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碍房产过户,不应得到支持

卖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碍房产过户,不应得到支持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本律师代理的近六十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经碰到多起对方以配偶不知情来阻碍合同履行,尽管大多数此情况下的本人代理的案件结果良好——即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获得支持,对方阻碍失败,但是笔者却依然不敢掉以轻心,甚至对目前深圳的司法实践感到有一丝丝的无奈。

因为本人在通过比较研究大量的类似案例后——包括比较深圳地区近期和往年的案例,比较深圳和其他城市的案例,以及比较广东高院和其他省高院的案例,本律师发现,近年来,一旦对方提出配偶不知情,深圳的法院(当然,不是每个法院、每名法官都是如此)都对买方要求了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即买方必须举证证明卖方配偶是知情的,而相反,对卖方的举证责任要求却显得宽松很多,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只要卖方提交了结婚证,证明已婚,再加之庭审上的几句配偶不知情的陈述,便让卖方“轻松过关”,如果买方此时不变更诉求,便被驳回继续履行的诉求,笔者认为,如此认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且类似案例也助长了卖方以配偶不知情来阻碍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卖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碍房产过户,不应得到支持

本人所代理的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例中,就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形,案件在一审中已经经过两次庭审(且卖方配偶也参加了旁听)后,又过了一个多月,当很快就要出判决结果时,此时,卖方的配偶却以其不知情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官考虑到程序问题,不得不再次开庭,尽管最终一审判决结果为我方胜诉,但案件的审理期限却被延长了不少。这让人不得不怀疑,正是某些类似判决给了卖方某种“启示”,因此,拼命寻找理由来阻碍房产过户。

但是在前几年,深圳中院的观点却并非如此,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配偶是知情的,法官也会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通过一些间接证据,合理运用自由心证来推断卖方配偶是知情的,从而会支持买方的诉求,或者除非卖方提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配偶确实是真正不知情(如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卖方或其配偶便已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否则,不会单凭卖方几句不知情的陈述,便能阻碍合同履行。

不过,我们也不必对此太过悲观,根据本律师在“法律谷”(一款新型人工智能案件检索系统)上搜索的大量类似案例来看,至少广东高院、其他地区的法院都已有大量案例显示,一般情况下,卖方以配偶不知情为由是无法阻碍合同履行的,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并从多个角度来考察,以及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尽可能会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

卖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碍房产过户,不应得到支持

那么,当出现以上情况,如果作为买方,应该从哪些角度来应对呢?刘亚娟律师提示,不妨从以下细节来考虑,并从中寻找和搜集证据:

1、到民政局调取对方的婚姻信息,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夫妻关系;

3、调取房产在中介处的公开挂盘出售记录,尤其是公开挂盘出售达数月之久,对此,配偶不可能不知情。

4、调银行流水,考察卖方收取定金(尤其是大额定金)后是否有转全部或部分至其配偶账户(曾有案例,正是通过此线索迫使对方妥协,顺利协助过户)

5、查看购房的日期是否发生在婚后,以及办证的日期是何时?是早在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还是在签署了合同之后。本律师曾代理的一起案例,办证日期正是在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不久,而根据产权登记中心的要求,办理新房产证时必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全家户口本原件等,众所周知,身份证一般都是会随身携带的,更何况办理新证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或银行代办,按流程,证件收上去核对大多至少需要十天半个月,本来,购房后在具备办证的条件下没有及时去办证,而是过了几年后方才办证就已经不合常理,更何况办证时间发生在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后,且是持配偶相关证件去办理的,由此完全有理由推断此种办证行为夫妻双方都是知情的,且办证的目的正是为了卖房。

6、考查房产是否已交付买方,如果已经交付,且尤其是已交付较长时间的(有的已交付长达数年,只是还未过户),卖方再以配偶不知情为由来阻碍合同履行不合常理。

卖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碍房产过户,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保障配偶阻止过户的权利是基于物权的神圣性,是绝对的,不容侵犯的,并且基于物权高于债权的原则考虑,支持配偶的这种诉求是合理的,而我却不这么认为。因为实际上,这种案例里面发生冲突的实际上根本不是物权和债权,而是就配偶本身是否知情的认定问题。不管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还是基于市场交易的基础——信赖利益原则,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都应认为若没有相反的证据应视作配偶知情。理由是,对于买方而言,除了卖方自己的陈述以外是没有渠道了解房屋是否属于登记之外的其他人的,如果买方在公开市场买卖,正常看房,要求卖方出示了正常买卖所需的文件(如房产证),这时买方已经完全尽到了谨慎义务,如果此时卖方配偶跳出来称不知情阻止了交易,会导致市场上一个正常的人在正常交易程序之下根本无法完成交易,这不仅仅会造成买方的损失这么简单,这样一来势必会让市场上的交易手续变得更加繁琐,买房之前要履行更多的手续,甚至要做一个尽职调查才能保障交易,对于整个市场秩序有十分恶劣的影响,且降低社会的整体效率!

卖方以配偶不知情阻碍房产过户,不应得到支持

而在个案中,即使真的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卖掉房产,首先来讲,不知情的一方长期不照料甚至毫不关心自己的房产才会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没有尽到自己的谨慎义务,不应当因为他的过失而影响整个市场交易秩序。其次,对于配偶也未必会损失什么,因为以正常市场价出售的房产,配偶是可以获得金钱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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