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迷香”盜竊引恐慌,請警惕身邊的網絡謠言!

高校“迷香”盜竊引恐慌,請警惕身邊的網絡謠言!

2018年4月18日,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九華分局發佈通報,經刑偵部門現場勘查,並未發現網傳所謂使用“迷香”作案的情況,網絡謠言至此終結。

高校“迷香”盜竊引恐慌,請警惕身邊的網絡謠言!


網絡謠言的定義

網絡謠言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微博、國外網站、網絡論壇、社交網站、聊天軟件等)而傳播的謠言沒有事實依據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網絡謠言具有真偽難辨、傳播速度快、容易造成恐慌等特點,網絡謠言的傳播容易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傳播網絡謠言的法律責任

高校“迷香”盜竊引恐慌,請警惕身邊的網絡謠言!

  • 民事責任

網絡謠言的傳播造成他人的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 行政責任

若傳播險情、疫情、警情等虛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但根據情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謠言傳播者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刑事責任

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者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關於侮辱、誹謗罪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後,網絡傳謠要負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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