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已逝債務人生前債務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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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已逝债务人生前债务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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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已逝债务人生前债务该如何处理

汪某生前於2014年12月底從案外人蔣某處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2%。曹某作為擔保人為汪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因汪某生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曹某於2016年底,代為向債權人蔣某償還借款本息14萬元,並由蔣某向曹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其收到曹某代為償還汪某上述借款本息合計14萬元。曹某曾多次向汪某主張要求償還該款項,汪生前未償還。2017年7月,汪某去世,曹某遂向汪某妻子劉某及其三個子女主張償還上述款項,遭到四人拒絕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評析

「以案说法」已逝债务人生前债务该如何处理

該案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和債務繼承兩個法律問題。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1月份出臺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對於夫妻一方單獨向外舉債且事後未得到夫妻另一方追認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判斷,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所負債務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主要看借款金額與當地日常生活水平是否相適應,如果沒有超出,只要夫妻另一方沒有提供此款用於家庭生活以外的用途,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二是如果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則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汪某生前向原債權人蔣某借款10萬元,相對於債務人所在地普通民眾的生活水平,明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原告曹某作為原債權債務的擔保人及債權受讓人,並未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於了汪某和劉某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故不能認定為汪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債務繼承問題,債務人汪某死後,其妻子劉某及三個子女為其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原告曹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人汪某存在遺產,故曹某要求被告劉某及其三個子女作為汪某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汪某遺產的限額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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