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所和監獄的區別是什麼?

火卵星上馬霍託

簡單來說,都是犯了錯需要去接受教育改造的地方,但根據犯錯的程度,所去的地方也不一樣,有輕有重。

根據程度的輕重,排名是這樣子的:拘留所<看所所<監獄。

拘留所

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羈押的對象是受行政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拘留所內拘留期限一般是十五日,但行為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可達二十日。

(例如打架、賭博、騙錢……違反《治安管理法》危害性小)



看守所

看守所是對罪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是中國勞動改造機關的一種。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或者餘刑在一年一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違反《刑事訴訟法》,社會危害性小)



監獄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違反我國刑法,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受刑罰懲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相比較

拘留所與看守所的區別

①、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②、法律監督不同:拘留所的監督無明文規定;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③:羈押對象不同: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刑事拘留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內,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刑法執行的機關,犯罪了違反了我國刑法,就應受到應有的懲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將罪犯改造為守法公民。




我可不是一隻懶蟲哦

按照輕重來給你劃分一下:

程度最輕:拘留所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一般違法情節的人,會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拘留的地方就是在拘留所,時間從1天到15天不等,最多在合併處罰的情況下不超過20天。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與秩序的第三人,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拘留的場所也是在拘留所。

程度第二:看守所

對於違反《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首先由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這個刑事拘留的場所在看守所,要注意不是拘留所。

其次,在掌握了確鑿證據後,會由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之後犯罪嫌疑人依舊會在看守所。

再然後,直到檢察機關向法院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後,此時就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

上訴了。

如果不上訴,待過了上訴期限後視為認可判決,此時就會從看守所轉移,如果上訴,那麼還會接著待在看守所

如果上訴了,在上訴過程中會分為不開庭審理(提審)開庭審理兩種。一般情況下案情較為清晰,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都會由法院工作人員

前往看守所進行提審。提審瞭解完相應事實後,再回法院進行審理;如果事實較為複雜,會選擇開庭審理,到開庭之日會將犯罪嫌疑人提到法院進行審理,然後再押回看守所。最後做出相應判決。

最重程度:監獄

監獄裡關押的都是被法院做出了有罪判決的犯罪分子。其刑期從6個月到無期徒刑不等。也只有當罪犯被做出了有罪判決後,我們才能將其稱之為犯罪分子,否則均只能稱呼其為犯罪嫌疑人,這也是為了保障“罪刑法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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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


且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三種,每種類型可拘留的最高天數不一樣。

下面重點講一下“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簡單地說,監獄,是被判決有罪的服刑人員的服刑場所;而看守所,則主要負責羈押“未決犯”,以保障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批捕、公訴以及審判)的正常進行。

兩者背後是涇渭分明的“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之爭。既然要“無罪推定”,在法院沒有作出判決之前,就必須假定公民是無罪的,但為什麼還要羈押公民呢?簡單地說,刑事拘留、逮捕程序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防止發生嫌疑人逃跑、繼續犯罪等情況。這也正是看守所的主要責任所在:羈押“未決犯”。

傳統意義上,看守所主要職能,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跑、自殺或繼續危害他人、社會;二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免遭到被害人家屬的報復,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的進行。很顯然,這是一個“相對中立”的場所,主要是通過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程序能繼續走下去。

但是!

我國現行的《看守所條例》賦予了看守所三項互相獨立的職責:羈押未決犯、羈押部分已決犯,甚至還作為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2012年國務院《拘留所條例》實施之後已發生改變)。

此外,現行《看守所條例》第3條還規定,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應該說,這一規定是明顯的“有罪推定”,被羈押的“未決犯”還沒有經過審判,怎麼就需要對“人犯”進行教育?

所以,看守所本身的定位矛盾,需要釐清:不能再“兼職”監獄,而是中立性地羈押有待司法裁決的未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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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所: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的地方,一般十五天,到二十天。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看守所:是拘押依法逮捕的人,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工作順利進行。



3.監獄: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無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通過以上3點,可以瞭解到拘留所,看守所和監獄的區別。


經歷與感悟

看守所、拘留所歸公安管理監獄歸司法部門管理兩個完全不同的單位。性質也完全不同看守所關押的是侵犯刑法的嫌疑人,拘留所關押的是較輕但己定性的人員。監獄關押的是己得判決的罪犯。

前面兩種簡單說是內部矛盾,不是危害社會很嚴重,是可以化解的。後面一種是危害社會比較嚴重,是敵我矛盾,都是破壞社會次序行為的嚴重行為。

公安機關是政府部門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以行政處罰為主,以各種條例,規章,制度為執法依據。監獄是司法行政機關,執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有行政處罰權譬如對罪犯進行扣分,取消減刑,假釋,禁閉或者是給罪犯獎勵等等,這些都是行政權,同時有司法權,司法權裡的限制人身自由,嚴格按照《監獄法》對罪犯進行管理改造教育,除了監獄任何機關無權長時期限制他人自由。

司法指的是法律的實施和執行

法院,檢察院就是法律的實施

監獄就是法律的指行,犯罪違法了就要根據法律的條款對其進行處罰,不是罰完了就完了,還要執行,那麼監獄就是廣義的執行機關了。


用戶4768894161800

看守所和拘留所隸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監獄隸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局)管理。看守所是臨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經過刑事訴訟過程發現無罪的釋放,判決有罪的移交監獄執行勞動改造,刑期較短的也可在看守所執行刑期完畢,不再移交監獄。而拘留所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執行行政處罰的場所,一般最長十五天,數個行為合併處罰不超過二十天。


SirJanzen

拘留所是行政處罰,都是違反了治安案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管理也比較人性化,不會特別嚴格!看守所屬於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觸犯了法律的嫌疑犯,等待刑警偵查結束,證據確鑿的就會被起訴,然後法院判決。也有證據不足,羈押期滿,無罪釋放的。監獄就是已經判了刑,罪犯服刑改造的地方,屬於敵我矛盾,管理很嚴格。


夜幽子520

看守所是看守犯人,拘留所還沒定案或小案,問題不嚴重的臨時關押(酒駕也會拘留)。監獄是犯了大案關押的地方。


mm4545

看守所羈押待審理的犯罪嫌疑人(要負刑事責任的),或者是判刑了餘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拘留所一般關押是違反治安條例的人,也就是還沒達到刑責的(酒駕啊,嫖娼賣淫啊等等小問題);監獄關押的是法院判了的罪犯,且上訴完判完了或者沒有上訴的餘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


serein1229

看守所是公安部門管理的是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所也是公安部門管理的關押的違反行政法規的違法人員。監獄是司法部管理的關押的是受到刑法處罰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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