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女子冒名頂替當教師16年,她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佛前那盞燈

人類靈魂工程師被攝魂後,怎麼辦?

王瑩瑩,教師是我夢寐以求的理想,現在這個理想被另外一個同名同姓同學歷的人佔有了,我的人生軌跡無法挽回,流落他鄉打工生活,一切都是那麼的道法自然,或許撫慰內心深處平衡的力量,只能說造化弄人。

2017年老家辦理社保和公積金,竟然辦不了,王瑩瑩感到非常奇怪,查詢後才得知另一個人與自己同名同姓同學歷同身份的人,在2001年已經辦理了社保和公積金,於是王瑩瑩找到中心學校執教的王瑩瑩老師,王瑩瑩老師輕描淡寫地說改過來就好了,但是一切都還不過來了。



事發學校

2001年王瑩瑩大學畢業,按照身為教師父母規劃,幫助她申請教師崗位考核,取得了教師證,但是由於英語基礎差沒有能通過,於是不得不告別理想,遠走他鄉。沒想到,李奎被李鬼給替身了,實際上王瑩瑩考上了教師崗位,被另外一個王瑩瑩給頂了崗位。

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宿州教委成立了專項調查組,桐盧區一個副書記親自帶隊,可是經辦此事的兩個當事人已經去世,檔案資料也夠不成證據鏈條,一切都好像無法改變了,王瑩瑩老師被停職停薪水等候進一步調查處理。



苗娟老師在三尺講臺上

十六年時間裡,假冒的苗娟女士教授了多少學生,這些學生在沒有教師資格的人教導下,產生了多少影響?一切都無法估量,學生的教育權怎麼挽回呢?

順河鄉下轄十個行政村,108個自然莊,人口5萬人,轄區面積83平方公里。農業以蔬菜、養殖、林果為主,工業以板材、石料加工為主。
2008年,全區共有普通中學103所,專任教師5522人,在校學生9.78萬人,其中:女生4.66萬人。小學440所,專任教師7056人,在校學生12.48萬,其中:女生5.59萬人,學齡兒童入學率達99.87%。文化事業欣欣向榮。 知名學校有:宿州市第十二小學、宿州市第十一中學、宿州市第一小學、宿州市第十一小學、宿州市第三中學、宿州第二職業高級中學、宿州市第九中學等。
安徽宿州市埇橋區順河鄉中心學校在當地被叫做“馬場中學”,位於距離城區20多公里的順河鄉,有約900名學生。

苗娟老師是個好老師?王瑩瑩老師可怎麼辦?

事發前,苗娟是學校九(1)班和九(4)班化學課老師,班裡兩名學生向澎湃新聞說起苗娟表示,“人不錯的”。不過,由於九年級這學期剛開始上化學,他們跟苗娟接觸不多。“要不是電視裡放,都不知道她姓啥”。 16歲的學生李翔(化名)稱,初一時苗娟教過他生物,平時較為嚴厲。

一名曾經上過苗娟生物課的女學生,她也表示苗娟對課堂紀律向來要求嚴格。“吃東西就罰站一節課,很嚴肅。” 當地村民告訴澎湃新聞,順河鄉中心學校多年前教師工資不高,“沒人願意來教”。12月14日,學校一名姓岳的教師也證實,苗娟剛進校時工資只有兩三百,現在漲到三四千,但早年常會遇到工資被拖欠三四個月的情況。

校園內景


而在該頂替事件中,外界所關心的是否存在人事審查管理和公權力監管的疏漏,官方回應中也表態稱,已由區紀委、區公安分局、區教體局、區人社局、區編辦、區法制辦等單位組成專項調查組,“對於在此次事件中涉及違規、違紀、違法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埇橋區將堅決依法依規懲處,絕不姑息。” 11日,埇橋區相關部門一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通告媒體,專案組的調查一直在進行,工作人員也都在加班加點取證。



最後,期待個人信息保護和身份識別更加嚴謹科學,別人主觀的過失耽誤了客觀的人生。


唐俊龍55398571

由此可見,可以追究她責任的有:

直接受害則王瑩瑩

直接盜用受害人的信息與身份,往小了說導致真正的王瑩瑩社保延交,影響其各種利益。受害者原在1999年其實就被教委錄取,但因無人通知,導致其背井離鄉,另找工作,但是2000年,假的王瑩瑩利用受害者身份上崗了,往大了說,如果盜用身份期間出現任何信息問題,會直接影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影響對方的生活軌跡。

