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在社會上很普遍,原因是什麼?

遠約羊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在社會上很普遍,要問原因其實很多。

第一、物業費的價格問題。

物業費的價格在很多地域和地區都有一個可上下可調節的浮動價格,作為需要盈利的物業公司當然是越高越好,但是作為居住和付費的業主當然是越低越好。問題就出現了,高了作為業主就會認為不合理,低了物業又覺得不應該,矛盾就出現了。

第二、服務認定

同樣,作為業主當然是希望物業公司服務越到位越好,同時又會在心裡有一個理想的服務標準。但是作為物業公司也會有一個自己的服務標註和服務能力。每個業主都有一個不一樣的服務標準和要求,物業公司不可能達到所有業主的要求,那麼認為物業公司沒有達到自己要求的業主就會與物業之間出現矛盾了。

第三、物業面對管理的尷尬處境。

物業公司在小區管理上處在一個非常尷尬的地位,那就是什麼事情都得管,但是什麼事情都沒權利管。小區施工擾民也好、小區遛狗不牽牽引繩也罷,還有像什麼電動車亂停亂放、私家車亂停亂放、跳廣場舞、夜裡喝酒擾民、垃圾亂丟、私搭亂建、破壞綠植等,這些作為物業公司都得去管,業主投訴都得去處理,可是偏偏物業公司又沒有權利去管理這些事情,遇到好說話業主還能聽你的,遇到不講理的業主理都不理你沒準還得罵你一頓。面對不聽的業主,物業公司也沒有辦法,沒有權限要求業主必須停止這個不應該的行為。那麼問題又出現了,做為不聽管理的你管他,他又不高興矛盾又出現了,同時作為投訴的要求你制止的,你制止不了,人家又覺得你物業公司無作為了。所以面對小區管理,物業公司必須去管理可是又沒有真正的管理權利是物業公司最大的尷尬,也是業主對物業服務不作為最大的矛盾點。

第四、關係定位上

業主對物業的定位是我是業主你得聽我的。物業的定位為我是服務小區整體,你的聽集體的,物業把自己定位為集體。業主確實是個體代表,考慮個人得也是失應該的。同樣物業作為為集體服務,從集體利益出發也是應該的。既然是集體為主,那麼集體自己和個人利益衝突就避免不了,所以作為利益受損的業主一方矛盾也就避免不了。

第五、責任推託來回打太極。

物業公司小區什麼事都需要管,這就讓很多業主把很多問題的責任都歸到了物業公司上,比如房屋質量、房屋裝修、各種大維修、施工等。這些有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其他部門處理,跟物業公司沒有責任。也正是因為這樣,物業公司也會能退掉責任就退掉責任,而業主覺得這些問題都應該是你物業公司來解決,即便是其他部門的責任也是你物業公司去協調,這樣矛盾又出現了。

綜合以上幾點,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就很容易產生矛盾了。



小區物業人

物業公司和業主間存在著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層複雜的,其中有物業公司的原因,也有業主的原因,更有政策及管理制度的原因,不能僅僅歸於任何一方的原因,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


1,物業公司的原因:只要是物業公司的服務位置不擺正。

物業公司是來為小區業主服務的,不是來做“打手”的,因而物業公司首先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明確自己是為小區全體業主業主服務的宗旨,這點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有了這樣的認識,自然就會有個好的服務態度,還要接受業委會的監督。賬目公開,不巧設收費名目,業主提出的問題要及時去解決,不能拖延了事。更不能只收錢不做事。物業公司只有按服務合同把工作做好,投入100%的熱情,才能獲得業主們的認可和好評。有了和諧、信任的基礎,矛盾自然就會減少。


2,業主的原因:只要是業主把物業公司看作是“下人”的心態。

是的,業主是小區的主人沒錯,業主花錢聘請物業公司來服務的這個也沒錯。花了錢享受對等的服務更沒錯。作為業主,是要行駛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更要密切配合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的工作,不能有花一分錢就想駛死人的心態,更不能動不動就不交物業管理費。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平等的合同關係,要互相尊重和理解,還要懂得換位思考,同時還要分得清小區哪些事是屬於業主自己的,哪些是物業公司的,哪些是開發商的,哪些是其它部門的,這樣問題清楚了,責任明確了,業主怨言就會少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自然就會減少。


3,政策及制度的原因: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

雖然《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也明確規定了物業企業的職責,但還是不夠完善,即使物業公司在服務上有瑕疵,業主們也難以要求物業公司去改正,物業公司也不會聽,就算有業委會的小區,有的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自己的,憑“財大氣粗”及“過硬”的關係,甚至帶“黑”的成份。根本沒把小區業主及業委會放在眼內,更不願接受業委會的監督。

