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企業高管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職務侵佔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此處應嚴格劃分“職務上的便利”與“工作上的便利”之差異,因為這是劃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要件。從廣義上來說,“工作上的便利”包括“職務上的便利”與“非職務上的便利”,“非職務上的便利”通常被理解為工作環境上的熟識便利。企業高管人員若未利用其實際負責的職務的便利條件,而是利用的其對企業環境的熟識侵佔企業財物的,不構成職務侵佔罪,而有可能構成盜竊罪或其他罪。

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企業高管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北京金禹律師事務所馬漢學律師以案說法:

G女士系Y農小貸公司客戶經理,其負責公司信貸業務的放貸與本息催收工作。其在工作期間利用其負責收取利息的便利,將公司原本應收繳的利息一部分存入Y農小貸公司公司賬戶予以上繳,一部分存入其母親賬戶予以截留,截留金額為100萬元。G女士還利用工作加班時間,多次到Y農小貸公司後勤部門將公司的部分禮品、辦公用品趁人不備拿回家中,上述禮品、辦公用品價值6萬元。案發後,G女士被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

馬漢學律師解析

在判斷企業高管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這一命題時,有兩個前提問題需要予以明確,即何為企業高管,何為職務侵佔罪。

企業高管是企業中擔任重要職務、掌握重要信息及負責企業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在企業中一般指供職於下列職位的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秘及公司章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通常(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職務侵佔罪屬於結果犯,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職務侵佔罪的設立與貪汙罪的立法變化密切相關,職務侵佔罪是從貪汙罪分離出來的獨立犯罪。在涉及企業高管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時,不得不提到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構成中與企業高管之間的部分關聯性。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裡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的以盈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或服務性經濟活動的公司以外的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以外的事業單位、社團、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國有企事業單位中沒有受到委託、並不從事公務性質活動的高管人員也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在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馬漢學,男,法學碩士,副教授,北京金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望京街道律師聯合黨支部書記,北京市律協建專委培訓部部長。1993年開始執業,擅長刑事辯護,建設工程,交通事故,醫療糾紛。

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企業高管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馬漢學律師補充:

接下來還應當進一步明確,下列幾類特殊主體的財產所有權,是否屬於本罪的犯罪客體。(1)國有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我國《刑法》第271條第2款規定表明,只有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的才構成貪汙罪,那麼國有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2)私營企業財產所有權:關於私營企業財產所有權能否成為職務侵佔罪的客體,實務中爭論已久。有的觀點認為私營企業主侵害本單位的財產也屬於職務侵佔罪;有的認為由於私營企業主的企業財產和私營企業主(出資人)的私人財產是混同的,根本就不存在侵佔的問題,所以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筆者認為該問題應該首先對私營企業的性質進行細分,而後方可分別認定。調整我國私營企業的主要法律包括《合夥企業法》《獨資企業法》,其所對應的企業是合夥企業與獨資企業。按照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企業均不屬於獨立法人,均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擁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故上述兩類企業無獨立財產。若僅僅分析至此就認定在上述兩類企業中不存在高管涉嫌職務侵佔罪的可能,有些淺嘗輒止。事實上,在規模較大的合夥企業與獨資企業中,除了出資人兼任企業的高管之外,往往也存在非出資人身份的高管人員。具有非出資人身份的高管人員,若涉及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企業管理之下的財物的,私營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同樣屬於職務侵佔罪的客體。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該類財物包括本單位實際佔有並所有的財物、本單位尚未佔有但屬於本單位所有的財物(債權)、本單位實際佔有、並非本單位所有但本單位可臨時管控的他人財物。該類財物從類別上包括有形物、無形物、有價證券等。關於犯罪對象還需明確下列幾類特殊的類別是否屬於犯罪對象:(1)不動產屬於該罪犯罪對象;(2)非法取得的財產(賭資、贓物、走私物等)屬於該罪犯罪對象;(3)違禁品(槍支、彈藥、毒品、淫穢物品等)屬於該罪犯罪對象;(4)專有技術類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該罪犯罪對象。

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企業高管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馬漢學律師支招:

1. 規範企業日常財務盤查、清理、統計工作,做到款物日日清。

2. 加強職務類犯罪預防的培訓與強化工作,形成低層、中層、高層多層次,事前、事中、事後多空間立體防範機制。

3.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發現問題後及時消除涉案人員的思想包袱,爭取其自行交代並退贓,最大化地挽回企業損失。

4. 針對拒不說明案件基本事實,拒不配合企業內部核查的企業人員,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有效杜絕其他涉案人員的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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