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式電子保單激活流程設置免責告知內容視為履行免責告知義務

裁判要旨

保險公司在沒有書面投保單的卡式電子保單業務中,通過在保險公司網站上的投保流程設置了責任免除條款說明內容,投保人激活該程序並點擊確定已閱讀理解責任免除條款內容才能完成簽訂卡式電子保單合同的,視為保險公司履行了免責告知義務。

案情

 裁判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龔某某在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處購買“平安樂享人生意外救援墊付卡A款”自助電子保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人通過程序設置,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應按自助電子保單卡冊約定傷殘評定結果所對應的標準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遂判決:平安保險重慶分公司向龔某某支付意外殘疾保險金5000元;駁回龔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龔某某提出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電子保單業務是互聯網在保險領域中的應用,目前採用的業務形式主要包括卡式電子保單業務和網上電子保單業務。

1.卡式電子保單業務的交易性質

卡式電子保單業務是購卡人購買保險卡,通過網絡或電話進行激活,保險人審核後生成電子保險單的業務方式。分為兩個階段——購卡和激活階段。首先,保險卡購買是買賣合同性質。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交付保險卡,購卡人獲取保險卡,在購卡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即時成立和生效。其次,保險卡激活與電子保單生成是保險合同性質。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投保人需在網上填寫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閱讀有關提示和文件,向保險公司計算機系統提交投保申請書,保險公司通過審核生成電子保單,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均已確定。

2.卡式電子保單業務的操作流程

投保人“激活”保險卡的行為,實質上是網上投保的過程,且對保險人免責條款有區別於一般條款的特別說明形式。投保人根據保險公司網站設定的投保流程,去閱讀該險種的具體說明內容,並確認“同意接受條款”才能激活該卡,否則,整個激活流程就會中止。保險人通過網上激活這種特定的投保形式,把本應在保險合同訂立階段履行的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行為,順延至激活時完成。

3.卡式電子保單業務保險人通過激活流程向投保人履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就其不承擔的責任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不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根據該規定,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因素有三:一是時間上,保險人應當在生成電子保單之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二是對象上,保險人要對確定了投保人信息的投保人履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三是說明上,需要在激活流程中設置界面,讓投保人充分閱讀知曉並“同意”。

4.卡式電子保單業務中保險人履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認定

卡式電子保單業務中,保險人是否對投保人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認定如下:

(1)激活流程已經履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通過在激活流程中要求投保人點擊“同意”明確說明的頁面才能進入後續激活程序的方式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說明,應認定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2)書面解釋非認定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唯一標準。卡式電子保險業務體現了電子商務在保險業領域的發展,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傳統的書面解釋不再是認定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唯一標準。綜合考慮電子保單的合理性、可行性,卡式電子保單業務中保險人不具有書面解釋的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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