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寶的商標又出事了!
得到這個消息,你的第一反應是不是又跟王老吉有關?恭喜你,猜對了!還真跟王老吉有關係,但是,最主要還是加多寶自己的商標有問題。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為由加多寶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義申請註冊的“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含誤導性描述,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記不得用於商標註冊”的規定,因此不予註冊。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眾之虞。
商標糾紛時間軸
2012年6月13日
加多寶(法定代理人為陳鴻道,任董事長)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申請。
2013年12月5日
廣藥集團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決定不予註冊。
加多寶方面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
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繼續作出了“商標不予核准註冊”的決定。
2016年10月19日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中認為,該商標中的“怕上火”、“喝” 易被消費者理解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義,從而誤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
而“王老吉公司”在申請書中明確提出,商標指定的商品本身不具備和不應具備解決“上火”的藥效和功能。故該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
加多寶方面繼續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內容。故訴爭商標申請註冊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加多寶方面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於2018年3月5日受理。
2018年5月10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怕上火、喝加多寶。
今年過節不收禮,收禮就收腦白金 。
步步高點讀機,哪裡不會點哪裡,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學習。
近年來,我們聽過很多耳熟能詳的廣告語,那麼,廣告語是否可以註冊為商標呢?
廣告語是否可以註冊為商標?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廣告語的定義——廣告語是指藉助各種修辭以及表現手法形象化地反映商品特徵的短語。
因此,從本質上來講,它是一種描述性語句!
描述性語句或標誌不具有顯著性,一般不得作為商標進行直接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特定消費對象、價格、內容、風格或風味、使用方式與方法、生產工藝、生產地點、時間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質期或服務時間、銷售場所或地域範圍、技術特點或者其他特點的標誌,都屬於描述性標誌,不得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所以,廣告語作為描述性語句,在直觀描述以上所述的商品特徵時,是不能直接並單獨用來商標申請註冊的。
怎樣的廣告語能註冊商標?
廣告語想要作為商標進行註冊,至少要符合4個條件(不考慮與在先權利衝突):
1.不能有不良影響;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點;
3.有顯著特徵;
4.是否存在混淆。
其中,顯著性,是商標核准註冊的第一依據。
理論認為,臆造性標識、任意性標識和暗示性標識均具有固有的顯著性,可以直接獲準商標註冊;描述性標識只有通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以後,即具備獲得的顯著性時才能獲得註冊;通用名稱則嚴格地不允許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也就是說,描述性標誌本身是沒有顯著性的,只有經過其所有人長期和廣泛使用,使消費者對該標誌和其所有人產生一對一的認知後,才能視為其為具有顯著性、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能夠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從而可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
宏邦總結
總而言之,商標和廣告語就像房子的門和窗一樣,是完全不一樣的兩種東西,功能用途是各自分明的。雖然門可以透光,窗也可以出入,但沒人認為一扇窗出入的多了就成了門。通常情況下,廣告語作為商標在商品上標記時,是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的。另一方面還可能因為誇大宣傳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
所以,在申請人沒有提供該廣告語的商業使用證據的情況下,或者證據提供不足的情況下,通常建議不要將廣告語進行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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