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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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高層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築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築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內容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築,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 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

3.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範有關高層民用建築的規定。

【條文說明】

本條對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

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範分別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滅火設施等方面對民用建築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實現保障建築消防安全與保證工程建設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統一。

(1)對民用建築進行分類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 將民用建築分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築包括住宅建築、宿舍建築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築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築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本規範將民用建築分為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並進一步按照建築高度分為高層民用建築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

(2)對於住宅建築,本規範以27m 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築的標準;對於高 層住宅建築,以 54m劃分為一類和二類。該劃分方式主要為了與原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1995中按 9層及 18 層的劃分標準相一致。

對於公共建築,本規範以24m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築的標準。在高層建築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築定為一類。例如,將高層醫療建築、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劃為一類,主要考慮了建築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築內發生火災易致人員傷亡。

本規範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 標準》JGJ450-2018 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於或等於 20 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築,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於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規範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 3 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本條表 5.1.1 中的“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與其他建築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於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防火設計要求應根據該建築的主要用途確定其建築分類。其他專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其防火設計要求按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確定;對於非住宅類老年人居住建築,按本規範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定確定。

表中“一類”第 2 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築中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築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築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築仍為住宅建築;住宅建築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築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範第5.4.10 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築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 1000m2”的“建築高度 24m 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於 24m。

(3)本條中建築高度大於 24m 的單層公共建築,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複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築還是高層建築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築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築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築主體為單層,建築高度 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 4 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 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築進行防火設計。

(4)由於實際建築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於未明確列入表 5.1.1 中的建築,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

(5)由於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是一個整體,為保證安全,除規範對裙房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築主體的一致,如高層建築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於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築主體一致等。表 5.1.1 注 3“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是指,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採用防火牆分隔時,可以按本規範第 5.3.1條、第 5.5.12 的規定確定裙房的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於住宅建築,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築的要求確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建築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築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築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築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本規範有關旅館建築的要求確定。

5.1.3A 除木結構建築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有利於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但考慮到我國各地實際和利用既有建築改造等情況,當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要根據本規範第 5.3.1A 條的要求控制其建築總層數。

5.1.8 二級耐火等建築內採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極限。

三級耐火等的醫療建築、中小學校教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及託兒所、幼兒園的童用房和遊樂廳等活動場所吊頂,應採不燃材料;當難幼兒園的童用房和遊樂廳等活動場所吊頂,應採不燃材料;當難幼兒園的童用房和遊樂廳等活動場所吊頂,應採不燃材料;當難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吊頂受火作用塌落而影響人員疏散,避免火災通過吊頂蔓延。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不宜大於32m,不應大於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 層。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規定是針對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於設置在其他建築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或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設置高度和層數也應符合本條的規定,即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築高度或樓層要符合本條的規定。

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築高度或層數的要求,既考慮了我國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 高度,也考慮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員行為能力弱的特點。當前,我國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 32m和52m,這種狀況短時間內難以改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不僅在疏散時需要他人協助,而且隨著建築高度的增加,豎向疏散人數增加,人員疏散更加困難,疏散時間延長等,不利於確保老年人及時安全逃生。當確需建設建築高度大於54m的建築時,要在本規範規定的基礎上採取更嚴格的針對性防火技術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項論證確定。

耐火等級低的建築,其火災蔓延至整座建築較快,人員的有效疏散時間和火災撲救時間短,而老年人行動又較遲緩,故要求此類建築不應超過 2 層。

5.4.4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條文說明】

本條第 1~4 款為強制性條文。 兒童和老年人的行為能力均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佈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於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老年人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現行業標準《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22的規定。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在我國現行業標準《託兒所、 在我國現行業標準《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築內的兒童遊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於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託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 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範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於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託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等的人員疏散用。

這裡的“老年人活動場所 ”主要指老年公寓、養院託所等中的人共活動主要指老年公寓、養院託所等中的人共活動主要指老年公寓、養院託所等中的人共活動場所。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築的下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築層數、建築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 範第 5.3.1A 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範第6.2.2 條的規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為有利於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儘量獨立建造。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時,不僅要求符合本規範第 1.0.4 條、第 5.4.2 條的規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佈置。對於與其他建築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因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考慮,因此要採用防火牆相互分隔,並要滿足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相關設置要求。對於與其他建築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於新建和擴建建築,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於部分改建建築,受建築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佈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儘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 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於 30 人。