間接受害者學校

會對學校造成審核不嚴的不良影響。頂替他人身份並在學校光明正大教學16年,是對學校對學生的不負責任。如果學校不知情,那麼學校也是受害者之一,但如果是學校審查不嚴或是因為他人原因“開綠燈”,那麼學校會從受害者的身份轉為幫兇,也需要一併徹查。

國家有關部門

偽造國家重要證件和公文,屬於嚴重的刑事案件,國家相關部門有權利進行追責。甚至對教育部和派出所的相關人員都有權利進行工作過失的處罰。

最後,對於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老師,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影響學習的客觀因素很多,不能作為參考依據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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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課



這些年來此類事件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複雜,但不管怎樣,這是一種很不道德的行為。那麼除此之外,冒名頂替者是否還應該承擔其他刑事或民事責任呢?比如題目中所說的,既然她是個假冒教師,那差生是不是可以告她呢?

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個是不可以的。民事訴訟成立的要件是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你要告這個假冒老師的話,你訴訟請求是什麼呢?賠償什麼?況且學習成績差跟真假老師有因果關係嗎?

從情理角度來說,雖然這個冒名頂替者行為是很惡劣,但是她已經從事了16年老師,這期間不好說桃李滿天下,但肯定所教授的學生中,既有成績好的,也有成績差的。即便是真的老師,學生成績也是參差不齊。在學習成績好壞的問題上,學生是主體,是內因,老師是外因,主要是引導指導作用。龍生九子,各有不同。學生學習成績好壞也是這樣,學生成績不好,板子不應該打到老師身上,哪怕她是假冒的老師。



這名“假老師”的確應該為她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其中也包括如果構成違法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不能泛責任化!我倒覺得更應該追究是誰讓她混進教師隊伍的?以及審查一下制度程序方面還有哪些漏洞?


無坡居士

差生是否可以告這位冒名頂替的“老師”一事,只是這起事件中很小的也很微弱的一環,此事的專業性質由律師即可證明。我想說的是這件事件的另一個,值得更多人關注的,也確實引起更多人熱議的,就是“冒名頂替”這四個字。

首先,我們可以確定一點,冒名頂替老師,任教16年是既定事實。雙方各自承認,但是冒名頂替背後還有一些問題我們不得而知,而且現在也還沒有一個定論。

即是,冒名頂替背後,頂替者與被頂替者之間是否有所謂的“交易”存在。雙方是在一種互相商議好的有償前提下,所進行的這一違法事情,還是頂替者擅自頂替,被頂替著不得而知?這一點自然是要嚴肅搞清楚的。頂替者自稱當時與其受害者家屬“約定好了”。

可是據目前的報道公佈情況來看,這件事件中最關鍵的兩名經辦人,即順河鄉教辦室主任以及馬場中學校長均已去世,事實真相的證據鏈條割斷,相關調查部門取證困難。另外一點,被頂替者的證詞也沒有得到落實,且被頂替者的母親一直拒絕與調查人員見面。讓整件事情的真相變得更加撲朔迷離。

另外一個需要大家注意的,也是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不管雙方之間有沒有達成“協議”,但這件事總歸來說已經落成,並且頂替者頂替他人的教師名額在學校任教16年,不管是表面現象還是背後原因都讓人驚愕,也讓人感到不公平。

對,不公平,正是這件事情最應該關切的一點。曾有女大學生被人頂替上大學的新聞報道,與這件事也如出一轍。都是被人頂替,都是在這個轉折點上改變了兩個人未來的軌道。“得利者”永遠得利,“失利者”也就此失利。

可是,公平嗎?哪裡出現了問題?我想還是人出現了問題,可能出於名,可能出於利,可能為了其他,人就變了“樣”,利用手中的權,利用手中的錢,擅自罔顧法律,罔顧制度。

頂替者應該被揪出來,頂替者背後的“那個黑手”更應該被揪出來!


