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讓員工走人,甚至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合格,將很可能會敗訴。
而社保是國家法定,無論是否正式員工都應繳納,且必須達到當地最低的保險標準。
關於試用期,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一、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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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法律規定僅適用於已畢業人員。
如果是大學未畢業的實習生,則尚且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因此更要注意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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