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遭遇交通事故,
意外去世,
賠償款該如何分配?
兒媳和婆婆各執一詞,
最終只能請法官主持公道。
最近,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兒媳分得賠償款9.8萬餘元,
婆婆分得17.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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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起訴婆婆要求均分賠償款
之後,黃埔區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阿亮妻子阿娟和阿亮母親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損失6萬元,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二人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1.7萬餘元。
但這之後,二人卻因這筆賠償款的分配問題起了矛盾。阿娟認為,這筆款項應當均分,婆婆則不同意,認為這筆款項中包含了老人家的生活費,阿娟不能要。阿娟於是又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各分一半款項。
法院:喪葬費等一般均分
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賠償項目當中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所遵循的是填平原則,即對權利人因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
本案中,受害人阿亮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並死亡,其因交通事故所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發生在阿亮生前,故原則上應在其本人所有的財產當中支出,而所得的這一部分賠償也應作為其遺產進行分割,如阿娟和婆婆存在墊付情況的則應先行返還。
另外,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則為處理阿亮喪葬事宜的近親屬即阿娟和婆婆的財產損失,在雙方都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的情況下,該部分費用應由二人均分,如果其中一方有超過一半比例墊付情況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補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兒媳和婆婆四六分
法院認為,本案中,阿娟和婆婆作為阿亮的近親屬,均有權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阿娟與阿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不長,僅三年,且沒有生育子女,阿娟又正值壯年,還有完全的勞動能力,而阿娟婆婆作為阿亮母親,養育阿亮多年,且目前年事已高,已喪失了勞動能力,其因阿亮死亡所受的精神痛苦及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程度要高於阿娟,本院酌定將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阿娟和婆婆之間以4:6的比例進行分配。
至於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原判決明確,阿亮需要扶養的人僅為其母親,即該部分費用具有人身專屬性,應由其母親一人分得。綜合阿娟和婆婆在此前所花費的費用、損失等,法院判決,阿娟分得款項9.8萬餘元,婆婆分得17.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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