而很多小區的物業公司在服務上的確存在著好大問題,業主們想通過合法的途徑去解聘物業公司比登天還難,若物業公司與物業及業委會間產生了矛盾,那整個小區就會亂了,由此產生的問題就越來越多,矛盾也越來越深。所以,國家還是要儘快制定出臺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小區的物業企業及業主都有約束力才行。


物業公司和業主從表面上看是合同關係,其實也是利益的共同體,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良好的居住環境讓業主感到舒適,安逸,物業也需要大家的理解和支持,雙方只有履行好各自的義務,遇事換位思考,才能化干戈為玉帛,和諧相處,彼此受益。


社會共同體系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對彼此的不瞭解,不信任。

看到回答裡有些人的回答真的很可笑,也不想去回覆和爭辯。物業服務最早起源於英國,中國的經濟騰飛從80年代開始,中國內地物業行業的起點也開始於當時經濟活躍的深圳,廣東等地區。

物業服務的存在是由於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房屋建築提出了的更高需求,專業化的物業管理服務才應運而生,以前你有自己的院子,你有獨立的住房,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人口越來越向城市集中,更多的人聚集在一起就必然誕生很多共有部分,在這個“私有無價,公有無心”的時代,政府急需將這一問題進行系統化政策性的引導。

市場的開放,又缺乏有效的監管,必然導致各類物業服務標準的參差不齊。這是發展的陣痛,隨著城市化的持續,物業服務規範會越來越完善。

順帶提一下物業公司的主要經營成本,人力成本和能耗成本。物業行業的從業者越來越專業,門坎越來越高,必然伴隨著人力成本的逐年上升,你說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更換物業公司比較困難,物業公司說我入不敷出,漲物業費也很困難,直接撤場又違法,這就是現在的困局。


一個有點理想的物業人

矛盾無所不在。自己和自己矛盾,與家人有矛盾,朋友之間有矛盾,業主和物業之間人必然也存在矛盾。

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原因何在呢? 物業與業主之間矛盾緣自利益之爭,緣自信用缺失,緣自對法律的敬畏缺失

矛盾緣自利益之爭。

這其實沒什麼好說的。一方需要花錢消費,一方要以服務換取金錢利潤,雙方本應等價交換,取與得之間雙方錙銖必較本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但由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小業主根本無機會參與制訂,面對地產商的天生強勢,業主購房時不得不簽字承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有效性,但一直耿耿於懷。

業主收房入住後存在各種原因,導致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遲遲不能簽訂,或者既使簽訂了、少部分業主的個人意願也無法《物業服務合同》中體現! 於是業主針對物業企業出現的合法性、服務的質量不滿等各種有理無理的質疑,無疑也是對高房價的控訴! 高房價這雙刃劍,既增加了業主的資產值,又加劇了待購剛需房者的恐懼!


近20年來,各地城市的房價至少上漲了十倍,少數城市,達到了二十倍(北上廣深的學區房達到三十倍),很多家庭的兩代或者三代的收入才勉強購買起一套百餘平的住宅!生活的壓力陡增,雖然看起來,2塊錢/平方的物業費對於2萬塊錢的房價不值一提,但對於某些家庭來說,兩塊錢一平方每月的固定支出,陡感壓力山大!

從30年前的零物業費,到20年前的兩毛三毛物業費,直到如今的2塊/平方的物業費,巨大的市場經濟的強力變革,未將所有人的思維提攜並進,所以很多人在網上發言:懷念當年大雜院、筒子樓的美好!

業主拿開發公司沒有辦法,對物業管理企業卻有手段。

矛盾緣自信用缺失。信用,中華民族的文化中一直存在,五常:仁義禮智信,其信為遵紀守法、一諾千金,古語亦言君子一言駟馬難追。


但是近代歷史因素的影響,造成的兩三代人中華文化的薰陶大面積地斷層,對於守信的概念極盡模糊,反而以國人狡黠智慧衝擊信用,佔人便宜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對於他人坑蒙拐騙的行為被處罰,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此人太笨,換言之其本人如果做這事一定是用更高明的手法!

“仁義禮智信"被踐踏於地!

