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下錢莊,為什麼會觸犯非法經營罪?

藍色空間號2018

題主這個問題問得好!

地下錢莊,其實就是民間自發組建的銀行,也稱作地下銀行,既可以用來發放貸款,也可以用來(非法)兌換外匯,也是洗錢的重要工具。

既有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還有可能觸犯洗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這裡主要說說為何會觸犯非法經營罪。

而對於地下錢莊而言,其涉嫌的非法經營類型,主要就是非法提供外匯兌換、買賣業務。

按照規定,我國公民不得在指定銀行、機構以外購買、兌換外匯(比如美元、日元),而地下錢莊,肯定也就屬於指定銀行、機構以外的場所。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和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多少金額算情節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犯罪。

具體如何進行?

比如國內的a需要把手上的人民幣,換成100萬美元,會給自己在美國留學的兒子,不想走正規合法的渠道,他就可以找地下錢莊,把相對應的人民幣(大概是700萬人民幣)直接發給地下錢莊的國內帳號,地下錢莊在美國的賬戶,就會直接把100萬美元打給a的兒子;

同時,在美國的華人土豪b,想匯700萬人民幣給國內的父母,也不想走正規渠道,也找到這家地下錢莊,b在美國把100萬美元轉賬給地下銀行的美國賬戶,地下銀行的工作人員收到美元之後,告訴自己國內的同事,地下錢莊的國內工作人員就會把對應的人民幣(大概700萬人民幣)打給b的父母的國內賬戶。

這種模式就是最近裡面越來越流行的對敲模式,地下銀行的國內賬戶、和國外賬戶之間沒有資金往來,隱蔽性更大,而且實現了充分的收支平衡。

這種對敲模式目前相當普遍,而且由於國內對於個人換匯有嚴格的數額限制(五萬美元),而某些國家比如俄羅斯還有著更加嚴格的外匯轉出限制,在進出口貿易企業中,藉助地下錢莊進行收匯、換匯讓其節約了交易成本和時間。

而所謂的“地下錢莊”,可能並沒有一個實體,可能僅僅只是掌握在幾個人手中的境內、境外銀行賬戶。

此種案件的無罪、罪輕辯護空間

在該類案件的辯護中,司法機關指控的難點主要是集中在證據蒐集方面。因為多數警方如果對該類案件進取證時,只能蒐集到相關嫌疑人的口供和國內內銀行的流水清單,此種國內賬戶的銀行流水往往無法反映對敲的全部過程,僅僅只能證明涉案賬戶與國內某些賬戶間有轉賬關係,這種資金關係無法排除被指控賬戶僅僅是合法的代收代付關係的,因為沒有國外的美元賬戶相對應,很難證明司法機關蒐集到的賬戶是在進行外匯兌換。當然,此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會另外蒐集被告人的口供,如果其口供承認自己在進行外匯兌換交易,單憑國內的銀行流水也能證明犯罪事實。

但是,從辯護的角度而言,由於這種地下錢莊外匯兌換時間跨度、資金規模、交易頻次都比較大,同時被告人也會開展一些合法的外貿代收代付業務,導致涉案的國內銀行卡交易流水中既有合法、又有不合法的部分存在,被告人的口供很難對每一筆的交易進行合理的解釋和精確的對應,司法機關就很難對外匯交易的數額、資金流水的性質進行認定。

另外,也並不是所有的地下錢莊業務都是犯罪的。地下錢莊涉及的很多業務,其實就是普通的資金代收代付業務,這些並不違法,但是以後再談吧,今天傑哥就只談到這裡了。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 地下錢莊說白了就是非法銀行、融資店,涉及的業務主要有洗黑錢、高利貸、非法匯款等,通常作為民間借貸的工具,現在已經逐漸演變成非法收入的洗錢工具。


  • 地下錢莊的經營方式有哪些

  • 1、高利貸式的地下錢莊
  • 大街小巷的小招貼隨處可見,“利息低”、“放款快”、“無需抵押擔保”等標語很是誘人,對於急需用錢的人來說,的確是一條好的出路。一般這種錢莊都會帶著點黑社會性質,當欠債人無法按期還錢時,就會受到恐嚇,甚至威脅到家人和朋友。
  • 當你無法完成合約時,可能會遭到極端的追債手段,在你家門上寫大字、潑油漆、堵鎖眼、潑大糞等等,總之就是逼迫你還錢。
  • 2、非法匯款式的地下錢莊
  • 有很多在國外打工的黑勞工或無合法身份的人,不能通過正常途徑給國內匯款,只能從地下錢莊流入。另外,有一部分貪汙受賄的人員通過地下錢莊向國外轉移資金,方便跑路。
  • 3、洗黑錢式的地下錢莊
  • 有的人將違法所得,也就是來路不正的金錢(貪汙、偷盜、搶劫等非法獲得)通過地下錢莊經商業途徑轉移至境外,比如說國內外造假買賣合同、國外分散投資等,將錢洗乾淨,變成合法來源。


  • 地下錢莊是否觸犯非法經營罪

  •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 1、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的定罪處罰條件為:

  • (1)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

  • (2)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舉個簡單的例子:國內的張先生想將20萬元人民幣兌換成歐元,匯給在英國讀書的兒子;而在英國的趙女士想將2萬歐元打工收入兌換成人民幣匯入國內。地下錢莊只需將張先生的人民幣打入趙女士在國內指定的銀行賬戶,將趙女士的美元打入王女士指定的境外賬戶,雙方資金的差額部分再由地下錢莊拆借、補足。這就屬於典型的資金對沖方式非法經營罪,國家監管部門很難發現。

  • 2、地下錢莊觸犯非法經營罪的定罪要點

  • (1)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地下錢莊非法兌換貨幣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2)採用資金對沖方式非法經營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

    (3)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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