【條文說明】

要求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使用人數大於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築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5.5.8 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樓層,其安全出口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 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1 除託兒所、幼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 200m 2且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單層公共建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的首層;

2 2 除醫療建築,老年人除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 ,託兒所、幼園的童用房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築。

表5.5.8 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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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築設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築和半地下建築或建築的地下室。

由於在實際執行規範時,普遍認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不易分清楚。為此,本規範在不同條文作了區分。疏散門是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門、直接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如住宅的戶門)或室外的門,不包括套間內的隔間門或住宅套內的房間門;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門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樓梯、室內的疏散樓梯間及其他安全區的出口,是疏散門的一個特例。

根據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此次修訂將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築的每層最大建築面積和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比照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單層建築和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的房間的條件進行了調整。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築、旅館、公寓、老年人建築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建築;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築、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4 6 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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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於多層建築,在我國華東、華南和西南部分地區,採用敞開式外廊的集體宿舍、教學、辦公等建築,當其中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的樓梯間,由於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可以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規定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築,無論其樓層面積多大均要考慮採用封閉樓 梯間,而與該建築通過樓梯間連通的樓層的總建築面積是否大於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無關。

對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築,其底層樓梯間可以適當擴大封閉範圍。所謂擴大封 閉樓梯間,就是將樓梯間的封閉範圍擴大,如圖5所示。因為一般公共建築首層入口處的樓梯往往比較寬大開敞,而且和門廳的空間合為一體,使得樓梯間的封閉範圍變大。對於不需採用封閉樓梯間的公共建築,其首層門廳內的主樓梯如不計入疏散設計需要總寬度之內,可不設置樓梯間。

由於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屬於人員密集場所,樓梯間的人流量較大,使 用者大都不熟悉內部環境,且這類建築多為單層,因此規定中未規定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的室內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但當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築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築的主要功能確定。如電影院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築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築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第 1、3 款中的“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是指設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場所的建築或建築的使用功能與前述建築或場所類似。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建築高度大於 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

建築高度大於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 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於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可為人員疏散提供較安全的疏散環境,有更長的時間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設施要儘量設置與疏散或避難場所直接連通的室外走廊,為老年人在火災時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徑。對於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築內或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時,本條中“建築高度大於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樓層的樓地面距 離該建築室外設計地面大於24m 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建築高度的增加會顯著影響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人員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對於建築高度大於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在室內疏散走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情況下,在外牆部位再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條件。

5.5.14 公共建築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採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於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的要求。

【條文說明】

建築內的客貨電梯一般不具備防煙、防火、防水性能,電梯井在火災時可能會成 為加速火勢蔓延擴大的通道,而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是人員密集、可燃物質較多的空間,火勢蔓延、煙氣填充速度較快。因此,應儘量避免將電梯井直接設置在這些空間內,要儘量設置電梯間或設置在公共走道內,並設置侯梯廳,以減小火災和煙氣的影響。

5.5.15 公共建築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除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 1個疏散門:

1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 照料設施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對於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75m2;對於其他建築或場所,建築面積不大於120m2;

2 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築面積小於50m2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0.90m,或 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 15m、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 1.40m;

3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建築面積不大於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 廳、室。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於房間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 1 款規定可設置 1 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築面積,是根據託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等場所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隻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於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於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於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和地下、半地下房間,無論位於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 出口之間還是位於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 2 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2個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佈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7 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 的規定;

表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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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 2m。

3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 25%。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 5.5.17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 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 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 25%。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築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 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築功能和平面佈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築有所區別。

(1)建築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採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較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 5.5.17 注 1對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建築的有關疏散距離要求作了調整。

注3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築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錶中規定值的調整,對於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 系統的建築,當又符合注 1 或注 2 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 3 的規定增加後,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 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 40×(1+25%)+5=55(m)。

