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的平面佈置和總平面佈局的要求

汽車庫的平面佈置和總平面佈局的要求

1、汽車庫在進行總平面佈局和選址的時候,要符合城市的總體規劃要求,要合理確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設置位置、與周邊建築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的設置形式和消防水源的確定等問題;

3、汽車庫不得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倉庫貼鄰建造或組合建造;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應獨立建造,且該類汽車庫應為單層,當停放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停放數量小於等於3輛時,可以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臨建造,但應設置防火牆進行分隔;

4、汽車庫內貯存量小於等於1.0噸的甲類物品庫房、非封閉噴漆間不大於1個車位或封閉噴漆間不大於2個、乙炔發生器間的安裝容量小於等於5.0立方米/小時或乙炔氣瓶庫貯存的的標準鋼瓶數不大於5個、充電間的面積不大於200平方米以及其他的甲類場所可與汽車庫貼臨,但應設置防火牆進行分隔,且這些場所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加氣機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內;噴漆間、充電間、修理車位、乙炔間以及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

6、燃氣或燃油的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得設置在汽車庫內,如必須要設置在汽車庫內應滿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4.12要求,具體條文如下: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築佈置時,應採用防火牆與所貼鄰的建築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確需佈置在民用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於6m。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於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牆上設置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3,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設置門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洩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並應符合本規範第11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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