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棗莊6月8日訊(通訊員 周永恆 金蕾)近日,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環境汙染案件,被告人楊某平、王某才、王某義、賈某州、賈某軍等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並被判處5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據瞭解,2013年王某某購買江西某公司的副產品化工廢液,用於提煉硫磺,后王某某與被告人楊某平聯繫,讓其幫忙存放該批副產品。被告人楊某平遂將該批副產品部分存放於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被告人王某才位於棗莊市嶧城區某鎮的廠區院內,並約定每年租金6000元。2017年,因租金到期等原因,被告人王某才與被告人楊某平商量將該化工廢料處置,後被告人楊某平多次聯繫王某某未果,便同意由被告人王某才找人處置,並約定處置費用10000元。被告人王某才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義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會將該化工廢料進行傾倒或深埋汙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將堆放在其廠區內的化工廢料委託被告人王某義進行處置。後被告人王某義找到被告人賈某州、賈某軍一起傾倒該化工廢料。
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義、賈某州、賈某軍分別前往臺兒莊區某鎮、臨沂市蘭陵縣等地傾倒化工廢液。經棗莊市臺兒莊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所傾倒的化工廢液PH值均小於1,為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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