(2)對於建築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築層數不大於4層的建築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於4 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後可通過 15m 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關建築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並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築規範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 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後可增加 25%。英國建築規範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它類似用途的建築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於 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 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築的序廳、體育建築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 4 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採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 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採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 10m 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 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 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5.5.24A 3 層及 3 層以上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築內三層及以上 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2m2,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 5.5.24 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於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為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難需要, 根據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人員及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照醫療建築避難間設置的要求,作了本條規定。

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築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樓梯間附近。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難面積。但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避難間的淨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淨面積大小還要根據該房間所服務區域的老年人實際身體狀況等確定。美國相關標準對避難面積的要求為:一般健康人員,0.28m2/人;一般病人或體弱者,0.6 m2/人;帶輪椅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1.4m2/人;利用活動床 轉送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 2.8m2/人。考慮到火災的隨機性,要求每座樓梯間附近均應設置避難間。建築的首層人員由於能方便地直接到達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設置避難間。

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築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獨立建造時,為該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築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築或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時,為其中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築面積。

考慮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條件,供該類人員使用的超過 2 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降低火災產生的煙氣對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6.2.2 醫療建築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症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築內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防火隔牆和 1.00h 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為對建築內一些需要重點防火保護的特殊場所 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條中規定的防火分隔牆體和樓板的耐火極限是根據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相應要求確定的。

2 託兒所、幼兒園的嬰幼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內的老弱者等人員行為能力較弱,容易在火災時造成傷亡,當設置在其他建築內時,要與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如《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 39等。

《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 122 和《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GB/T 50340等標準的要求。

6.7.4A 除本規範第 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牆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採用燃燒性能為 A 級的保溫材料: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築面積大於 500m2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條文說明】

新增條文: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我國已有不少建築外保溫火災造成了嚴重後果,且此類火災呈多發態勢。燃燒性能為 A 級的材料屬於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能較好地防止火災通過建築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不僅易燃燒、易蔓延,且煙氣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要選用A 級保溫材料。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築面積較小時,考慮到其規模較小及其對建築其他部位的影響,仍可以按本節的規定採用相應的保溫材料。

7.3.1 下列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

1建築高度大於 33m的住宅建築;

2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5 層及以上且總建 築面積大於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築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10m 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確定了應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範圍。 對於高層建築,消防電梯能節省消防員的體力,使消防員能快速接近著火區域,提高戰鬥力和滅火效果。根據在正常情況下對消防員的測試結果,消防員從樓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於 23m,否則,人體的體力消耗很大。對於地下建築,由於排煙、 通風條件很差,受當前裝備的限制,消防員通過樓梯進入地下的困難較大,設置消防電梯,有利於滿足滅火作戰和火場救援的需要。

本條第 3 款中“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應設置消防電梯,主要指當建築的上部設置了消防電梯且建築有地下室時,該消防電梯應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設置消防電梯應根據其埋深和總建築面積來確定。

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消防電梯,有利於快速組織滅火行動和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展開救援。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築面積,見本規範第 5.5.24A 條的條文說明。本條設置消防電梯層數的確定,主要根據消防員負荷登高與救援的體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使用人員的特性確定的。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宜靠外牆設置,並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於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m2,前室的短邊不應小於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範第 5.5.28 條和第 6.4.3 條的規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範第5.5.27 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捲簾。

【條文說明】

本條第 2~4 款為強制性條文。在消防電梯間(井)前設置具有防煙性能的前室,對於保證消防電梯的安全運行和消防員的行動安全十分重要。

消防電梯為火災時相對安全的豎向通道,其前室靠外牆設置既安全,又便於天然採光和自然排煙,電梯出口在首層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佈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電梯出口,可以採用受防火保護的通道,不經過任何其他房間通向室外。該通道要具有防煙性能。

本條根據為滿足一個消防戰鬥班配備裝備後使用電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員的需要,規定了消防電梯前室的面積及尺寸。

8.2.1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築佔地面積大於 300m2 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21m 的住宅建築;