大角

記得好像是幾年前吧,就有人冒名頂替讀大學的,沒想到這位苗女士,更有勇氣,冒名頂替做教師16年,直到被身份證上的主人舉報,被當地教育局停職停工資,我只問一句,那16年的公積金和社保,應該還算數吧?寫到這裡有點心疼苗女士,你說教師工資又不是很高,還給別人繳納了這麼16年的公積金和社保,換我得疼死了。

苗女士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

從上面這個清新脫俗的標題來分析,題主,你別告訴我你就是那個被教壞的差生吧?為什麼我會這麼說,因為只有親身經歷過的受害者才能提出這種角度刁鑽的問題,我們一般人想的都是啊這個教師該怎麼處理,冒名頂替產生的勞資糾紛應該怎麼解決,這個苗女士的聲譽受損了以後怎麼辦,都是這種。

你瞭解教育權嗎

你如果瞭解教育權,你就不會用“告”這個詞了。教育權是一種很寬泛的權利,你日常接收處理的信息,以及周圍親朋好友老師同學對你成長意識所產生的影響,都可以納入教育的範圍。教育權是法律賦予一定的主體有權承擔教育任務的資格。同時教育權也分很多種,在這個事件中牽扯到的是學校教育權。也就是法律規定,老師必須承擔起教育學生的任務。

那題主所說的差生,想必也不全是老師的責任吧,我也沒看到過有哪個老師能真正把一個普通的學生往差裡教的,除非她真的不想要自己的績效獎金了。

而且,從表面上看,苗女士也沒有不履行教育權啊,該上課上課,該改卷改卷,該給學生輔導給學生輔導。

看到這裡,有的人就會想,欸,那既然這個老師沒有侵犯教育權,那為啥教育局還會撤她的職,不給她發工資呢?這裡就牽扯到原則問題了。這個苗女士沒有按照正規途徑應聘的老師,連教師資格證都是買的,她沒有侵犯教育權,但是破壞了規則,所以接受處罰也在所難免。只是可怕的不應該是已經被撤職的苗女士,而是允許苗女士進入教育行業背後暗箱操作的手段吧。

不過我們也應該慈悲為懷,罵完後,給這位假老師一條活路。畢竟人家只是冒名頂替當了個老師,沒偷沒搶,比起現在時常出現的打架鬥毆聚眾鬧事殺人犯法,是不是這個嚴重程度就輕了很多。而且這位假老師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我們一群看客且看且吃瓜子吧。


Hou少恭


老頑童1686666

上網查了一下,還真有這麼一個事。安徽宿州市一位名叫苗娟的女子,冒用別人的名字,以及全部的個人信息,當老師16年。於近日被發現。據稱她現已經被作出了停止工作,停發工資的先期處理。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至於她之前教過的差生是否可以告她的問題。我覺得當然可以。做為一個公民,你當然有向任何人提起民事或是刑事自訴的權利。至於,你的起訴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你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都有規定。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員,對此沒有專業的回答。但是,你可以起訴,應該是你的權利。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我今天來這裡繞舌的目的,其實不是為了講法律,而是想講一點法律之外的問題。講點道德,講點做人。

苗娟冒名頂替,是一個不道德的事件,也是違法的事件。看了一下報道,這個事情大體情況是這樣的。被頂替者的名字叫王鶯鶯,由於她的父母是教育系統的老師,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的時候,獲得了一個招考老師的指標。在當時,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於是,她很高興的進入到招考的事宜中去。誰知辦了好久之後,被告知事情沒辦成。這之後,王鶯鶯去外地工作。2016年回到宿州交社保的時候,因交不進去才發現,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經被別人使用了。再一查又發現,她在1999年的時候,就被教育局錄用為教師了。而別一個正用她的名字,幹著這份教師的工作。

這個假冒王鶯鶯的,就是苗娟了。此時,她已在學校教書16年了。冒名頂替,當然違法的行為,而苗娟本人,也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重的代價。辛辛苦苦幹了十六年的工作,能保住的可能性幾乎沒有了。各人的形象也將蒙受巨大損失。當然,這都是她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

從這件事情上,也能看出掌握公權力的某些人的腐敗。因為他們掌握著權利,可以輕易的毀掉人們來之不易的機會,並把它做為自己發財的工具。相信他們肯定也會為自己的無恥付出代價。社會因此痛恨這些人,希望他們得到更重的處罰,這樣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做為這個老師的學生,你們就不應該這樣考慮問題了。

你們是可以去起訴老師,我說過,這是你們的權利。可是,你們起訴老師什麼呢?起訴她無證上崗?還是她耽誤了你的青春?或者,你們真能找出一個合理又合法的理由來起訴她。可是,這樣做厚道嗎?

