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孩未成年 依然誘其談戀愛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11日訊 明知女友未滿14週歲,19歲的陳某仍與其交往併發生關係。陳某強調自己與“女朋友”是相愛的,發生關係也是雙方自願。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2017年1月,19歲的男子陳某通過QQ認識了女孩子張某,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張某瞞著家人與陳某確定為男女朋友關係。隨後,張某告知陳某自己出生於2004年(案發時未滿14週歲),在某小學讀六年級。陳某表示自己並不介意,還多次送張某去學校上學。

2017年6月11日和17日,陳某和張某在某賓館內發生關係。後陳某以感情不和要求和張某分手,張某傷心之下告知母親其“戀愛”經過,其母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陳某被公安機關逮捕後,一再強調自己當時與張某是相愛的,倆人發生關係也是自願的。

經審理,永安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陳某不服上訴,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進行法律釋明,上訴人陳某申請撤回上訴,二審經審查准許撤訴。

法官說法:

幼女因身心未成熟,對性不能正確認識,無法對性作出承諾,故刑法對幼女的性權利進行特殊保護。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即只要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就以強姦罪論處,並從重處罰。陳某明知張某系未滿14週歲的幼女,與其發生關係,其行為以強姦罪論處,並從重處罰。該規定避免了他人以談戀愛等為名,肆意侵害幼女的行為發生。

現實生活中,許多人以為只要幼女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就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與幼女談戀愛而發生性關係就更不能被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因為幼女的性權利受到《刑法》的特殊保護,無論以何種名義,只要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觸犯了刑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導和教育孩子正確利用手機和網絡,淨化網絡朋友圈,時刻注意防患於未然,確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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