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
我軍新一代共同條令開始施行。
其中一個重大的變化就是:
對”紀念章“進行了單獨列章、重新規範,
明確了6種常設紀念章。
以下是新條令中明確的6種常設紀念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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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紀念章
作戰紀念章頒發給直接執行作戰任務的人員。
該紀念章的具體名稱和頒發範圍,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擬定並報中央軍委批准。
重大任務紀念章
重大任務紀念章頒發給執行中央軍委賦予的搶險救災、反恐維穩、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軍事行動任務的人員。
國防服役紀念章
國防服役紀念章頒發給服現役滿8年以上的人員,
其中,服現役滿8年以上、不滿16年的,授予銅質紀念章;
服現役滿16年以上、不滿30年的,授予銀質紀念章;
服現役滿30年以上的,授予金質紀念章。
衛國戍邊紀念章
衛國戍邊紀念章頒發給在邊海防、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人員,其中,對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的;
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的;
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的;
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的;
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的,
可以授予銅質紀念章。
在上述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
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以上的,
可以授予銀質紀念章;
累計達到以上相應規定時間3倍以上的,
可以授予金質紀念章。
獻身國防紀念章
獻身國防紀念章頒發給烈士和因公犧牲、因公致殘的人員,其中,給烈士頒發金質紀念章,給因公犧牲軍人頒發銀質紀念章,給因公致殘軍人頒發銅質紀念章。
和平使命紀念章
和平使命紀念章頒發給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人員。
新條令中還規定: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個人頒發其他紀念章。
紀念章的頒發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逐級審核呈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定並以通知形式發佈,團級以上單位舉行儀式頒發。
作戰紀念章、重大任務紀念章、和平使命紀念章,通常在任務結束後頒發;
國防服役紀念章、衛國戍邊紀念章,通常結合年度獎勵頒發;
獻身國防紀念章,在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認定為因公致殘後頒發。
每一枚紀念章
都是軍人的榮譽
戴在胸前
閃閃發光
每一枚紀念章
都是軍人的靈魂
飽經風霜、歷經風雨
每一枚紀念章
都是軍人的光輝記憶
覆蓋著軍旅青春夢想
紀念章
軍人一生的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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