無論他有沒有老師資格證,她事實上就是辛辛苦苦教了你們的老師。如果她教的不好,你們當然可以給她提意見。可是現在,你們起訴的目的不是因為他教學質量的問題。而是因為她自己道德上的缺陷。但她這種道德上的缺陷與你沒有學好,不構成直接的因果關係。放開這些不說。一直是曾經的老師,一個是曾經的學生,在老師倒黴的時候(她的倒黴當然是自己造成的,當然是活該),可是這些學生們在即將被打倒在地的老師身上,再踏上一隻腳,這樣做,真的厚道嗎?

我想,題主肯定不是這個老師的學生。當看到不道德件的時候,對它進行無情的撻伐,是一個人正義感的體現。可是,我認為,全社會沒個人都可以表達這種正義,唯一不能表達的,就是這個老師的學生。你們可以為老師的道德缺陷而難過,但你們不必出手懲罰她,因為她是你們的老師。這一事實,是無法改變的。

所以,我覺得,題主的問題,體現了社會大眾對不道德不公平的社會現象的痛恨。可是做為學生,在這事上去起訴老師,雖然是個人權力,但卻沒有必要。


七月流火140400643

16年前是2001年,再三年專科是98年入學,年代已經不近,作為上世紀九十年代大學生談一下,首先違法者收到懲罰付出代價是必須的,但這也是那個時代的產物,從河南洛陽、山東臨沂、天津……再到宿州,近幾年因為大學錄取或頂替工作受害人屢屢進入我們的視野,幾乎都是上世紀末期的產物,那時小中專流行復讀生不讓考,學校主動讓復讀人員頂替應屆生同姓同學身份,一般被頂替者成績差預選時已經被淘汰,"借"殼現象很多。就是高考那時一張准考證就是全部,身份證也不需要(很多大學生都是在高校所在地初辦身份證),那時檔案留一份高考試卷供識別考生真偽辦法,你想一個人的筆跡怎麼認定,相信王瑩瑩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教師教學學生肯定有三六九等,特別那個精英教育的時代,村裡小學畢業甚至小學沒畢業的不少,不只是沒有遇到好老師這麼簡單,有很多人學習不成功但其他很成功,這也是學校育人的成果,再回去追究老師責任有點"下石"之感,我一直到高中始終有民辦教師上課也沒同學告學校、老師,為教育奉獻16年青春苦勞還有,我感覺王瑩瑩事件這不是孤本,國家需要研究處理,全盤衡量,不能一棍子打死,具體從歷史有利於社會角度處理,期盼大家都滿意。


聊勝於閆

《差生是否可以告冒名頂替的老師?》

安微宿州苗娟冒名頂替上了大學,首先是她當年的文化成績是不夠資格進入大學,也存在違法亂紀的過錯。其中最大的責任過錯,是在幫她冒名頂替的人身上。

苗娟大學畢業,是她在讀學校考核結業,頒發畢業證與教師資格證,以至她走向教師行業從教十六年,她的工作成績也是由她所在的學校認定和評估。所以這一段苗娟的個人歷史是清白的,不屬於法律規範來進行審判和制裁的。

十六年前的過錯終於被揭露,該承擔法律責任的,我們不能姑息。但如果說苗娟教過的學生以此來進行法律訴訟,這是不合法的行為,甚至是極為不道德的行為!

我們每個人都會犯錯,除了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外,我們更應該從現狀和現實出發,本著懲前毖後的原則,我們必須寬容一些,給每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和出路,而不是人云亦云,不理智地痛打落水狗。特別是媒體,我們要公平公正地分析問題,匡扶社會正義和公道。



千里馬無伯樂

我當時上小學,六年級的時候,93還是94年吧,新來的老師,我們那最差的初中剛剛畢業,來給我們當班主任,因為她未婚夫的爸爸是村長,到現在都特別討厭她,我當時的同學好多都恨她的,有的同學說是她毀了自己一輩子,有時在路上見到他,從不搭理那個老師,今年回家,聽人說她教的好,我說她是毀了多少人練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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