注:建築高度不大於 27m 的住宅建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內消火栓。

3 體積大於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築、展覽建築、商店建築、旅館建築、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築等單、多層建築;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築;

5 建築高度大於15m 或體積大於10000m3的辦公建築、教學建築和其他單、多層 民用建築。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室內消火栓是控制建築內初期火災的主要滅火、控火設備,一般需要專業人員或受過訓練的人員才能較好地使用和發揮作用。

本條所規定的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置範圍,在實際設計中不應僅限於這些建築或場所,還應按照有關專項標準的要求確定。對於在本條規定規模以下的建築或場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設置與否。

對於27m以下的住宅建築,主要通過加強被動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撲救來防止火勢擴大和滅火。住宅建築的室內消火栓可以根據地區氣候、水源等情況設置乾式消防豎管或溼式室內消火栓系統。乾式消防豎管平時無水,著火後由消防車通過設置在首層外牆上的接口向室內乾式消防豎管輸水,消防員自帶水龍帶駁接室內消防給水豎管的消火栓口進行取水滅火。如能設置溼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則要儘量採用溼式系統。當住宅建築中的樓梯間位置不靠外牆時,應採用管道與乾式消防豎管連接。乾式豎管的管徑宜採用 80mm,消火栓口徑應採用 65mm。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建築和建築面積大於200m2 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築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於30.0m。

【條文說明】

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是控制建築物內固體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備和使用方便,適用於非專業人員使用。本條結合建築的規模和使用功能,確定了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的範圍,以方便建築內的人員撲滅初起火時使用。

輕便消防水龍為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有關要求見公共安全標準《輕便消防水龍》GA 180。

8.3.4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 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 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 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3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辦公建築等;

4藏書量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於 500m2的老年人建築;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m2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條文說明】

8.3.1~8.3.4 這 4 條均為強制性條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適用於撲救絕大多數建築內的初起火,應用廣泛。根據我國當前的條件,條文規定了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或場所,規定中有的明確了具體的設置部位,有的是規定了建築。對於按建築規定的,要求該建築內凡具有可燃物且適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部位或場所,均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這四條所規定的這些建築或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可能導致經濟損失 大、社會影響大或人員傷亡大的特點。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原則是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防護;不同分區,措施可以不同;總體上要能保證整座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特別要考慮所設置的部位或場所在設置滅火系統後應能防止一個防火分區內的火災蔓延到另一個防火分區中去。

(1)郵政建築既有辦公,也有郵件處理和郵袋存放功能,在設計中一般按丙類廠房考慮,並按照不同功能實行較嚴格的防火分區或分隔。對於郵件處理車間,可在處理好豎向連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條件下,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儘量採用其他對郵件及郵件處理設備無較大損害的滅火劑及其滅火系統保護。

(2)木器廠房主要指以木材為原料生產、加工各類木質板材、傢俱、構配件、工藝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車間。

(3)高層建築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撲救難度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對於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住宅建築,需要在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建築內採用送回風管道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具有較大的火災蔓延傳播危險。旅館、商店、展覽建築使用人員較多、有的室內裝修還採用了較多難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設置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這些場所人員的流動性大、對環境不太熟悉且功能複雜,有的建築內的使用人員還可能較長時間處於休息、睡眠狀態。可燃裝修材料的煙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較多、火源控制較複雜或易傳播火災及其煙氣。有固定座位的場所,人員疏散相對較困難,所需疏散時間可能較長。

(5)第8.3.4 條第 7 款中的“建築面積”是指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任一層的建築面積。每個廳、室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範第5章的有關規定。

(6)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以有效降低該類場所的火災危害。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室內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 8m、保護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超過1000m2及火災危險等級不超過中危險級Ⅰ級的民用建築,可以採用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因此,當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普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又符合上述規範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可以採用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4.1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製鞋、製衣、玩具、 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 1000m2 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製品的倉庫,佔地面積大於 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m2 的捲菸倉庫;

3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展覽、財貿金 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 50 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建築、電信建築,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 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築;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任一層建築面積大

