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車作業十不弔
1、 物體重量不清或超過規定負荷不弔。
2、 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不弔
3、 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規定不弔。
4、 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
5、 歪拉斜掛不弔。
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弔。
7、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的不弔。
8、 帶稜角缺口未墊好不弔。
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10、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或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二、行車操作詳細規程
1. 使用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
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元件、附件失靈,嚴 禁吊運。
2. 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天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後方能進行操作,天車起動時應先鳴 鈴。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後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3. 當接近捲揚機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天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
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應在 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人員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人,不準從一臺天車跨越到另一臺天車。
4. 工件停歇時,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頂越過,吊運物件離地面不得過高,吊車在 不帶負荷運行時,吊鉤必須離開地面三公尺以上,如遇障礙必須超過障礙物頂端0.5公尺。
5. 兩臺天車同時起吊一物件,必須領導批准,每車所載負荷不得超過本車額定負荷。兩天車運行速度必須相等,並保持兩米以上的距離,要聽從專 人指揮,步調要一致。
6. 運行時,天車與天車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嚴禁人員上下,嚴禁進行檢修和調試機械。 檢修天車時,停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並掛上“禁止合閘 ”的警告牌,地面設圍欄,並掛“禁止通行”的標誌。
7.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在離開地面200~300MM高度進行試吊檢查,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索具完整後升高,緩緩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隻控制 手柄。
8. 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索具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運行時由於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水或吊件下滑時 ,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9. 露天行車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後應塞墊塊卡牢。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龍門吊完全操作按本 規程執行,行使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10. 工作完畢,天車應停放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並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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