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車”相撞,高速公路管理方被判賠償66萬元

“牛”“車”相撞,高速公路管理方被判賠償66萬元

一頭耕牛闖入高速公路,車主避讓不及,造成車毀人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死者家屬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劃分不滿,遂將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院。

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訴訟程序,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高速公路管理方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江西高速投資集團)對涉賠償金額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死者家屬李某花、彭某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計人民幣666136.7元。

交通事故認定高速公路管理方負次責

“牛”“車”相撞,高速公路管理方被判賠償66萬元

2016年9月21日22時9分,湖南籍劉女士駕駛小型轎車,由吉安往撫州方向行駛至撫吉高速公路177KM+920M處時,車輛撞上快車道上的一頭牛,後刮擦高速公路中央護欄,車輛起火燃燒,造成劉女士當場死亡,且車輛、耕牛及高速公路均受到不同程度損壞。

江西省高速交警總隊直屬六支隊第二大隊介入調查後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並分析事故原因:劉女士夜間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未有效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事故現場表述“位於事故地點前方262M(177KM+658M)處護欄網破損,破損寬度3.4M”,江西高速投資集團對事故地段出現護欄網破損不持異議;當事人江西高速投資集團未及時發現並修復道路隔離防護網,造成牲畜夜間出現在高速公路上影響車輛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綜上,劉女士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江西高速投資集團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對此認定結果,死者家屬並不接受。隨後,劉女士的母親李某花及兒子彭某作為上訴人,以高速公路管理方沒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有效保障劉女士的通行安全為由,將江西高速投資集團告到了法院,要求該集團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庭上,江西高速投資集團辯稱,劉女士未安全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牛主人對飼養動物管理不善,亦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作為公路管理方其已履行養護巡查義務,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根據巡路記錄和維修記錄可證明其已經修復好,但是不可能第一時間就發現防護網破裂。其職責是依法巡路、修補護欄,出現意外事件在沒有查清真正原因下就歸責到高速公路管理方不公平。

江西高速投資集團同時辯稱,交警劃分責任將不是當事人的高速投資集團列為當事人,高速投資集團並非此次事故參與方,也不是高速公路服務提供者。江西高速投資集團雖然是江西省政府設立的管理平臺,但並非盈利機構。讓其承擔盈利機構的法律責任顯失公平,不利於解決今後通行高速公路發生類似案件,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導向。

據瞭解,此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判決江西高速投資集團承擔本案事故產生各項損失費用40%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未實現公路全封閉系事故主因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對責任劃分的比率不服提出上訴,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並無異議。

此次撫州中院終審則認為,劉女士駕車從領取收費通行卡進入涉案高速公路行駛時,其與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之間形成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務合同關係。因雙方無書面合同,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立。作為高速公路管理者,應當對高速公路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履行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的法定義務。高速公路系高等級公路,具有封閉性及單向性的特點,這也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基本義務。正常情況下,行車者有理由相信,高速公路的路面上不應出現障礙物或突發物。

本案中,由於高速公路護欄網破損夜間闖入牲畜,未實現全封閉,嚴重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對行車者造成極大影響,以致發生車毀人亡的重大事故,江西高速投資集團未盡到職責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江西高速投資集團未實現高速公路全封閉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導致牛在夜間走上高速公路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最直接原因

,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故確認高速公路公司案涉賠償金額承擔70%的責任。劉女士在高速公路上夜間行車突遇牲畜,緊急情況下可能存在應急處置措施不到位的情形,且從江西高速投資集團提供的證據來看,劉女士的確在整個行駛區間內有超過限定時速的情形,故確認李某花、彭某自行承擔30%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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