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但是沒有領證就生活在一起了,對方的債務是否要承擔?

在法律上,訂婚是不受保護的,只有去民政局領了結婚證,才是屬於合法的夫妻,法律才授予保護。

出現這種情況的,我們都是按事實婚姻處理的,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訂婚,但是沒有領證就生活在一起了,對方的債務是否要承擔?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二、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三、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訂婚,但是沒有領證就生活在一起了,對方的債務是否要承擔?

事實婚姻的債務問題:

事實婚姻與經登記的婚姻關係一樣實行無約定條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制,如無約定,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只要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所以,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一方所借的債務用來兩個共同生活所用的,那是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情形下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是在同居前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6、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7、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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