8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9淨高大於2.6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淨高大於 0.8m 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m2 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築面積大於500m2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本條規定的設置範圍,主要為同一時間停留人數較多,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需及時疏散的場所或建築;可燃物較多,火災蔓延迅速,撲救困難的場所或建築;以及不易及時發現火災且性質重要的場所或建築。該規定是對國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實踐經驗的總結,並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條所規定的場所,如未明確具體部位的,除個別火災危險性小的部位,如衛生間、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該建築內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製鞋、製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廠房主要考慮了該類建築面積大、 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

3 商店和展覽建築中的營業、展覽廳和娛樂場所等場所,為人員較密集、可燃物 較多、容易發生火災,需要早報警、早疏散、早撲救的場所。

4 重要的檔案館,主要指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設計規範》JGJ25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其他專業檔案館,可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確定。

5 對於地市級以下的電力、交通和防災調度指揮、廣播電視、電信和郵政建築, 可視建築的規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確定。

6劇場和電影院的級別,按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57 和《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58確定。

10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範》GB50174 的規定,電子信 息系統的主機房為主要用於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築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13 建築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主要有: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 煙系統、水幕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捲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

為使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人員能及時獲知火災信息,及早探測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動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設置相應的火災報警和警報裝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築面積小於500m2 時,也可以採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煙感探測器適用於受條件限制難以按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如規模較小的建築或既有建築改造等。獨立式煙感探測器可通過電池或者生活用電直接供電,安裝使用方便,能夠探測火災時產生的煙霧,及時發出報警,可以實現獨立探測、獨立報警。本條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現行《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規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

10.1.5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 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h;

2 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m2 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h;

3其他建築,不應少於 0.5h。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是保證建築中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條件,應急備用照明主要用於建築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照明。在火災時,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保障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通常,自備獨立電源的應急照明方式具有較高的可靠性。但鑑於當前我國這類設施的實際使用情況,為保證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用電的安全可靠,設計要儘可能採用集中供電方式。應急備用電源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均需在主電源斷電後能立即自動投入,並保持持續供電,功率能滿足所有應急用電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在設計供電時間內連續供電的要求。

10.2.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築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築高度大於 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 30L/s 的廠房(倉庫);

2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3 座位數超過 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 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築,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築;

4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築範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為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預防火災的能力,要求此類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電氣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築火災的主要原因。電氣火災隱患形成和存留時間長,且不易發現,一旦引發火災往往造成很大損失。根據有關統計資料,我國的電氣火災大部分是由電氣線路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類型較多,本條規定主要指剩餘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一般由電流互感器、漏電探測器、漏電報警器組成。該系統能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隱患,及時報警以消除這些隱患。由於我國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統,在設置剩餘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在接地型式為 TN-C 的系統中,就要將其改造為 TN-C-S、TN-S 或局部 TT 系統後,才可以安裝使用報警式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10.3.2 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疏散走道,不應低於 1.0 lx;

2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 lx;對於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 lx;

3對於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 5.0lx;對於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10.0lx。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區域均為疏散過程中的重要過渡區或視作室內的安全區,適當提高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條件,有效減少人員傷亡。

本條規定設置消防疏散照明場所的照度值,考慮了我國各類建築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影響人員疏散的問題,參考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但仍較這些國家的標準要求低。因此,有條件的,要儘量增加該照明的照度,從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築的住宿部分,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採用單層木結構建築。

【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是比照本規範第 5.4.3 條和第 5.4.4 條有關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要求確定的。

本條對於木結構的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只能採用單層的建築,並宜採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築高度仍要符合第 11.0.3 條的要求。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築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 5.5 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築的每層建築面積小於200m2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 25 人時,可設置 1部疏散樓梯;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11.0.7-1 的規定;

表 11.0.7-1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內容

3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 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建築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表 11.0.7-2 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 11.0.7-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m/百人)

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局部修訂內容

【條文說明】

本條第 2、3、4 款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是結合木結構建築的整體耐火性能及其樓層的允許建築面積,按照民用建築安全疏散設計的原則,比照本規範第 5 章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本條表 11.0.7-1中的數據取值略小於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的對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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