多網友在評論該事件時將劉曉慶也拿出來對比,回想當年火紅明星劉曉慶也曾因為類似的偷稅行為被依法逮捕。所以,很多網友認為,如果查證范冰冰偷逃稅款行為屬實,那麼范冰冰也應當構成刑事犯罪,但事實是否確實如此呢??

(且看下文律師說法)

劉曉慶偷稅案件回顧:2002年7月24日,曉慶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曉慶因涉嫌偷稅漏稅,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03年8月16日,劉曉慶被取保候審。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攝電視連續劇《逃之戀》、《皇嫂田桂花》過程中,將已代扣的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共計人民幣418574.43元隱瞞,不予代為繳納。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各年度的偷稅數額佔當年度應納稅額的比例均在30%以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6日對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偷稅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偷稅罪判處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710萬元,以偷稅罪判處被告人靖軍有期徒刑3年。鑑於被告單位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已在法院判決前將偷稅款全部補繳之情節,故對被告單位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靖軍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所幸,劉曉慶並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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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逃稅罪的法律規定及追訴標準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公安機關的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刑法規定的逃稅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及排除犯罪的條款:

第一類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複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並且規定了逃稅首次犯罪的排除條款】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修正案的規定,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這裡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內容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4范冰冰如何避免刑事處罰

正如上文所言,范冰冰及其所成立的公司若被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確有逃稅、偷稅、漏的行為,范冰冰本人並不必然成立逃稅罪的刑事責任。因為刑法規定了逃稅首次犯罪的排除性條款,只要范冰冰能乖乖的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後,就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免現在有些網友對律師分析持懷疑態度,為什麼劉曉慶偷稅會被批准逮捕持續一年之久,而范冰冰就有可能通過律師的建議避免遭受牢獄之災?

筆者分析可能主要有以下兩方面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劉曉慶當時遭難時,並沒有專業從事刑事方面的律師為其出謀劃策,併為其提供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從而化險為夷。

另一方面,劉曉慶因偷稅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採取羈押時,適用的是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偷稅罪”的規定,而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進行了修改,將“偷稅罪”變成了“逃稅罪”,並增加“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明顯增加了入罪難度。

希望這次冰冰要乖乖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以最快速度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哦,否則,立案後即使完成了上述行為,也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同時,從另一個角度上講,劉曉慶是因為不知情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的偷逃稅款的行為,才沒有被起訴,如果范冰冰像劉曉慶一樣對其所在公司偷逃稅款的行為毫不知情,那麼范冰冰當然不構成犯罪了。畢竟,崔永元爆料僅限於合同,在合同中范冰冰並非甲方乙方。

若崔永元爆料屬實,范冰冰是否構成犯罪?

要相信法律人的建議哦,我們知道你們缺少一個專業的律師團!

最後,為國家納稅人人光榮!

不要再想著偷稅了! 因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就不適用首次犯罪的排除條款了哦!

5上述建議的無罪案例

A:無罪案例一: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濰刑二終字第30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馬某作為富興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存在因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既不補繳稅款,又不繳納滯納金的行為,亦沒有在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節。鑑此,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定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其行為不具備刑事追訴的條件,依法應徑行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對於上訴人馬某所提“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經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先予行政處罰是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具體到本案,原審判決關於上訴人逃稅事實的認定,屬於逾越行政處罰前置程序而為,不具法律效力,應予糾正。但原審判決宣告上訴人馬某無罪於法有據,應予維持。

核心觀點:稅務機關先予行政處罰是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公安機關在此之前立案偵查,屬於逾越行政處罰前置程序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不具備刑事追訴的條件,不構成逃稅罪

B:無罪案例二

無罪判例: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2016)川0411刑初196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逃稅人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被告人陳忠兵涉嫌持有偽造的發票一案進行偵查的過程中,被告單位在稅務機關發現其涉嫌逃稅並對其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前,提前預交了所逃稅款,又在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後,及時繳納了全部罰款、滯納金,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陳忠兵涉嫌逃稅一案進行了刑事立案追究,故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陳忠兵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的規定,不應追究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陳忠兵逃稅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被告人陳忠兵犯逃稅罪的罪名不成立。

核心觀點:行為人實施逃稅行為後,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補繳稅款並繳納罰款、滯納金的,不應再追究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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