矛盾緣自對法律的敬畏缺失。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少,但是真正落實到位、執行有效還有很長路要走。無論是現在的行政管理處罰還是司法處罰都不足以應付當今物業管理矛盾的解決。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違規違法的物業企業和個人,行政處理寬鬆,職能單位常常以雙方經濟糾紛為理由讓雙方協商,本身有效及時干預量不足。

2、物業管理訴訟案久拖不決,部分法院不得不因人手不足而限制起訴數量。

物業矛盾涉及到民生理應慎重,但違法違規設置的門檻偏低是客觀存在的。



正是由於自救渠道的阻塞,造成了矛盾的雙方訴求得不到釋放,所以物業和業主就各自採取自認為有效的措施互相攻擊,物業管理矛盾的表面化、擴大化,引起更大的示範效應、從眾效應!
此答


老包有時不在線

先天性的矛盾

新小區配套的原生物業往往是開發商自己辦得或招標得,業主沒有任何選擇權。

正是因為不是自己選得,有種被強賣的感覺,矛盾埋下了伏筆。

我是“上帝”,你得聽我的。

多年來,在淘寶店小二左一個親右一個您的恭維下,我們已經習慣並享受“上帝”的人設。

原生物業是開發商的傀儡,以維護開發商的利益為首要宗旨,勢必會為了開發商的利益與業主起衝突。我花錢“僱”你,你卻跟我唱反調,是可忍孰不可忍!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除了一線房企配套的物業質量較好外,其他大多數開發商配套得的物業,那都是一言難盡。很多物業連基本的清潔和維護保障都做不到,更別提錦上添花的服務了,這無疑給懷揣著美好憧憬的業主當頭棒喝。

萬事開頭難,中間難,結尾也難。

居委會和稀泥式的調解讓業主們下定決心成立業主委員會。突破重重障礙,業主委員會成立了。解聘了原生物業,也招標了新物業,可是原生物業以各種理由不交接、不撤場,等待訴訟等途徑解決,意味著物業服務至少停擺數月。

二婚一定幸福嗎?

上面說得都是原生物業和業主的矛盾,業主委員會招標的新物業和業主就沒有矛盾嗎?有,肯定有,兩口子還經常吵架呢,但是矛盾肯定少很多。畢竟是自己挑選的物業,至少不會和開發商一個鼻孔出氣。


丹尼爾斯巴魯

以往沒有物業,照樣住得自由自在,生活垃圾,小區地面打掃,由街道居委或單位牽頭交市環衛解決,交很少的衛生費,現在有了物業,仍是做以往一樣的工作,收費至少高出近5—6倍……。

物業是房產開發商強加於業主的、業主根本沒有選擇權,是造出來的、重複的、加重業主負擔的、利用業主的資源賺取業主的錢的工作(如佔小區半條道路停車,再收業主停車費為物業所有,憑此一舉,發物業工資足足有餘,物業是高利潤的部門)……。

物業的主要工作:一,小區地面打掃,二、處理生活拉圾,三、電梯維修,小區打掃可請人,生活垃圾包給市壞衛,電梯維修外包維修公司,物業也是包給環衛的和電梯維修公司的,外包也花不了多少錢……。物業與業主的矛盾:一、物業是強加於業主的,業主沒有選擇權,二、是強迫高價服務,物業費由物業決定,業主無權,三、物業利用業主的資源,收業主的錢歸物業所有,四、業主因無權選擇物業,所以即使物業服務很差,業主也無能為力,趕也趕不走,矛盾重重……。

最好的解決辦法:取消物業,由街道店委牽頭:小區地面、請人外包,生活垃圾包給市環衛,電梯包給維修公司均外包花不了多少錢……可為業主省一筆可觀的物業費,減輕業主的負擔……。


波茨開羅

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在社會上很普遍,原因是什麼?

已停基朋友,你提的問題有點片面了!

物業和業主有矛盾時有發生,我覺得應該是個別現象。我沒有看到很普遍。

朋友你問什麼原因,我覺得你明知故問。

民生問題是十九大要解決的問題。

我們相信黨和政府吧!


春韻劉姥姥

原因,1,收了物業費,業主心態不交費,還要享受周全的服務,意見也會有,不滿足的心態。2.把各小區納入當地居委,社區屬地管理,特別要掌握黨員幹部,要積極參加黨組織的活動,,屬地黨組織要同小區黨員,單位建立溝通機制,像革命戰爭年代那樣,黨組織要建在連隊一樣,加強領的領導。發揮黨員在小區的模範帶頭作用。黨員幹部在小區的表現,納入年終考核目標。3、新聞界凡涉及報道小區的事態,要符合法律法規,接受業委會的投訴,對不盡義務,不守公約的業主的投訴,應配合社區街道處埋,依靠當地政府部門。


手機用戶61700655261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的焦點問題是利益及費用問題。

物業管理關係的安排被異化是根本原因。業主和業主組織的主體地位在事實上沒有確定,業主的共有財產管理委託關係變成了簡單交易。

改變這種狀況應當強調業主的主體責任,物業公司的信託責任,對於費用強調公開公平,建立信用機制,最終實現和諧。


孟憲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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