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鬼”作亂,金融亂象橫生,企業無辜躺槍

银行“内鬼”作乱,金融乱象横生,企业无辜躺枪

按理說,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尤其是企業簡直就是一對相伴相隨的“同林鳥”甚至堪稱“命運共同體“,銀行向有資金需求的企業提供一定的信貸支持,企業向銀行支付一定數額甚至可能是龐大數字的利息;企業將自己的龐大財富交給銀行保管,銀行又藉此“送給”其它有需要的企業,大家本就是一種共生共榮的依附關係。但我們往往看到的是:銀行總以“爺”的面目出現,用一種俯視的姿態和自己的“搭檔”:和你“關係”好時,使勁地“塞”錢給你;“關係”走向微妙甚至交惡了,那對不起,我有的是手段!

银行“内鬼”作乱,金融乱象横生,企业无辜躺枪

(法人網湖州交行騙貸案細節曝光文章截圖)

這不,日前法人雜誌官網法人網6月12日曝出的湖州交通該銀行狀告貸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新聞,又讓我們著實地過了一把“眼癮”:湖州交通銀行將借款企業“湖州雲洲紙業包裝有限公司”(下稱“雲洲紙業”)和擔保企業“湖州亞賜鑫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亞賜鑫公司”)一同告上法院,並要求擔保企業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而新聞更曝出“虛假借貸”、“暗箱操作”、“欺瞞擔保人”及“違規操作”等等內幕,著實讓人驚掉下巴,忍不住要感慨金融系統真的是“水深”,一不小心就要淹死人。

金融行業的亂象由來已久!落實到湖州交行,則至少有以下幾亂:

一是“亂來”

從該報道中不難看出,擔保企業“亞賜鑫公司”其實一開始就怕“江湖陷阱”,所以要求湖州交行出具一個《情況說明》,並明確約定“作為擔保人的知情權力,我支行有義務在雲洲(紙業)每次向我行申請借款前向亞賜鑫股東通知相關事宜,並提供相關借款擔保資料供亞賜鑫股東簽字確認。”這個《情況說明》,很容易理解,是擔保企業的一個“前置條件”:你必須隨時通知我有關事宜,讓我知曉,否則我就不承認這個擔保,也不承擔擔保責任!但銀行方面“背信棄義”了:不僅有四名信貸人員組成“遊說組”上門遊說,“請君入甕”,而且在擔保企業“入甕”後,就採取“欺哄瞞騙”手段,私自四次借貸,且在整個借貸過程中從未告知擔保企業任何事宜。這些做法,不僅違規,而且可恥:前者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後者不符合仁義道德;前者視相關法規如無物,後者視人性和誠信如空氣。而更為可鄙的是最後還將本為受害人的擔保企業一併告上法庭,並要受害人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實在是厚顏無恥到了極致。這種不講道義、不講規矩、不守規矩的“亂來”,是當下我們金融行業亂象橫生的首要和根本原因。

二是“亂搞”

我們常說男女之間關係不正常為“亂搞”,這詞用在湖州交行身上,也是頗為貼切的。何以言之?且不說先讓借款單位打款250萬給他,然後他又放貸250萬給借款企業,然後又是還,又是借,如此折騰一番,不僅借貸企業所謂的借貸還了,而銀行也成功“放貸1000萬”了。這種操作方式,絕不是湖州交行的“特色”手段,恐怕也是很多金融機構的“常規方式”:倒騰幾番,雙方的目的就都達到了,何樂而不為?也且不說借款單位在借貸初提供的各項資料的真實性上不僅與借款單位“合謀”,更是“狼狽為奸”,為其作假。這種搞法,不是亂搞又是什麼呢?不僅如此,還是多個部門、多人共同謀劃、共同策劃、共同參與並最終完成,則完全就是“瞎搞”而不僅限於“亂搞”了:不僅搞亂了應有的信貸流程和秩序,也搞亂了正常的金融關係和環境。所以說,不要說或現在的“老賴”太多,倒不如說,是這樣的銀行,製造了太多的“老賴”:沒有銀行的“出謀劃策”甚至“鼎力協助”,老賴想借錢也借不到啊,那又何來賴皮甚至跑路?而且,銀行內部人員還跟借貸人存在借貸關係,這就更亂了,讓人實在無法理順思路。

三是“亂咬”

這新聞最讓人啼笑皆非的是湖州交行的“亂咬”:設計讓無辜的企業身陷陷阱,躺著中槍,然後立馬變臉成一付可憐兮兮的“受害者”模樣,還把“惡人”也就是擔保單位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就從該新聞的陳述來分析,不要說這1000萬的借貸到底存不存在,都是個問號,更不用說幾個銀行工作人員的點名道姓,都無法讓人不產生“銀行有內鬼”的疑惑:如果不是這幾個人的“聯手”操作,這個借貸流程不可能如此“順利”地完成。但結果是,銀行不僅把曾經的“盟友”狠咬了一口,還把當初忽悠上鉤的擔保企業也咬了一口,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這種行為,完全如同文前所說的沒有了道義和規矩一樣,確實令人不齒。而這種“亂咬”,基礎是完全為自己的利益甚至是某些個人的利益,其它,一切都不在其考慮範圍之內。而更讓人瞠目結舌的是,湖州交行還多次以銀行利益嚴重受損為由,起訴至當地法院,希望藉助“法律”之手,達成其目的,就更不能不說,不過,法律終究是法律,正義也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如此看來,湖州交行,簡直就是在“亂”彈琴!

內鬼作亂,亂象橫生,無辜躺槍,構成了一副讓人啼笑皆非的鬧心的鬧劇。而這場鬧劇,最終將如何收場,還沒有定數。但有一點我們一定很清醒地知道:金融系統的“內亂”不除,金融行業亂象就一定始終存在!

而法律,不應該成為“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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